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关于谁可以成为公用事业委员会成员以及他们可以任职多久的详细信息,都已在加州宪法中列明。

Section § 302

Explanation
每位委员在开始履行其公务前,必须宣誓并签署宪法就职誓言。

Section § 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防止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利益冲突并确保其公正性的规则。首先,委员不得与受委员会监管的公司有任何官方联系或财务利益。如果他们意外获得此类利益,必须迅速剥离,否则其职位将被免除。此外,公用事业公司的前高管在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最后,委员会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维护并更新有关利益冲突和不相容活动的规则和声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3(a) 公用事业委员会委员不得与受委员会监管的个人或公司有官方关系,也不得拥有其财务利益。如果任何委员非自愿地获得受委员会监管的公司或个人的财务利益,除非其在合理时间内剥离该利益,否则其职位应空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3(b) 公用事业公司的高管在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3(c) 委员会应以符合适用法律的方式,维护并更新《利益冲突守则》和《不相容活动声明》。

Section § 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位委员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确定。它还明确指出,委员被视为文职行政官员,其薪金支付方式与其他州官员相同。

每位委员的年薪由《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编第六章(自第11550条起)规定。委员应为文职行政官员,其法定薪金应以与其他州官员薪金相同的方式支付。

Section § 305

Explanation
州长从委员会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主席。这位主席负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公共倡导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除外),确保他们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和计划。主席还负责主持所有会议和届会。

Section § 306

Explanation

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主要办公室设在旧金山,除法定节假日和非司法日外,始终开放。委员会必须每月举行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时间和地点开会。

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并遵守特定的政府规定。会议议程需提前确定,除非出现真正的紧急情况(费率上涨不属于紧急情况),否则不得更改。会议内容还包括依法必须公开的调查和程序。

公共事业委员会还拥有官方印章,并获授权为其运作购置必要的用品和设备。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a) 委员会的办公地点应设在旧金山市县。办公地点应始终开放,法定节假日和非司法日除外。委员会应在每个日历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也可在为适当履行其职责而方便和必要的其他时间及地点举行会议,并为此目的租用场所或办公室。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b) 委员会的会议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分编第1部第1章第9条(自第11120条开始)的规定公开举行。
除《政府法典》第11125条的要求外,委员会应在其会议通知中列明拟处理的议程事项,除非出现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否则在通知发出后不得向议程中添加任何事项。费率上涨不构成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在本款中,“会议”应包括所有依法要求公开进行的调查、程序和展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c) 委员会应有一个印章,上面刻有“加利福尼亚州公共事业委员会”字样。该印章应加盖于所有令状和记录副本的认证上,以及委员会指示的其他文书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6(d) 委员会可购置所有必需的书籍、地图、图表、文具、仪器、办公家具、设备和器具。

Section § 3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委员会所任命律师的职责。该律师的任期由委员会决定,并在涉及委员会行为的法律事务中,代表委员会和加州人民。该律师负责处理法律程序,并就委员会的职责提供咨询。如果获得主席或委员会的授权,该律师应迅速采取法律行动,并根据需要履行其他法律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a) 委员会可任命本州一名律师作为委员会的律师,该律师的任期由委员会决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b) 该律师应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人民和委员会,参与所有涉及本部分规定或委员会任何命令或行为的诉讼和程序。除非委员会投票另有指示,否则如经主席指示,该律师应在可能的情况下,介入任何涉及此类问题的诉讼或程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c) 除非委员会投票另有指示或授权,否则该律师应启动、提起并加快所有由主席指示或授权的诉讼和程序的最终裁决;应请求时,就与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力和职责相关的所有事项向委员会和每位委员提供咨询;并普遍履行主席或委员会投票可能要求其履行的所有作为委员会律师的职责和服务。

Section § 307.2

Explanation

在委员会的法律部门内,设有一名道德官员,由总法律顾问任命。这位官员的职责包括为所有委员和委员会员工提供高级道德培训。培训内容涵盖委员会的利益冲突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以及与决策者进行有限直接沟通的规则。

此外,道德官员还提供保密咨询,帮助委员和员工遵守这些道德规则。寻求咨询者的身份将保密,除非他们选择向委员会公开。

委员会法律部门设有一名道德官员,由总法律顾问指定。该道德官员应负责以下两项工作: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2(a) 为委员会所有委员和员工设立一项强化道德培训计划,包括关于委员会《利益冲突守则》、《不相容活动声明》以及单方面沟通限制的培训。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2(b) 就遵守委员会《利益冲突守则》、《不相容活动声明》以及单方面沟通限制向委员会委员和员工提供保密咨询。除非委员或员工明确表示希望向委员会披露其身份,否则道德官员应保守委员或员工身份的秘密。

Section § 307.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ALJ),其任期由委员会酌情决定。首席行政法法官的任务是管理行政法法官部门,确保其运作符合委员会的政策和优先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5(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首席行政法法官,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5(b) 首席行政法法官应负责监督行政法法官部门,并应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根据委员会的政策和优先事项,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该部门的运作。

Section § 30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任命一名首席内部审计师。这名审计师的职责是监督委员会的财务、管理、运营和信息技术职能的审计工作,以提高问责制和透明度。

该审计师直接向委员会的审计小组委员会报告其发现和建议。此外,该审计师还必须遵守法律其他部分规定的特定政府法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6(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首席内部审计师,其任期由委员会酌情决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6(b)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应规划、启动和执行委员会内部关键的财务、管理、运营和信息技术职能的审计,以提高对行政和州管理层的问责制和透明度。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6(c)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将其发现和建议直接报告给委员会的审计小组委员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7.6(d) 首席内部审计师应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3.5部分(自第13885条起)。

