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某些公用事业公司(如铁路、燃气、电力和电信公司)在建设新线路、厂房或系统前需要获得批准的规定。它们必须获得一份证书,以证明该建设对于公共便利或必要性是必需的。然而,电力输电设施的升级改造不需要这份证书。

在现有服务区域内或扩展到未由类似公用事业公司服务的区域的一些扩建,不需要此类证书。如果建设干扰了其他公用事业公司的运营,州委员会可以介入并设定公平的条款来解决冲突。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a) 主要由电力运营的铁路公司、街头铁路公司、燃气公司、电力公司、电报公司、电话公司、供水公司或污水处理系统公司,未经事先从委员会获得证明当前或未来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需要或将需要其建设的证书,不得开始建设街头铁路、线路、厂房或系统,或其任何延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b) 现有输电设施(包括输电线路和变电站)的延伸、扩建、升级或其他改造,不需要证明当前或未来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需要或将需要其建设的证书。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c) 本条不要求这些公司为以下情况获得该证书:在其已合法开始运营的任何市或市县内的延伸;延伸至与其街头铁路、线路、厂房或系统相邻的、无论在市或市县内或市县外且未由同类公用事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区域;或在其已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或向该区域的延伸,且该延伸是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所必需的。如果任何公用事业公司在建设或延伸其线路、厂房或系统时,干扰或即将干扰任何其他公用事业公司已建成的线路、厂房或系统,或公共机构的水系统,则委员会在受到损害的公用事业公司或公共机构提出投诉后,可以在听证后,就受影响的线路、厂房或系统的位置作出命令并规定其认为公正合理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01.1

Explanation
在评估是否批准一个新的输电项目时,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就会有一个强烈的默认假设,即该项目是必要的。如果独立系统运营商(ISO)理事会已经批准了该项目的必要性,情况尤其如此。要获得这种假设,ISO必须作出明确认定,表明该项目是最佳且最经济的方案,必须参与评估过程,必须及时提交其评估,并且自ISO批准以来,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变更。

Section § 10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公用事业公司在加州以外建设线路或厂房等基础设施时,何时可以免除某些要求。如果该公用事业公司75%或以上的收入来自州外,它可以申请豁免第1001条的规定。委员会必须在90天内决定公共利益是否另有要求。如果他们未及时作出决定,豁免将自动生效。如果双方同意,他们可以将决定期限延长60天。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a) 委员会应根据建设该线路、厂房或系统及其延伸部分的公用事业公司的申请,豁免位于州界之外的任何线路、厂房或系统及其延伸部分的建设免除第1001条的规定,如果该公用事业公司75%或以上的营业收入来自州外,根据申请提交前一个财政期间的记录,除非委员会认定公共利益要求该建设不应豁免于第1001条。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b) 除(c)款另有规定外,委员会应在公用事业公司向委员会提交豁免申请后90天内,作出(a)款规定的拒绝豁免的决定。如果委员会未在该90天期限内作出此决定,则该线路、厂房或系统及其延伸部分的建设即豁免于第1001条的规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1.5(c) 委员会和提交豁免申请的公用事业公司,经双方同意,可以延长委员会必须作出拒绝豁免决定的时限,在(b)款规定的90天期限届满后,最多可延长60天。

Section § 100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加州批准公用事业项目证书前需要考虑的事项。委员会主要审查四个因素:社区价值、娱乐区域、历史和美学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但是,如果项目位于其他州,并且已经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或类似法律进行了审查,那么除非其对加州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否则委员会可能无需再考虑环境影响。对于火力发电厂和输电线路,必须首先获得另一份证书,该证书将涵盖本条款通常要求的考虑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a) 委员会在根据第1001条授予任何证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a)(1) 社区价值。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a)(2) 娱乐和公园区域。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a)(3) 历史和美学价值。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a)(4) 对环境的影响,但如果任何线路、工厂、系统或其延伸部分位于另一个州,且将根据1969年《国家环境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篇第55章(第4321条起))或该州类似州法律进行环境影响审查,则委员会不应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除非由此产生的任何排放或排放物将对本州环境产生重大影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b) 对于根据《公共资源法典》第15分部(第25000条起)的规定需要证书的任何火力发电厂或输电线路,未经首先获得该其他证书,不得根据第1001条授予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且授予该其他证书的决定应就由此确定的所有事项具有决定性,并取代本节(a)款中规定的委员会考虑四个因素的要求。

