除第1条(自第1001节起)的第5章规定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外,委员会应要求所有拟建造或改造任何电力厂或燃气厂且成本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向委员会偿付委员会认为以下一项或两项必要顾问或咨询服务的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631(a) 处理该厂的认证申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631(b) 处理任何反映将该厂成本纳入公司费率的费率上调申请。本款适用于任何在1983年1月1日或之后批准将建造或改造费用纳入公司费率的工厂。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电力或燃气公司想要建造或更新成本超过1亿美元的工厂,它们必须向委员会支付审查其申请所需的顾问费用。这包括处理工厂认证和任何与工厂成本相关的费率上调的费用。对于费率上调,此规定适用于1983年1月1日之后获批的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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