Section § 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委员会执行主任的职责和权限。执行主任由委员会任命,负责处理行政和管理事务,监督和组织委员会的运作。他们还负责保存委员会的程序记录,并签发通知、令状等必要文件。此外,在所有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主任可以根据委员会的规定驳回投诉或申请。委员会还可以任命助理执行主任,负责在本州各地送达令状及其他法律文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8(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执行主任,其任期由委员会决定。执行主任应负责委员会的行政和管理职责,并应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委员会的运作和事务,以及加快处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事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8(b) 执行主任应保存委员会所有程序的完整真实记录,签发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书、令状、逮捕令及通知,并履行主席或委员会投票规定的其他职责。主席可授权执行主任在所有当事方均同意的情况下驳回投诉或申请,但须符合委员会可能规定的规则。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8(c) 委员会可任命助理执行主任,他们可在本州的任何县或市县送达逮捕令及其他法律文书。

Section § 308.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的某些调查员及其主管人员在调查或执行委员会监管的法律时,拥有执法人员的权力。这些调查员可以对与他们调查相关的案件提起刑事诉讼。他们在执行这些行动时,被视为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

委员会雇用的调查员和调查员主管人员,经委员会执行主任指定并经委员会批准,在行使授予他们的权力或履行赋予他们的职责时,即调查由委员会执行的法律、命令或规章,或直接或间接提起因根据这些法律进行的任何调查而产生的刑事诉讼时,拥有《刑法典》第830.11条 (a) 款第 (5) 项所规定的和平警员的权力。本条所指的所有人员,就本条规定的所有行为和事项而言,均应被视为在雇佣范围内行事。

Section § 3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的执行主任雇用必要的员工,例如行政法法官或工程师,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员工的薪酬由委员会决定。

执行主任还可以允许员工与相关机构(例如能源委员会或州空气资源委员会)进行培训和发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a) 执行主任可聘用其认为必要的官员、行政法法官、专家、工程师、统计师、会计师、检查员、办事员和雇员,以执行本部分的规定或履行法律赋予委员会的职责并行使权力。所有官员和雇员应获得由委员会确定的报酬。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b) 执行主任可授权委员会雇员与其他与委员会开展协调活动的机构、部门和委员会(包括能源委员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地质能源管理司)进行临时培训和发展任务。

Section § 309.1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成员提出请求,州长可以为每位委员会成员任命一名顾问。这些顾问的薪水由委员会决定,但必须得到人力资源部的批准。不属于常规公务员体系的顾问总人数不能超过五人。

Section § 309.5

Explanation

本节在公共事业委员会内设立了一个独立的公共倡导办公室,旨在代表公用事业客户的利益。它的目标是在保持安全可靠服务的同时,争取最低的费率,尤其关注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

该办公室由州长任命的主任领导,主任每年必须向立法委员会报告工作。办公室拥有自己的预算、人员和资源,包括律师和专家,以便在各项程序中有效维护客户利益。

员工须遵守相关程序,确保其角色不产生利益冲突。它可以向受监管实体索取信息,信息请求的争议由委员会解决。普通基金中的一个专门账户为其预算提供支持,并由办公室独家使用。办公室需要每年提交关于其人员配置和支出的详细报告。

在发布关于受监管实体涉嫌不当行为的报告之前,办公室必须尝试与这些实体进行非正式协商以解决问题。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a) 委员会内设一个独立的公共事业委员会公共倡导办公室,代表和倡导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公共事业客户和用户的利益。该办公室的目标是,在符合可靠和安全服务水平的前提下,为服务争取最低的费率。对于收入分配和费率设计事宜,该办公室应主要考虑住宅和小型商业客户的利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b) 该办公室主任由州长任命,并由州长酌情任免,但须经参议院确认。
主任应每年出席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相应政策委员会会议,报告办公室的活动情况。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c) 主任应为办公室制定预算,该预算须经财政部最终批准。经批准预算授权,办公室应雇用足够的人员和资源,包括律师和其他法律支持人员,以确保在所有重要程序中有效代表客户和用户的利益。办公室可雇用履行其职能所需的专家。主任可任命一名首席律师,代表办公室,并向主任报告工作,由主任酌情任免。办公室首席律师应从根据第307条任命的委员会律师处,为办公室开展的工作获取足够的法律人员。委员会律师应及时、适当地满足办公室首席律师提出的所有法律人员请求,前提是办公室预算中有足够的资金和职位用于所请求的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d) 委员会应制定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办公室的存在不会为任何员工造成角色冲突。这些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行为准则,以及确保特定案件或程序中的倡导者及其代表不就同一案件或程序向决策者提供建议的程序。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e) 办公室可要求任何受委员会监管的实体提供或披露其认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信息,但对任何信息请求的异议应由指定委员或(如无指定委员)委员会主席书面决定。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f) 特此在普通基金中设立公共事业委员会公共倡导办公室账户。普通基金中公共事业委员会公用事业报销账户的资金应在年度预算案中转入公共事业委员会公共倡导办公室账户。公共事业委员会公共倡导办公室账户中的资金应作为预算项目基金,由办公室根据主任的决定,专门用于履行其职责。主任应每年提交一份人员配置报告,其中包含每个五年期人员配置水平的比较。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g) 每年1月10日或之前,办公室应向立法机关两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和联合立法预算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g)(1) 办公室在前一年使用的人员年数。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g)(2) 办公室在前一年的总支出金额、本年的预计总支出金额以及下一预算年拟拨款的总金额。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g)(3) 办公室的工作量标准和衡量指标。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5(h) 办公室在就其投诉中提出的涉嫌不当行为或违反法律、委员会规则或命令向委员会发布报告或申辩之前,应与受监管实体进行非正式会谈和协商。会谈和协商过程应本着诚信原则,就办公室在投诉程序中提出的关于任何受监管实体的问题达成一致。