Section § 1002.4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委员会制定新的指南,用于评估与电力传输设施相关的能源项目申请,以取代2019年11月的旧指南。这些新指南旨在降低纳税人成本,明确申请流程,并帮助申请人更好地理解要求。如果这些指南与现有规则发生冲突,则以新指南为准。

除非另有规定,新指南将取代旧指南,并且它们不受某些政府程序要求的约束。在此背景下,“电力传输设施”一词包括所有与发电和配电相关的设施。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4(a) 委员会可以通过决议,在公开通知的会议上采纳后续指南,以取代委员会的《要求符合CEQA的能源项目申请指南:预备案和提案人环境评估》(November 2019),以处理其接收、审查和对受其监管管辖的电力传输设施建设申请采取的行动。这些指南应旨在减轻纳税人成本,减少提交过程的不确定性,并通过提高申请人对适用要求的理解来改进委员会的审查过程,以期推进设施建设的及时解决和申请的有效处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4(b) 如果根据本节采纳或修订的指南内容与委员会处理电力传输设施申请完整性的实践或程序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或不一致,则以指南为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4(c) 根据本节采纳的指南应取代委员会的《要求符合CEQA的能源项目申请指南:预备案和提案人环境评估》(November 2019),除非根据本节采纳的指南另有规定。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4(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采纳的指南免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要求。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2.4(e) 就本节而言,“电力传输设施”指发电设施、输电、电力和配电线路设施以及变电站,如委员会第131-D号一般命令所描述,并可能不时修订。

Section § 1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批准新建天然气管道项目的流程。在决定是否允许建设更多管道时,委员会必须考虑本州目前和未来是否需要更多价格合理且易于获取的天然气,以满足家庭、企业和公用事业的需求。如果发现增加管道符合本州的最佳利益,委员会应迅速批准这些项目。

在为本州内拟建的额外天然气管道容量颁发便民和必要性证书时,委员会应考虑本州为满足当前和预期未来的居民、工业、商业和公用事业需求而提供充足且具有竞争性价格的天然气供应的需要。当委员会认定这样做符合本州最佳利益时,应迅速为这些额外的天然气管道容量项目颁发便民和必要性证书。

Section § 1003

Explanation

如果燃气或电力公司想要建设不受特定环境法规约束的新基础设施,他们需要在申请中向州委员会提供详细的计划。这些计划必须包括工程设计、建设方式、时间表、成本估算、与其他电源的比较以及施工管理计划。

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的初步技术细节、建设和燃料等成本、显示施工时间表的计划,以及项目成本与其他电源的比较。此外,他们还需要一份施工管理计划,说明谁负责什么、何时完成以及如何控制成本。

每一家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凡是向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批准新建任何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或燃气厂、线路或扩建项目,且不受《公共资源法》第15部第6章(自第25500条起)规定约束的,除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外,还应在申请中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a) 项目的初步工程和设计信息。热电厂的设计信息应包括有关拟建电厂运行特性的初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每年的年容量系数、可用性系数和热耗率。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b) 一份项目实施计划,说明项目将如何签订合同和建造。该计划应说明所有主要任务将如何整合,并应包含一个时间表,明确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每个主要组成部分的设计、建造、完工和运营日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c) 一份适当的成本估算,包括融资、建造和运营的初步成本估算,以及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在其使用寿命期满后的燃料、维护以及拆除或停用成本。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d) 一份成本分析,将该项目与任何可行的替代电源进行比较。该公司应说明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的建造对公司用户、股东以及公司借入资本成本的财务影响。成本分析应针对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包括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在其使用寿命期满后的拆除或停用。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3(e) 一份设计和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计划,说明公司管理层与项目涉及的其他主要方之间的合同和工作职责及相互关系。该计划还应包括一个施工进度信息系统和具体的成本控制措施。

Section § 100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任何电力或燃气公司,如果想新建工厂或扩建现有设施,在申请批准时必须提交特定信息。他们需要包含前几节中列出的某些详细信息,并且如果相关,他们还可以添加额外信息。

向委员会提交申请以获得授权新建电厂、线路或扩建项目,或燃气厂、线路或扩建项目的电气和燃气公司,凡须遵守《公共资源法》第15部第6章(自第25500条起)规定的,除任何其他所需信息外,均应在申请中包含第1003条第(b)、(c)和(e)款规定的信息。该公司还可以在申请中包含第1003条规定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1004

