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可不时地从各公用事业基金中拨款,用于以下目的: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602(a) 支付公用事业的运营费用,以及区一般薪资和开支基金的全部或董事会认定应合理分摊给公用事业的部分。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602(b) 维修和重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6602(c) 支付为购置、建设或完工公用事业而产生或承担的债券或债务的利息和偿债基金。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6602(d) 扩建和改进。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6602(e) 储备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