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19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工人,无论是直接受雇于该区还是通过承包商受雇,除非发生紧急情况,否则不得被要求在一天内工作超过八小时。

Section § 161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授权董事会决定区域雇员的工作时间和薪酬。董事会还有权雇用必要的员工,或通过法令允许区域官员进行招聘。

Section § 1619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负责根据具体的考试标准,对该区各办事处和部门内的所有工作岗位进行组织分类。这些经过分类的职位构成了该区的分类公务员制度。这些职位的任命必须遵循本条中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161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委员会需要为公务员制度制定规则,包括如何进行考试、招聘、晋升和解雇。他们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更新这些规则,并且每项新的或修改后的规则都必须立即印刷并分发给其他人。

委员会应制定规则以实施公务员制度,并用于考试、任用、晋升和免职,并可不时修改现有规则。所有规则和所有修改应立即由委员会印刷分发。

Section § 1619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职位考试应该实用,并且重点测试担任特定职位所需的能力,包括任何必要的手工或专业技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劳动者应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来选择。重要的是,这些考试不能包含关于个人政治或宗教信仰的问题,并且委员会负责监督所有考试。

考试应具有实用性,且仅应涉及那些能够公平测试受考人员履行其所寻求职位职责的相对能力的事项,并在适当时,应包括手工技能或专业技能测试。劳动者的选拔应在可行范围内,以申请的优先顺序为准。任何考试题目均不得涉及政治或宗教观点或从属关系。委员会应控制所有考试。

Section § 16196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某些特定职位,即经理、工程师、办事员、会计师和司库,不属于该区的分类公务员制度范围。这意味着他们不享有与公务员相同的职位保护或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