Section § 30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制定一个程序,以取消加州委员和行政法法官的资格(或让他们回避),如果他们表现出偏见或偏颇,这类似于其他政府机构的现有规定。在特定的监管和法律听证会中,他们可能因在程序进行期间采取的带有偏见的行动,或在公开记录之外做出的承诺而被取消资格。然而,仅凭过去的职业经历不足以证明偏见。这些程序不能允许被质疑的法官或委员自行决定是否回避,并且必须为公众提供审查和反馈这些程序的机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a) 委员会应制定关于委员和行政法法官因偏见或偏颇而回避的程序,该程序应类似于其他州机构和高等法院的程序。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b)(1) 对于费率制定和裁决程序,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应因以下任一情况下的偏见或偏颇而回避: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b)(1)(A) 在程序进行期间采取的表明存在偏见或偏颇的行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b)(1)(B) 在程序公开记录之外采取的表明对某一方提供救济的任何承诺的行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b)(2) 委员或行政法法官过去的职业经历不应构成根据第 (1) 款证明偏见或偏颇的充分依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c) 委员会程序不应授权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对程序当事人提出的因偏见或偏颇而要求该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回避的动议作出裁决。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6(d) 委员会应制定程序,并提供公众审查和评论的机会。

Section § 30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定委员会的一个特定部门负责加利福尼亚州铁路安全的所有方面。他们检查、监测和调查铁路及公共交通系统,确保其遵守安全法律。

该部门可以进入土地和查阅记录进行调查,并且必须有认证检查员定期检查铁路运营情况。他们与铁路公司、员工团体和联邦机构合作,以维护安全标准。

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包括必要的法律和执法人员,以维护安全法律并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他们的工作资金来源于铁路公司支付的费用以及用于平交道口安全措施的拨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7(a) 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应负责检查、监测和调查铁路和公共大众运输导轨的路权、设施、设备和运营,并负责执行与任何性质或描述的铁路客运或货运(或两者兼有)相关的州和联邦法律、法规、命令和指令。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应就所有与铁路安全相关的事项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并应向委员会提出必要的规章、条例、命令和其他措施,以减少州内铁路不安全状况造成的危险。将执法职责授权给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不应削弱州政府其他机构执行与员工或环境安全、污染防治或公共健康和安全相关法律的权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7(b) 在履行职责时,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应行使授予委员会的所有调查权力,包括进入土地或设施、检查账簿和记录以及强制作证的权利。委员会应雇用足够数量的联邦认证检查员,以确保在检查时,加利福尼亚州一级铁路场站的铁路机车、设备和设施的检查频率不低于每180天一次,所有主线和支线轨道的检查频率不低于每12个月一次。在履行职责时,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应咨询铁路公司代表、代表铁路员工的工会组织以及联邦铁路管理局。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7(c) 总法律顾问应向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指派必要的人员和律师,以充分利用任何州法律和任何与铁路运输相关的联邦法律授予委员会的权力,执行安全法律、规章、条例和命令,并收取因违反任何安全规章或条例而产生的罚款和处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09.7(d) 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与铁路普通承运人安全运营相关的活动,但与平交道口保护相关的活动除外,也应由铁路公司根据第421条至第424条(含)支付的费用(如有)提供支持。负责铁路安全的委员会部门与平交道口保护相关的活动,应由州交通基金中州公路账户为此拨付的资金提供支持。

Section § 3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即使委员会出现空缺,其余委员仍可履行所有职责并作出决定。开展任何事务或行使任何权力都需要多数委员。如果委员会需要进行调查、质询或听证,它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委员或一名行政法法官来处理该过程。一旦这些程序的结果和决定获得整个委员会的批准并备案,它们就成为委员会的官方立场。

委员会中的任何空缺均不影响其余委员行使委员会所有权力的权利。多数委员构成处理任何事务、履行任何职责或行使委员会任何权力的法定人数。委员会可进行的任何调查、质询或听证,可由委员会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一名或多名委员进行或主持。任何调查、质询或听证中的证据,可由被指派进行该调查、质询或听证的委员或多名委员收取,或由为此目的指定的行政法法官代表其收取。由如此指定的委员或多名委员根据调查、质询或听证所作出的每一项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经委员会批准或确认并命令在其办公室备案后,即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

Section § 311

Explanation

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及其官员有权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质询和听证,包括签发传票和认证公务行为。委员和行政法法官都可以处理此类听证会,确保根据PUC的规则收集和审查证据。听证会结束后,他们会准备一份意见书作为拟议决定,该决定将成为公共记录。这份拟议决定必须与所有当事方共享,并有至少30天的审查期,之后PUC才会发布最终决定,必要时可以修改拟议。

如果拟议决定被大幅修改,必须送达所有当事方,并在表决前接受公众审查和评论。紧急情况可以缩短这些时限。某些客户投诉如果被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免于提交意见书。

