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用事业公司,例如提供电力、燃气、电话、电报、水务、污水处理和供热服务的公司,需要支付年度费用。这笔费用由委员会每年确定,以匹配其批准的预算,涵盖人员成本和其他开支,并减去其他收入和上一年度的剩余资金。

铁路公司和电力合作社被排除在外。无线电话公用事业公司自1985年起受此要求约束,而该条款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31(a) 委员会应每年确定一项费用,由每个电力、燃气、电话、电报、水务、污水处理系统和供热公司以及其他直接向客户或用户提供服务并受委员会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铁路除外)支付,但第2条(自第421节起)另有规定的除外。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31(b) 年度费用应设定为与委员会同年授权预算中确定的总金额相等,包括员工薪酬增长、立法机关拨款的其他增长以及用于监管公用事业的适当储备金,减去根据第402节从特别账户或基金中支付的金额、报销款、联邦资金和任何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未支配资金的金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31(c) 本条不适用于第2部分第5章(自第2776节起)所定义的任何电力合作社。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31(d) 自1985年1月1日起,本条适用于第4902节所定义的无线电话公用事业公司,其定义以1984年12月31日时的规定为准。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31(e) 本节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确定公用事业需要支付的费用。首先,委员会必须详细说明其预算中需要由这些费用支付的部分,并根据其工作对电力、燃气和供水等不同公用事业类型的影响进行划分。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每种类型,但必须保持公平。

对于电力和燃气公司,费用是根据其销售量计算的。对于电话公司,费用是根据收入计算的,并且可以根据额外的顾问需求进行调整。属于不同类别的公用事业必须为每个所属类别支付费用。年收入低于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的小型公用事业有专门为它们设定的统一费用。

委员会应根据第431条,经财政部批准,并按照以下所有规定制定费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a) 在其年度预算申请中,委员会应明确以下两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a)(1) 其预算中由该费用提供资金的金额。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a)(2) 其预算中由受该费用约束的每一类公用事业通过该费用提供资金的美元分配。公用事业类别之间的费用分配应反映委员会在影响各自类别的监管及其他授权活动上的支出,并应与委员会对受该费用约束的每一类公用事业的工作量占委员会对所有受该费用约束的公用事业总工作量的比例相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b) 如果所收取的收入与分节 (a) 的第 (2) 款一致,委员会可以为每一类公用事业制定不同且独特的费用评估方法,但委员会应为电力公司类别制定每千瓦时销售的统一收费,并为燃气公司类别制定每热量单位销售的统一收费。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 在受该费用约束的每一类公用事业中,委员会应使用以下方法在该类别的成员之间分配由该费用提供资金的预算金额: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1) 对于电力公司,各公司以千瓦时计的销售额占该类别总千瓦时销售额的比例。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2) 对于燃气公司,各公司以热量单位计的销售额占该类别总热量单位销售额的比例。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3) 对于电话和电报公司,各公司州内总收入占该类别州内总收入的比例。如果委员会确定需要顾问或咨询服务以协助确定电话公司资本支出的合理性,委员会可以调整该类别内的费用,以便顾问和咨询服务的费用完全分配给该电话公司。
(4)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4) 对于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公司,各公司州内总收入占该类别州内总收入的比例。
(5)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c)(5) 对于所有其他公用事业,由委员会确定的适当衡量方法。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d) 属于多个类别的每个公用事业,应按其所属的每个类别缴纳费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32(e) 对于年州内总收入为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或更少的每个公用事业,如果由此收取的收入与分节 (a) 的第 (2) 款和分节 (c) 一致,委员会应每年制定由每个此类公用事业支付的统一费用。

Section § 433

Explanation
加州的公用事业公司必须根据其每年的州内总收入向委员会缴纳费用。如果一家公用事业公司年收入为75万美元或更少,它每年在1月15日之前支付。如果一家公用事业公司收入超过此金额,它在7月、10月、1月和4月按季度支付。

Section § 4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监管公用事业的委员会要求公用事业公司提供信息和报告,以协助进行某些分配。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已经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交了类似的报告,只要这些报告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并且被正确识别并证明是准确的,它们就可以使用这些报告作为替代。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34(a) 委员会可以要求受本条约束的每个公用事业公司,在其指定的一个或多个时间,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和报告,以使其能够根据第432条进行分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34(b) 任何根据本条被要求提交信息和报告的公用事业公司,可以提交给任何其他政府机构的信息或报告作为替代,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434(b)(1) 替代信息或报告包含委员会要求的所有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434(b)(2) 替代报告或信息所回应的要求被明确识别。
(3)CA 公用事业 Code § 434(b)(3) 信息或报告经公用事业公司证明真实准确。

Section § 43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州与费用和公用事业分类相关的关键术语。“类别”是指为设定费用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一组公用事业公司,例如电力公司或水务公司。“费用”是指根据这些规定确定的金额。“州内总收入”是指公用事业公司在州内的年度报告中列明的收入。“千瓦时销售量”是指售给客户的电量,不包括公司之间的销售。“撒姆销售量”是指输送给客户的燃气量,同样不包括公司之间的销售。

本条中使用的术语: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35(a) “类别”指委员会为根据本条规定设定费用而指定的一组公用事业公司。委员会应为以下公司设立单独的类别: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供热公司、水务公司、污水处理系统公司以及电话和电报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35(b) “费用”指根据本条规定确定的金额。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35(c) “州内总收入”指受委员会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所产生的收入,并按照委员会维护的统一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就本条而言,受委员会管辖的公用事业公司的州内总收入金额,应为该公用事业公司向委员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列明的州内总营业收入。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35(d) “千瓦时销售量”指受委员会管辖的千瓦时销售量,用于直接向各电力公司的客户和用户提供服务,且不包括部门间销售或转让以及向其他私营或公营电力公用事业公司进行的销售。
(e)CA 公用事业 Code § 435(e) “撒姆销售量”指以撒姆计量的燃气输送量,无论燃气所有权如何,受委员会管辖,直接向各燃气公司的客户和用户提供,但不包括部门间销售或转让以及向其他私营或公营提供电力、燃气或供热的公用事业公司进行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