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委员会偿付费其他公用事业
Section § 431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公用事业公司,例如提供电力、燃气、电话、电报、水务、污水处理和供热服务的公司,需要支付年度费用。这笔费用由委员会每年确定,以匹配其批准的预算,涵盖人员成本和其他开支,并减去其他收入和上一年度的剩余资金。
铁路公司和电力合作社被排除在外。无线电话公用事业公司自1985年起受此要求约束,而该条款已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432
本法律解释了委员会应如何确定公用事业需要支付的费用。首先,委员会必须详细说明其预算中需要由这些费用支付的部分,并根据其工作对电力、燃气和供水等不同公用事业类型的影响进行划分。他们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来评估每种类型,但必须保持公平。
对于电力和燃气公司,费用是根据其销售量计算的。对于电话公司,费用是根据收入计算的,并且可以根据额外的顾问需求进行调整。属于不同类别的公用事业必须为每个所属类别支付费用。年收入低于七十五万美元 ($750,000) 的小型公用事业有专门为它们设定的统一费用。
Section § 433
Section § 434
这项法律允许监管公用事业的委员会要求公用事业公司提供信息和报告,以协助进行某些分配。如果公用事业公司已经向其他政府机构提交了类似的报告,只要这些报告符合委员会的要求,并且被正确识别并证明是准确的,它们就可以使用这些报告作为替代。
Section § 435
本节定义了加州与费用和公用事业分类相关的关键术语。“类别”是指为设定费用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一组公用事业公司,例如电力公司或水务公司。“费用”是指根据这些规定确定的金额。“州内总收入”是指公用事业公司在州内的年度报告中列明的收入。“千瓦时销售量”是指售给客户的电量,不包括公司之间的销售。“撒姆销售量”是指输送给客户的燃气量,同样不包括公司之间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