PUC规则的修改需要行政法办公室的批准,特别是为了公共福祉所需的紧急修订。如果审查时间因紧急情况而缩短,PUC必须通知立法机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a) 委员会、每位委员、执行主任和助理执行主任可在州内任何地方的任何质询、调查、听证或程序中,主持宣誓、认证所有公务行为,并签发传票以传唤证人出庭和提交文件、运单、账簿、账目、文件和证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b) 行政法法官可根据委员会采纳的规则,主持宣誓、询问证人、签发传票和接收证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c) 任何听证会中的证据应由为此目的指定的委员或行政法法官收取。 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可根据委员会的执业和程序规则,接收和排除听证会中提供的证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d) 根据第1701.1、1701.2、1701.3、1701.4和1701.8节所载的程序,指定委员或行政法法官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意见书,其中载明建议、调查结果和结论。指定委员或行政法法官的意见书是拟议决定,并构成该程序公共记录的一部分。指定委员或行政法法官的拟议决定应在案件提交裁决后不迟于90天内,无不当延迟地提交给委员会并送达给诉讼或程序的所有当事方。 委员会应在指定委员或行政法法官提交并送达拟议决定后不早于30天内发布其决定,但委员会可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或经程序所有当事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时,缩短或放弃该30天期限。委员会在发布其决定时,可采纳、修改或撤销拟议决定或其任何部分。如果修改的是裁决听证会中的决定,则应以记录中的证据为基础。拟议决定中作出并经委员会批准或确认的每一项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在获得该批准或确认后,即为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意见和命令。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e) 委员会公开议程上作为拟议决定或受 (g) 款约束的决定的替代项目出现的任何项目,应无不当延迟地送达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并在表决前接受公众审查和评论。就本款而言,“替代”是指对拟议决定的实质性修订,该修订实质性地改变了争议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对事实认定、法律结论或命令段落的任何实质性补充。委员会应采纳规定审查和评论的时间和方式以及在后续公开议程上重新安排该项目的规则,但该项目不得在替代项目送达所有当事方后30天内重新安排审议。替代项目应附有一份摘要,清楚解释对拟议决定的实质性修订。委员会的规则可规定,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委员会可缩短或放弃对替代项目的审查和评论的时间和方式。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f) 委员会可规定,对于涉及电力、燃气、电话、铁路或水务公司,或公路承运商,且由客户或用户投诉启动的程序,指定行政法法官无需准备、提交和送达意见书,除非委员会认为在特定案件中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
(g)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g)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g)(1) 在对不受 (d) 款约束的任何委员会决定进行表决之前,该决定应送达当事方,并接受至少30天的公众审查和评论。任何委员会决定的替代方案应遵守与 (e) 款规定的替代决定相同的要求。就本款而言,“决定”还包括决议,包括关于建议函备案的决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g)(2) 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经程序所有当事方同意,对于决定批准所请求救济的无争议事项,或对于寻求临时禁令救济的命令,或在灾难性野火程序中,该30天期限可缩短或放弃,或经指定委员酌情决定,可缩短至不少于15天。

Section § 31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在选择和授予合同时,不能考虑设施的地理位置。换句话说,委员会的决定不应受到这些设施是否位于本州某个特定区域或靠近本州任何特定区域的影响。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在确定合格投标人或授予合同时,不得考虑或要求任何设施必须位于本州特定区域内,或位于本州任何特定区域的地理邻近范围之内。

Section § 311.2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制定规则,允许所有涉及委员会合同的当事方提交电子签名和文件。这意味着当事方可以数字化处理合同文书工作。

Section § 3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必须设立程序,允许消费者从2001年7月1日起通过电子方式提交非正式投诉。到2002年1月1日,PUC的网站必须提供消费者提交这些电子投诉的途径。“电子方式”包括使用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收到投诉后,PUC会将其转交给投诉中提及的实体。如果投诉的金额在小额索赔法院的限额内,并且PUC解决了可能阻碍投诉提交的任何技术问题,则电子提交才适用。PUC必须在线通知消费者这些程序,并提供行业特定的投诉表格。未经适当批准,这些变更的准备工作不得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a) 自2001年7月1日或之后,委员会应根据本节规定,建立允许通过电子方式提交非正式投诉的程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b) 在2002年1月1日或之前,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提供消费者通过电子方式提交非正式投诉的途径。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c) 就本节而言,“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或互联网,或两者兼有。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d) 收到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非正式投诉后,委员会应立即将投诉转交至投诉中指明的实体。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e) 委员会应允许通过电子方式提交非正式投诉,如果经委员会确定,以下两个条件均已满足: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e)(1) 投诉中的金额不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116.220条(a)款或第116.221条规定的小额索赔法院的管辖限额。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e)(2) 委员会已解决其所采用的电子系统中可能阻止或实质性不利影响委员会通过电子方式接收非正式投诉的任何障碍。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f)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包含关于(a)款所述程序可用性的通知。
(g)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g) 为实施本节之目的,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一份行业特定的在线投诉表格,允许客户填写委员会认为与解决争议相关的信息,包括账户号码、争议类型以及发表一般性意见的机会。
(h)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4(h) 未经委员会同意和信息技术部根据D-3-99号行政命令的授权,本法案不得实施,且不得在2001年7月1日之前开展与本法案相关的任何信息技术准备工作。

Section § 311.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必须在委员们投票的会议之前,公开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议程和相关材料应易于获取,包括在线发布。

PUC还必须在互联网上公布各种文件,包括拟议的决定、决议、已通过的决定、一般命令、规则、裁决,以及每个程序的详细案件卡。

法律还进一步规定,必须在线提供信息,说明公众如何参与费率制定过程,以及如何与公共顾问办公室互动,该办公室帮助将公众与相关案件和决策者联系起来。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a)(1) 在委员们对公开议程上的事项进行表决的任何会议开始之前,委员会应向公众提供议程副本,并应要求提供委员会拟在委员会会议上审议以采取行动或作出决定的任何议程项目文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a)(2) 此外,委员会应以便于公众获取其副本的方式公布议程、议程项目文件和已通过的决定,包括在互联网上公布这些文件。议程和议程项目文件应在书面议程和议程项目文件向公众提供时同时在互联网上公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 委员会应在互联网上公布并维护以下文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1) 委员会的每项拟议决定和替代拟议决定以及决议,直至该决定或决议被通过并公布。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2) 委员会的每项已通过决定和决议。公布应在委员会通过每项决定或决议后10天内进行。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3) 委员会的现行一般命令和《实践与程序规则》。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4) 委员会的每项裁决。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维护这些裁决,直至发布裁决的相应程序的最终处置,包括任何司法上诉的处置。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b)(5) 一份案件卡,按标题和提交或发布日期列出在这些程序中提交的所有文件以及发布的所有决定或裁决,包括所有准备好的口头和书面证词以及咨询函提交、抗议和回复的公开版本。委员会应维护该案件卡直至相应程序的最终处置,包括任何司法上诉的处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c) 委员会应在互联网上提供以下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c)(1) 关于公众成员和纳税人如何参与委员会费率制定过程的信息,以及关于待决具体事项的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1.5(c)(2) 关于第321条设立的公共顾问办公室运作的信息,以及公共顾问如何将公众成员与负责具体案件和待决事项的人员联系起来。