Explanation

在公司获得经营证书之前,如果该公司是公司,则必须提交其公司注册文件的认证副本。此外,公司还必须向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地方政府机构(如市或县)的所有必要许可。

在根据本条颁发任何证书之前,如果申请人是公司,其公司章程或特许状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至委员会办公室。每一份证书申请人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所要求的证据,以证明申请人已获得相关县、市县、市或其他公共机构所需的同意、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

Section § 1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建设或扩建有轨电车或燃气/电力设施的证书。委员会可以批准整个项目、部分项目,或附加条件。如果有人要求举行听证会,委员会在做出决定前必须举行听证会。

在为新的燃气或电力基础设施颁发证书时,委员会必须详细说明规模、容量和成本等信息,这些信息基于燃气和电力公司根据其他法律要求提交的资料。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a) 委员会可以,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根据申请颁发证书,或拒绝颁发,或仅为拟议的有轨电车线路、工厂或系统,或其延伸部分的建设颁发证书,或仅为部分行使权利或特权颁发证书,并可对证书授予的权利的行使附加此类条款和条件,包括公众收购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以及根据其获得的所有权利和根据其授权建造或维护的所有工程的规定,以委员会认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所要求的为准;但是,任何有权在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及时申请听证会时,委员会在颁发或拒绝颁发证书之前,应就此举行听证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b) 当委员会为新建燃气或电力工厂、线路或延伸部分颁发证书时,证书应明确该工厂、线路或延伸部分的运营和成本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该工厂、线路或延伸部分的规模、容量、成本以及所有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在燃气和电力公司根据第1003条或第1003.5条要求提交的信息中有所规定。

Section § 1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公用事业委员会(PUC)在18个月内对建设或升级输电线路的申请作出决定,前提是满足某些条件。首先,输电线路必须有助于输送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或达到可再生能源目标。其次,PUC必须考虑使用现有输电路线、扩建现有路线或在必要时创建新路线,并评估能源效率等替代方案。第三,他们不应认定该投资在电网可靠性和效率方面不合理或不足。但是,如果需要更多时间审查环境影响,可以批准延期。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 委员会应在完整申请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对证书申请作出决定,当以下所有条件属实: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1) 该申请是关于建设或升级输电线路的证书,委员会认为该输电线路对于向高优先级可再生能源区产生的电力负荷中心输电是必要的,或对于促进实现第2.3章第16条(自第399.11条起)中规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标准是合理必要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2) 委员会已考虑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2)(A) 在技术和经济上合理的情况下,通过升级现有输电设施而非建设新的输电设施来利用路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2)(B) 当需要建设新的输电线路时,如果技术和经济上可行,扩建现有路权。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2)(C) 当有环境、技术和经济理由支持时,创建新路权。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2)(D) 输电的成本效益替代方案的可用性,例如能源效率措施和分布式发电。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3) 委员会未明确认定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3)(A) 该投资对于维持或提高输电网的可靠性而言不合理且不必要。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3)(B) 该输电线路的建设或升级将不会维持或提高输电网的有效利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a)(3)(C) 该输电线路不符合其他适用的批准和建设标准和要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1(b) 如果委员会认为延期对于根据《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公共资源法典》第13部(自第21000条起))完成审查是必要的,则可以批准延期。

Section § 1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委员会如何管理燃气或电力公司设施新增或扩建工程的建设成本。如果项目成本超过5000万美元,委员会将在施工开始前设定一个最高合理成本。如果施工成本增加,公司可以申请提高最高成本,但委员会只有在为了公共便利有必要时才会批准。如果施工开始后项目不再需要,公司可以申请停止施工并收回已发生的成本。最后,在设定费率时,委员会将核查实际施工成本是否在预先设定的最高金额之内。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5(a) 每当委员会向电力或燃气公司签发证书,授权其新建或扩建公司设施,且估计成本超过五千万美元 ($50,000,000) 时,委员会应在证书中明确规定该设施的最高成本,该成本应被确定为合理且审慎。委员会应根据预期建设成本估算来确定最高成本,同时考虑项目设计、预计施工持续时间、经济通货膨胀影响的估算以及与项目相关的任何已知工程难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5(b) 证书签发后,公司可向委员会申请增加证书中规定的最高成本。如果委员会发现并确定成本确实已增加,且当前或未来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以增加的成本建设该项目,则委员会可授权增加规定的最高成本;否则,应驳回申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5(c) 施工开始后,公司可向委员会申请授权停止施工并收回那些合理且审慎发生的成本。在向委员会证明当前或未来的公共便利和必要性不再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后,委员会可授权停止施工并收回那些合理且审慎的施工成本。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05.5(d) 在任何确定电力或燃气公司费率的决定中,如果该费率反映了公司设施任何新增或扩建工程的合理且审慎成本,并且委员会已发现并确定该新增或扩建是“已使用且有用”的,则委员会应考虑实际施工成本是否在委员会规定的最高成本范围内。

