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区具有永久存续。
区域的职权和职能法人权力
Section § 16402.5
如果你打算对某个区域设定的电费变更提出异议,你必须在费率变更生效后的120天内提出。这条规定只适用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做出的变更。
但是,如果你希望根据某些政府法典条款对费率或收费提出异议,例如在未提供关于资本设施费的必要通知的情况下,那么这个120天的截止日期就不适用。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6402.5(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针对提供电力公用事业服务的区域提起的司法诉讼或程序,旨在质疑、审查、撤销、宣告无效或废止该区域于2000年7月1日或之后通过的、确定或更改电力商品或电力服务费率或收费的条例、决议或动议,应当在该条例、决议或动议生效之日起120天内提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6402.5(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13.7章(自第54999条起)提起的任何司法诉讼或程序,旨在针对费率或收费提出异议或质疑,或寻求退还资本设施费,如果未遵守《政府法典》第54999.35条的通知和披露要求。
电力公用事业服务 费率变更质疑 电费条例
Section § 164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使用征用权,这意味着如果区域需要私人财产来履行其职能,他们可以合法地征用这些财产。
区域可行使征用权,征用为行使本分部授予的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财产。
征用权 财产征收 区域权力
Section § 16407
这项法律规定,公用事业区对改良区拥有与灌溉区和市政水区根据《水法典》特定部分所拥有的相同权力。基本上,《水法典》中所有提及“区”并涉及这些权力的地方,都应理解为适用于公用事业区。它还明确指出,《水法典》中所有提及官员或事务的地方,都应解释为指公用事业区内的相应职务或事项。
一个区在改良区方面拥有与水法典第11部第7部分赋予灌溉区以及水法典第20部第7部分(自第71851条起)和第8部分(自第72000条起)赋予市政水区相同的权力。在本条中,所通过法案中所有提及“区”之处均应指公用事业区,并且所有与灌溉区或市政水区官员及事务相关的词语均指公用事业区的相应官员及本部分下的事务。
公用事业区 改良区 灌溉区
Section § 16408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块土地被提议加入一个现有区域时,它也可以成为一个改善区的一部分。这种加入取决于兼并是否完成。申请加入土地的文件可以要求它加入一个现有的改善区,或者在该区域内创建一个新的改善区。另外,该区域的董事会可以在兼并协议中决定这些条款。
改善区也可以由拟并入该区的土地组成,但以兼并完成为条件。兼并申请可以要求拟兼并的土地应纳入并成为该区内任何现有改善区的一部分,或在兼并时在该区内构成一个新的改善区;或者,该区董事会可以作为兼并的条款和条件之一来决定,该土地应纳入并成为当时在该区内任何现有改善区的一部分,或在兼并时构成一个新的改善区。
改善区 土地兼并 组建改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