Section § 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及其成员可以像法院一样,签发传唤令、传票和逮捕令等各种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可用于处理藐视法庭的行为,并且在整个州都有效。这些文件可以由被授权送达法院文件的人员,或者由委员会指定的人员送达。送达这些文件的人员将根据1915年设定的收费标准获得报酬,其支付方式与支付证人费用类似。

委员会和每位委员均可签发传唤令状、传票、扣押令状、拘押令状以及藐视法庭程序中的所有必要法律文书,其方式和范围与记录法院相同。委员会或任何委员签发的法律文书,其效力及于全州各地,并可由任何获授权送达记录法院法律文书的人员,或由委员会或委员指定的任何人员送达。执行任何此类法律文书的人员应获得委员会允许的报酬,但不得超过1915年8月8日法律规定的类似服务费用,且此类费用应按照本部分关于支付证人费用的规定方式支付。

Section § 313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允许委员会命令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将其保存在州外的记录带到加州内指定地点进行审查。这确保了委员会在需要时可以检查这些文件。或者,公用事业公司也可以提供这些记录的核实副本,而不是原件。

Section § 3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及其官员随时检查任何公用事业的财务和业务记录。他们还可以就公用事业的运营情况,对公用事业员工进行宣誓质询,并将这些陈述记录在案。

这项权力也延伸到检查相关企业,例如电力、燃气、供水(拥有2,000个以上连接)或电话公司等公用事业的子公司或持有控股权的公司。这是为了确保没有任何交易会损害公用事业客户的利益。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a) 委员会、每位委员以及委员会雇用的每位官员和人员,可随时检查任何公用事业的账目、账簿、文件和文献。委员会、每位委员以及委员会的任何官员或任何获授权主持宣誓的雇员,可就公用事业的业务和事务,对公用事业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进行宣誓质询。任何非委员或委员会官员的人员,要求进行任何检查时,应出示经委员会签署并盖章的检查授权书。如此宣誓作出的证词或陈述应作成书面记录并提交委员会备案。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b)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b)(a)款也适用于检查任何以下业务的账目、账簿、文件和文献:作为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电话公司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或持有其控股权益的公司,或拥有2,000个或更多服务连接的供水公司,但仅限于供水、电力、燃气或电话公司与该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控股公司之间,在任何可能对供水、电力、燃气或电话公司的用户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上的交易。

Section § 314.5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审计或审查公用事业公司(例如提供电力、燃气、电话、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的公司)的财务记录。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必须至少每五年接受一次审计。在电话、供水或污水处理领域被认定为高风险的公司,必须至少每十年接受一次审计。根据第274条或第792.5条进行的任何审计都计入这些要求。此外,委员会必须在其网站上公布这些审计报告和其他相关信息。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a)(1) 委员会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对电力、燃气、电话、供水和污水处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进行审计或审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a)(2) 委员会应至少每五年对每家电力或燃气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进行一次审查或审计。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a)(3) 委员会应在对这些实体进行定期监管审查期间,至少每十年对委员会确定的每家高风险电话、供水或污水处理公司的账簿和记录进行一次审计或审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b) 根据第274条或第792.5条进行的审计或审查,应被视为符合(a)款的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5(c) 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公布审查和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Section § 314.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对其创建或影响的实体或项目进行财务和绩效审查或审计。它要求这些审计必须及时完成并符合标准。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后续工作。此外,自2020年1月15日起,他们必须每年在其网站上发布其审计手册和任何更新。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6(a) 委员会可以对由委员会的任何命令、决定、动议、和解或其他行动创建的任何实体或项目进行财务和绩效审查或审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6(b) 委员会应及时完成任何审查或审计,并符合适用的审计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6(c) 在根据本节进行审查或审计后,委员会可以进行与审查或审计相关的任何发现和建议有关的额外后续工作。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14.6(d) 自2020年1月15日起,以及此后每年,委员会应在其互联网网站上发布其标准操作审计手册,标题为《公用事业审计、财务和合规部门UAFCB审计和鉴证标准操作》,以及该手册的任何更新(如有)。

Section § 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调查加州境内涉及公用事业的事故,特别是那些导致死亡或受伤且需要调查的事故。委员会可以发布其认为公正合理的命令或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委员会的任何命令或事故报告都不能在损害赔偿诉讼中用作证据。此外,公用事业机构必须按照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向委员会报告这些事故。

委员会应调查发生在本州境内任何公用事业财产上,或直接或间接因其维护或运营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导致生命损失或人身或财产损害,且经委员会判断需要其进行调查的所有事故的原因,并可就此作出其认为公正合理的命令或建议。委员会的命令或建议,以及向委员会提交的任何事故报告,均不得作为基于或源于此类生命损失、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任何损害赔偿诉讼的证据。每一公用事业机构应根据委员会规定的规则,向委员会提交其不时指定的各类事故报告。

Section § 316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电力公司与委员会充分合作,调查涉及架空电力设施的重大事故或可报告事件。他们需要确保现场安全,恢复服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人信息的查阅权限。

这包括保存所有文件和证据至少五年,除非委员会允许更短的期限。公司必须提供有关证人以及从事件现场移走的任何证据的详细信息。所有文件必须妥善保存,以供委员会调查员评估,除非受法律特权保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a) 各电力公司应与委员会充分合作,调查任何重大事故或任何可报告事件(这些术语由委员会定义),涉及架空电力供应设施,无论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其他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与委员会调查相关的调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 在事件现场已确保安全且服务已恢复后,各电力公司 应委员会要求,立即向委员会提供以下所有信息: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1) 在电力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实际控制、保管或占有之下,与事件相关的任何事实或物证。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2) 任何已知目击证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3) 在电力公司控制之下的任何受雇目击证人。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4) 已取得从事件现场移走的任何物证的个人或实体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b)(5) 在电力公司控制之下,与事件相关且不受律师-客户特权或律师工作成果原则约束的任何及所有文件。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c) 各电力公司应将其作为自身调查一部分收集的与事件相关的任何及所有文件或证据保存至少五年,或委员会授权的更短期限。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16(d) 电力公司根据本节收集的任何及所有文件,应以可查阅的方式进行编目和保存,以供委员会调查员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进行评估。