Section § 100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投诉某公用事业公司在未获得必要批准的情况下开始或计划进行建设,委员会可以命令该公司停止施工,直到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发出进一步指示。

Section § 10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小型供水或污水处理公司(年收入低于20万美元)进行重大改造(例如建设或改进其系统)之前,可能需要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最高5万美元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旨在确保公司提供良好的服务。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未能提供充分服务,委员会在听证后可以没收全部或部分保证金。如果公司有正当理由,也可以请求委员会降低或取消保证金要求。

Section § 1007

Explanation

如果您想在加州不同地点之间运营船只,有偿运送人员或货物,您需要先从委员会获得一份证书,证明这项服务是公众所需要的。但是,如果您自1923年8月17日之前就已合法运营这些航线,则无需为这些特定航线申请证书。要获得证书,您需要提交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和证据。委员会将决定是批准、部分批准还是拒绝您的申请,并可能根据公共需求附加运营条件。

任何公司或个人,未经委员会事先取得声明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此类运营的证书,不得开始运营或导致运营任何船只,以在本州各点之间有偿运输人员或财产;但对于任何此类公司或个人在1923年8月17日之前,根据本部分当时存在的规定,并按照其合法提交给委员会的费率和时刻表,善意合法运营船只的终点之间,则无需此类证书。此类证书的每位申请人应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委员会要求的申请和证据。委员会可以,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按所请求的颁发证书,或拒绝颁发,或仅颁发所寻求特权的部分行使,或仅颁发在某些特定点之间运营的证书,并可以对证书授予的权利行使附加其认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其权力由州和美国宪法赋予)可以颁发证书并制定关于船舶公共承运人的规则。这些规则优先于任何地方市或县的法律或许可。

Section § 1008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某个城市或港口区希望在本州内运营的船只停靠其港口,它们可以向委员会申请一项名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特殊许可。这项证书可以强制这些船只将该港口纳入其航线。委员会将审查申请,并在举行听证后,决定是否颁发此证书。他们可能会同意、拒绝,或者仅部分同意,这取决于他们认为什么最符合公共便利和必要性。

任何运营或维护港口的市政公司或港口区,均可向委员会申请颁发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以要求在本州各点之间运营船舶的任何个人或公司为该港口提供服务。委员会可在举行听证后,按所请求的颁发该证书,或拒绝颁发,或根据其判断认为公共便利和必要性所要求的条款和条件,颁发该证书以部分行使任何此类证书所授予的权利。在发出命令后,获得该证书的个人或公司应被强制提供该服务。

Section § 1009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拥有在本州内各地点之间运营船只的权利或许可证,你可以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但前提是必须获得委员会的许可。委员会也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暂停、更改或取消你的许可证,并且他们必须提前通知你,给你一个解释的机会。

任何个人或公司为在本州各点之间运营船舶而持有、拥有或获得的任何权利、特权、特许经营权或许可证,均可作为其他财产出售、转让、租赁、转移或继承,但须经委员会授权。委员会可随时因正当理由暂停,并在通知任何证书或运营权的受让人并给予其听证机会后,撤销、更改或修订根据第1007条或第1008条规定颁发或存在的任何证书或运营权。

Section § 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条中的规则涉及州对公用事业或公司的权力,特别是关于地方政府授予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后,获得特许权的主体行使其权利的问题。它明确指出,这些规则不影响市级政府授予此类特许经营权的权力。相反,州的规定和地方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权力可以和谐共存,并同时生效。

