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部组织理事选举
Section § 15951
Section § 15954
本节解释,在特定区域竞选董事职位的候选人必须从该区域内部提名。任何额外的董事将从包含所有这些区域的更大选区中提名。
Section § 15956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区选举中,普选董事候选人如何在选票上呈现。通常情况下,这些候选人必须被标明为竞选特定的编号职位,例如“普选董事第一号”或“第二号”。但是,区董事会可以制定一项规定,允许跳过这些具体的编号指定,而是由在全区范围内获得票数最多的候选人来填补董事职位空缺。
Section § 15957
这项法律规定,来自不同地域单位的董事职位候选人必须明确标明身份。在所有参选声明、提名文件和选举选票上,候选人都必须被列为来自特定单位的董事候选人。这个单位的名称或其他标识应根据他们向官方书记员提交的声明来确定。
Section § 15959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包含一个以上的非建制区域,这些区域需要被分配编号和名称。最初,负责选举首届董事会的监事会将处理此事。之后,该区的董事会将继续管理这些编号和命名。
Section § 15960
Section § 15961
一旦区域的董事被选举或任命以填补空缺,他们最初按姓名或编号的指定就不再重要。这些指定只在提名或选举董事或填补空缺时才重要。本节规定,第15953条至第15960条的具体规则适用于该区首届董事会的选举以及所有未来的董事选举。
Section § 15961.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普莱瑟县内或部分位于普莱瑟县的地区董事的选举方式。他们可以通过普选、按选区选举或从选区选举产生。这种改变可以通过地区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条例来实现,但必须获得监事会的批准;或者通过《科尔特斯-诺克斯-赫茨伯格法案》下的重组来实现。
如果一个地区被划分为选区,其边界必须设定,以使每个选区的人口尽可能相等。
“按选区选举”意味着董事仅由其所在选区的选民选出。“从选区选举”意味着居住在特定选区的董事由该地区的所有选民选出。
Section § 15961.6
这项法律允许圣地亚哥县内或部分位于圣地亚哥县的区的董事,可以通过普选(即由区内所有选民投票)或分区选举(即仅由特定区域的选民投票)产生。这种安排可以通过区董事会的决议或条例来确定,但需要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或者作为地方政府重组过程的一部分。
如果一个区为了选举而被划分为若干分区,这些分区必须确保每个分区的人口大致相等。“分区选举”意味着选举仅限于该特定区域的选民。
Section § 1596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选举首届董事会时,监事会必须确定该区域内每个非城市部分的居民人数。这个人口数字必须包含在选举条例和通知中。这项决定在区域董事会改变它之前一直有效。
Section § 15963
董事会负责决定一个区内非建制区域的边界,并遵循《选举法》中另一部分的具体指导方针。
Section § 15965
这项法律规定,特定区域的董事选举必须在该区域内的非建制地区举行。区域内大部分人口所在县的监事会负责组织这次选举。选举过程,从召集选举到宣布结果,都遵循该县特别选举的相同方式。
Section § 15966
Section § 15971
Section § 15972
这项法律允许完全位于一个县内的区,在普选或特别选举期间,提议将其理事会成员从三名增加到五名。该区的选民也可以通过自己的立法发起这项改变。发起这项立法的程序必须遵循与全县倡议相同的规则。如果超过半数的选民批准这项改变,该区将选举五名由全体选民选出的理事,这意味着区内所有选民都可以投票给任何候选人。
Section § 15973
Section § 15973.1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增加新合并或重组的公用事业区董事会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最初可扩大至7、9或11名成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人数必须减少,以符合该区划的章程或委员会指定的数量。
如果董事会发生空缺且董事会成员超过五名,他们可以投票决定不填补该空缺,这将减少董事会成员总数。最后,它澄清了“合并”、“区划”和“重组”等术语根据《政府法典》具有特定的法律定义。
Section § 15974
Section § 15975
这项法律允许乔治城分水岭公用事业区理事职位的候选人通过特定的区域(称为选区)进行选举,而不是从整个区域中选举。这只有在该区董事会制定一项计划,将该区域划分为选区并设定其边界(这些选区的人口必须大致相等)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任何计划都必须获得监事会的批准。
此外,候选人只能在他们寻求选举的选区内收集提名文件。每十年一次的美国人口普查后,选区边界必须重新评估并再次获得监事会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