Section § 3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向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征求意见,了解是否有任何特别区有能力在特定区域内提供与公共事业机构希望提供的服务类似的公用事业服务。

Section § 32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一项政策,即在可行且不与环境规划冲突的情况下,将电力和通信线路埋入地下,尤其是在风景公路附近。公共事业委员会(PUC)的任务是,在1972年底前制定一项计划来执行这项政策。该计划应与地方政府合作制定,一旦准备就绪,就必须遵守。铁路不受此要求的限制。

立法机关特此声明,本州的政策是,在可行且不与健全环境规划相悖的情况下,实现所有未来电力和通信分配设施的地下化,这些设施拟建于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一部第二章第2.5条(自第260节起)指定为州风景公路的任何公路附近,并且如果架设在地面上,将从这些风景公路可见。委员会应在1972年12月31日前制定并采纳一项全州范围的计划和时间表,用于所有此类公用事业分配设施的地下化,以符合上述政策和委员会关于设施地下化的规定。
委员会应就该计划与相关地方政府和规划委员会协调其活动。
委员会应在计划采纳后要求遵守该计划。
本节不适用于任何铁路运营所需的设施。

Section § 32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委员会必须任命一名公众顾问,并设立一个办公室来协助希望参与委员会听证会或程序的公众和纳费人。这包括在洛杉矶设有一个单独的办公室。公众顾问帮助公众理解并参与这些程序,并就如何更有效地让公众参与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公众顾问和执行主任还必须宣传委员会鼓励公众参与其程序的计划。此外,公众顾问负责处理公众对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投诉和意见,并对投诉人的身份保密,除非他们表示希望公开身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1(a) 委员会应任命一名公众顾问并设立公众顾问办公室,包括在委员会洛杉矶办公室设立一个单独的办公室。委员会可酌情聘用工作人员以履行公众顾问办公室的职责。公众顾问办公室应协助希望在委员会的任何听证会或程序中作证或提交信息的公众成员和纳费人。公众顾问应就与公众参与委员会程序相关的程序事项向委员会提供建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1(b) 公众顾问和执行主任应宣传委员会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委员会程序的计划。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1(c) 公众顾问应接收公众成员就委员会如何履行其职能提出的投诉和意见。公众顾问应对提出投诉或意见的公众成员的身份保密,除非该公众成员明确表示希望向委员会披露其身份。公众顾问应评估公众成员提出的实质性投诉和意见的性质,并在分析和建议解决这些投诉和意见所依据事项的方案时予以考虑。

Section § 3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评估其决定的影响,特别是要考虑经济影响以及客户、公众和员工的安全。评估应融入其常规决策过程,而不是设立新的办公室或部门。实质上,他们需要利用现有资源和结构来确保其选择是安全的,并且不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1.1(a)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委员会应在其每次费率制定、规则制定或其他程序中,评估其决定的后果,包括经济影响,并评估和减轻其决定对客户、公众和员工安全的影响,并且这应利用现有资源并在现有委员会结构内完成。委员会不得为评估和减轻委员会活动的后果而设立单独的办公室或部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1.1(b) 委员会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评估其决定的经济影响,并评估和减轻其决定对客户、公众和员工安全的影响。

Section § 321.6

Explanation
每年,委员会主席必须前往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特定政策委员会,提交委员会的年度报告,该报告是根据另一条款(即第910条)的规定要求的。

Section § 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至少每年一次收集并公布其关于如何进行听证会及其他程序的规则和决定。该汇编必须涵盖各种程序方面,例如诉状、公告、出席、待解决的议题、听证前规程、证据收集、所需文件、简报提交和会议。基本上,它确保了委员会运作方式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a) 委员会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汇编其议事规则以及委员会所有与委员会听证会和程序进行相关的命令和决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 该汇编应包括但不限于与以下所有事项相关的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1) 诉状。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2) 公告。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3) 公众出席。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4) 议题的明确。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5) 预审程序。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6) 证据开示。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7) 证据。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8) 佐证文件。
(9)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9) 提交书面陈述和辩论。
(10)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10) 委员会会议。
(1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2(b)(11) 所有其他管辖公用事业、委员会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参与委员会听证会和程序的议事规则。

Section § 322.5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委员会决定,作为关于非正式备案的规则制定程序的一部分,建议函是否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如果可行,委员会必须在六个月内制定一项计划,以实现通过电子邮件或委员会网站上的在线表格进行提交。

Section § 3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从1989年1月1日开始,委员会必须在发布其所有命令和决定后一年内公布其完整文本。到1990年1月1日,他们还需要公布1989年之前发布但尚未公布的所有重要决定或命令。 如果案件不是由行政法法官处理的,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布基本信息来满足这一要求,例如案卷号、案件名称、涉案方以及决定摘要。此外,如果委员会使用电子方式公布这些文件,他们必须确保公众可以合理地访问这些文件,尽管可能会收取费用。

Section § 3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更新并维护“加州能源升级”网站,提供小型企业可以利用的节能计划信息。这些计划包括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发电等内容。

此外,委员会还需与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协调,确保小型企业获得必要的营销和教育材料。这旨在确保小型企业能够充分利用提供财政激励、回扣和其他援助的计划。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3.5(a) 就本节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3.5(a)(1) “需求侧能源管理计划”指州或地方政府、电力公司、燃气公司或地方公有电力或燃气公用事业的所有能源效率、需求侧响应、清洁分布式发电、能源节约、节能或防风雨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3.5(a)(2) “小型企业”具有《政府法典》第14837节所定义的相同含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3.5(b) 委员会应确保修订并维护“加州能源升级”计划的互联网网站,以纳入与小型企业客户需求侧能源管理计划相关的信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3.5(c) 委员会应与州长商业和经济发展办公室下属的小型企业倡导办公室协商,确保开展针对小型企业客户的充分营销、教育和推广活动,以使小型企业客户能够充分参与纳税人资助的需求侧能源管理计划,包括根据第454.54节和第454.55节提供财政激励、回扣、技术援助和支持的计划。