Section § 101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加州公共事业委员会改变某些电话服务的授权方式。一些服务可以仅通过注册获得授权,而无需获得完整的证书,除非该公司对其市场拥有显著控制权(垄断力),在这种情况下,它们需要完整的证书。公司必须保持其注册有效并遵守委员会的规定。在注册之前,它们还必须证明财务稳定且没有欺诈记录。

委员会可以要求提供财务担保,作为客户税费和押金的安全保障。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司违规行为或他人的异议来批准或拒绝注册和认证。如果电信公司违反规定、未提供所需信息或实施欺诈,其注册可能会被撤销,或者它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0,000美元的罚款。

本节不适用于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a) 委员会可以通过规则或命令,部分或完全豁免电话和电报公司提供的某些电信服务遵守第1001条的认证要求,转而根据委员会的决定要求其进行注册。委员会认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的电话公司应持有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且不得被指定为注册电话公司。经委员会认定在相关市场中不具有垄断力或市场支配力的电话公司,经委员会批准后有资格进行注册。在本州运营的电话公司应持有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或根据本条进行注册,或是在加利福尼亚州被授权运营而无需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证书的电话公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b)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注册电话公司应始终保持在委员会的有效注册,并遵守委员会为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注册电话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c) 根据本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注册电话公司的注册应采用委员会规定的表格,并应包含委员会可能通过规则或命令要求的任何信息,但至少应包括电话公司的注册代理人(如有)的姓名和地址、每位高级职员或董事的姓名、地址和职务,以及其提供或打算提供的电信服务描述。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d) 在指定任何电话公司获得注册资格之前,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执行以下两项任务: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d)(1) 核实公司的财务可行性。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d)(2) 核实公司高级职员没有对公众实施欺诈的过往记录。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e) 委员会应要求作为注册的先决条件,取得足以涵盖从客户处收取并代为汇缴的税款或费用(或两者),以及电信公司可能向客户收取的预付款或押金的履约保证金,或命令将这些预付款或押金托管或信托。
(f)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f) 委员会可以要求作为注册的先决条件,取得足以便于收取与可对电信公司采取的执法行动相关的罚款、处罚和赔偿的履约保证金。
(g)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g) 委员会无论是否举行听证会,均可授予电话公司注册资格并豁免其遵守第1001条的认证要求。但是,在及时申请后,任何有权听证的人可以就电话公司是否应获得注册资格以及是否应豁免遵守第1001条的认证要求提出异议。一旦认定异议已提出初步证据表明电话公司不应被授予注册资格并豁免遵守第1001条,则应举行听证会。
(h)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 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如果要求)举行听证会后,可以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取消、撤销或暂停任何电话公司的注册: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1) 公司未提供本条所要求的信息。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2) 公司未能提供或维持履约保证金。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3) 公司从事任何非法电话业务。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4) 公司违反本法典的任何适用规定或根据本法典发布的任何法规。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5) 公司违反委员会根据本法典制定的任何命令、决定、规则、法规、指示、要求或规定。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6) 公司未能支付根据本法典对该公用事业公司征收的任何费用或罚款。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7) 公司向委员会提交虚假陈述。
(8)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h)(8) 公司明知故犯地欺诈客户。
(i)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i) 作为取消、撤销或暂停注册的替代方案,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可以对注册持有人处以每次违规行为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罚款,并命令对每次违规行为向客户进行赔偿和补偿。
(j)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j) 任何电话公司或个人违反本条规定,或违反委员会的任何命令、决定、判决、规则、指示、要求或规定中的任何部分,均构成一项独立且不同的违法行为;持续性违法行为,其持续的每一天均应构成一项独立且不同的违法行为。
(k)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k) 在解释和执行本条关于处罚的规定时,任何符合本条规定的注册电话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代理人或雇员在其官方职责或雇佣范围内的行为、不作为或过失,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视为该公司的行为、不作为或过失。委员会可以从付款逾期之日起计收利息。所有收取的罚款、评估费和利息应至少每月一次存入普通基金。
(l)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l) 根据本条规定,为执行委员会命令支付罚款、赔偿或补偿的决定而提起的诉讼,应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被投诉公司(如有)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县或市县的高级法院提起,或在被投诉人(如有)居住地或委员会设有办事处的县或市县的高级法院提起。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决定或命令的执行,应由委员会的律师启动并追诉至最终判决。
(m)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3(m) 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商业移动无线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