Section § 324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执行主任与劳资关系局局长分享有关在委员会控制之下的个人或组织的信息。这些信息必须与执行本州的工人赔偿法律相关。

Section § 3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公共事业委员会每年两次向公众和政府机构提供其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数据库中的非机密数据。这包括公司详细信息,如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这些信息以纸质版和通过在线公告板服务以电子形式发布。

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提供这些数据的成本。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4.5(a) 公共事业委员会应公布其为少数族裔和女性企业数据中心收集的、其认为非机密的所有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联系人、联邦标准行业分类 (SIC) 代码、族裔代码、性别代码和业务描述,供请求信息的政府机构和公众使用。该数据库的公布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应以纸质版和软拷贝(计算机磁盘)形式提供。该数据库还应通过计算机访问的公告板服务 (BBS) 以电子方式提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4.5(b) 委员会可向信息请求者收取费用,费用应与其公布、复制或提供计算机访问该数据库的成本相称。

Section § 324.7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每年一次在其网站上免费公布其每份合同的具体细节。这包括所涉当事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所要求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合同的总价值。

Section § 324.8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委员会将其合同实践的审计报告(由总务部进行)在其网站上公布,以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3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赋予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PUC)在重大灾害后迅速采取行动,帮助恢复公用事业服务的权力。如果某个地区被宣布为国家灾区并需要联邦援助,PUC可以制定特殊程序来处理紧急情况。

这些程序确保公用事业公司能够迅速恢复服务,而不会被现有规章制度拖慢。这些规定还允许公用事业公司收回在恢复服务期间产生的合理费用。

法律概述了PUC应考虑的几个因素,例如紧急措施的速度和范围,以及哪些规定可能需要豁免。法律还保证,即使在快速程序下,利害关系方也有公平的机会陈述其情况。

最终,这项法律赋予PUC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应对的权力,并在快速行动和监管公平之间取得平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委员会应有权迅速采取行动,加快对已被宣布为国家灾区的州内部分地区进行长期恢复规划,这些地区现有的公用事业设施遭受了严重损坏或毁坏,并为此目的采纳快速程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b) 因此,委员会应审查现有规章、条例和命令,并制定和采纳新的规章、条例或命令,以在美国总统认定存在紧急情况时,建立应遵循的快速程序,该紧急情况的严重性和规模使得有效的应对超出了州和受影响地方政府的能力,并且根据《美国法典注释》第42卷第5191节,联邦援助是必要的。这些程序应要求委员会在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后,认定该紧急情况已导致委员会管辖下的现有公用事业设施或现有公用事业公司的设施遭受严重损坏或毁坏。这些规章和条例的制定应与根据第701节和第1701节授予委员会的权力所制定的现有规章和条例保持一致。快速程序不得阻止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公用事业公司及时为其需要服务的客户恢复服务的能力,以及收回经委员会确定的与服务恢复相关的合理成本。快速程序应由委员会在1994年1月1日或之前采纳。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 在制定快速程序时,委员会应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1) 一旦总统宣布存在紧急情况,快速程序应在何种程度上生效。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2) 快速程序应在何种程度上优先于任何可能阻碍委员会作出适当或必要决定和行动的冲突性规章、条例或命令。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3) 如果快速程序生效,根据该程序可以寻求和授予的救济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3)(A) 确定现有委员会规章、条例和命令的适用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3)(B) 免除适用这些现有规章和条例。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4) 总统宣布紧急情况之日后,受影响的灾区内任何市或县,或服务于该县或市全部或部分地区的公用事业公司,可向委员会申请救济的时间期限。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c)(5) 是否需要将任何申请转交行政法法官,以及是否需要举行正式证据听证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d) 在受影响的公用事业公司对支付超出委员会命令分配给用户费用的估计工程完成成本的差额(如有)作出满意安排之前,不得要求任何公用事业公司根据这些快速程序下委员会发布的命令产生任何成本。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e) 快速程序应保留利害关系方获得合理通知和听证机会的权利,如同适用法律所要求。快速程序应规定,在本节定义的紧急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免除将申请转交行政法法官,并有权对申请采取行动。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25(f) 如果总统根据联邦法律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委员会采纳紧急程序之前宣布存在紧急情况,则委员会有权并被授权根据任何受影响的市或县或服务于该市或县全部或部分地区的公用事业公司的直接请求,迅速采取行动提供救济;并采纳委员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快速措施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上文 (c) 款中列出的考虑事项。

Section § 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2020年1月1日前,在加利福尼亚州萨克拉门托的委员会内设立一个野火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公用事业活动。该部门的任务包括:强制电力公司遵守野火安全措施;制定野火风险降低的绩效指标;进行审计;与紧急服务部门合作处理公共安全断电事件;支持野火天气数据分析;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然而,截至2021年7月1日,该部门的所有职责已根据《政府法典》的规定移交给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  By January 1, 2020, the commission shall establish the Wildfire Safety Division within the commission, located in Sacramento, California. The Wildfire Safety Division shall do all of the following: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1) Oversee and enforce electrical corporations’ compliance with wildfire safety pursuant to Chapter 6 (commencing with Section 8385) of Division 4.1.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2)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California Wildfire Safety Advisory Board, develop and recommend to the commission performance metrics to achieve maximum feasible risk reduction to be used to develop the wildfire mitigation plan and evaluate an electrical corporation’s compliance with that plan. For this purpose, “maximum feasible” means capable of being accomplished in a successful manner within a 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 taking into account economic, environmental, legal, social, and technological factors.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3) Develop a field audit program for wildfire mitigation plan compliance by each electrical corporation.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4) Consult with the Office of Emergency Services in the office’s management and response to utility public safety power shutoff events and utility a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public safety power shutoff program rules and regulations.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5) Support efforts to assess and analyze fire weather data and other atmospheric conditions that could lead to catastrophic wildfires and to reduce the likelihood and severity of wildfire incidents that could endanger the safety of persons, properties, and the environment within the state.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6) Retain appropriate staff that includes experts in wildfire, weather, climate change, emergency response, and other relevant subject matters.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a)(7) Review, as necessary, in coordination with the California Wildfire Safety Advisory Board and necessary commission staff,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electrical transmission and distribution infrastructure and infrastructure and equipment attached to that electrical infrastructure, and provid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mission to address the dynamic risk of climate change and to mitigate wildfire risk.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b) Effective July 1, 2021, all functions of the Wildfire Safety Division shall be transferred to the Office of Energy Infrastructure Safety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Section 15473 of the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 326.1

Explanation

设立加州野火安全咨询委员会,旨在向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提供建议。该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分别由州长、州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任期四年,交错任职。成员必须具备安全、电气基础设施或相关领域的背景,并且委员会中必须始终包含至少三名电气基础设施专家。

委员会每年至少在加州不同地区召开四次会议,非受薪成员每次会议可获得最高400美元的报酬。委员会的开支由公共事业委员会的资金支付,并计入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的年度预算。

重要的是,委员会及其成员的通讯不受委员会单方面沟通规则的约束,这些规则是关于与委员会沟通的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a) 特此设立加州野火安全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向根据《政府法典》第15473条设立的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提供咨询。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b) 委员会应由七名成员组成。五名成员应由州长任命,一名成员应由州议会议长任命,另一名成员应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委员会成员应任期四年,交错任职。委员会的首批成员应于2020年1月1日前任命。州长应指定三名首批成员,其任期为两年。委员会成员应从行业专家、学者以及具有劳动和劳动力安全经验或其他相关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并应代表相关专业知识的广泛范围,其中应始终包括至少三名在电气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设计和工程方面具有经验的成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c) 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并在可行时,在加州北部、中部和南部轮流举行会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d) 非受薪州政府雇员的委员会成员应有资格获得合理报酬,每日津贴不超过四百美元 ($400),用于出席委员会会议。
(e)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e) 委员会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人员配备、按州差旅报销标准报销的差旅费以及行政费用,应通过第402条规定的公共事业委员会公用事业报销账户报销,并应作为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预算的一部分。办公室在编制其年度拟议预算的这一部分时,应与委员会协商。
(f)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1(f) 委员会、其工作人员以及委员会个别成员的通讯不受第9章第1条(自第1701条起)规定的委员会单方面沟通规则的约束。

Section § 326.2

Explanation

加州野火安全咨询委员会负责审查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和合作社的野火缓解计划并提供反馈。他们就如何降低野火风险提供建议。此外,他们还应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的要求,提供其他关于野火安全的建议。

加州野火安全咨询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2(a) 审查并向地方公有电力公司和电力合作社提供关于其野火缓解计划内容和充分性的意见和咨询意见,以及关于如何缓解野火风险的建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6.2(b) 应能源基础设施安全办公室的要求,提供与野火安全相关的其他建议和意见。

Section § 3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参与加州替代能源费率 (CARE) 计划的电力和燃气公司,在委员会监督下管理低收入能源效率和费率援助计划。他们必须利用州和联邦资金,与社区组织合作以高效实施计划,促进职业技能发展,并努力降低能源使用量和账单。

电力公司还应关注面向高层和多户住宅客户的能源效率和太阳能计划,并通过防风雨改造和电器升级来支持经济适用房。CARE 计划的成本应在所有客户类别中平均分配。如果需要竞争性招标,评估标准应考虑服务质量、本地参与度、社区了解程度和财务稳定性。委员会可以根据公众反馈调整这些标准,以改进计划的实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 参与根据第 739.1 条设立的加州替代能源费率 (CARE) 计划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应在委员会监督下管理第 382、739.1、739.2 和 2790 条所述的低收入能源效率和费率援助计划。在管理第 2790 条所述计划时,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可行范围内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1) 继续利用为 (a) 款所述计划筹集的资金,并结合州和联邦来源的可用资金。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2) 与州和地方机构、社区组织及其他实体合作,确保计划的有效和高效实施。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3) 鼓励本地就业和职业技能发展。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4) 最大限度地提高合格参与者的参与度。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5) 努力减少消费者的电力和燃气消耗以及账单。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6) 对于电力公司,应以实现住宅单元长期永久性用电量减少的方式,将能源效率和太阳能计划面向高层和多户住宅客户,并制定专门针对非营利性经济适用房提供者的计划,包括促进现有住宅单元防风雨改造和更换低效电器的计划。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a)(7) 对于电力公司以及同时是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的公用事业公司,应以每千瓦时等额美分或每撒姆等额美分的方式,将 CARE 计划的成本分配给所有在 2008 年 1 月 1 日需缴纳为该计划提供资金的附加费的客户类别。
(b)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 如果委员会要求低收入能源效率计划进行竞争性招标,(a) 款所述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作为其投标评估标准的一部分,应同时考虑服务成本标准和服务质量标准。投标标准至少应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1) 投标方在向目标社区提供计划和服务方面的经验,包括但不限于防风雨改造、电器维修和保养、能源教育、推广和注册服务以及账单支付援助计划。
(2)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2) 投标方对目标社区的了解。
(3)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3) 投标方接触目标社区的能力。
(4)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4) 投标方利用和雇用当地人员的能力。
(5)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5) 投标方的总承包商执照以及在承包商州执照委员会的良好信誉证明。
(6)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6) 经资金来源方核实的投标方绩效质量。
(7)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7) 投标方的财务稳定性。
(8)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8) 投标方提供本地职业培训的能力。
(9)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b)(9) 其他有益于当地社区的特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327(c) 尽管有 (b) 款规定,委员会可以根据来自各种来源的公众意见,包括来自低收入社区的代表和 (b) 款中确定的计划管理者,修改投标标准,以确保高质量低收入能源效率计划的有效和高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