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申请区”是指任何公用事业区、水区或灌溉区,只要它包含即将被并入另一个公用事业区的土地。

Section § 17361

Explanation
本节将“兼并区”定义为将新土地并入其区域的公用事业区。

Section § 17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不属于某个区或不直接与某个区连接的土地,如果它位于该区边界三英里以内,并且包含至少10英亩私人所有土地,可以被兼并到该区。兼并过程可以根据本具体条款进行,也可以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进行。如果选择根据本条款进行兼并,那么就只适用本条款的规定。

Section § 17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请求将其边界内的特定土地并入另一个区,即兼并区。该请求通过一份请愿书提出,其中包含兼并的条款和条件。

申请区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请愿书请求将其边界内并在请愿书中描述的土地并入兼并区,并根据请愿书中列明的条款和条件进行。

Section § 1736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你想提交兼并申请,你需要将申请书提交给你希望加入的区域的理事会,并将其提交给该区域的秘书。

Section § 173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想要提交一份呈请书,其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决议来批准这项行动。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在提交呈请书时必须随附。

Section § 17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道,如果一个想要兼并其他领土的区域的董事会发现,引入新区域将有助于公共事业项目且不会损害该区域,并且新区域将从加入中受益,那么他们可以决定兼并的条件。

Section § 17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当新区域被并入某个特定区域(称为“兼并”)时可能适用的条款和条件。它解释说,新区域可能无需支付原区域的现有债务或费用。然而,新土地可能需要承担为该土地所需服务而新建公用事业和维护的费用。此外,新区域的支付义务可能仅限于现有区域实际提供的服务费用。

在条款和条件中,董事会可规定以下任何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7(a) 被并入的区域不应通过评估或其他方式承担责任 (1) 兼并区任何未偿债务; (2) 为兼并区现有外部边界内任何土地提供服务而购置财产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3) 与兼并区内任何公用事业系统的更换或建设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或与兼并区内任何商品或服务交付相关的任何成本或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7(b) 被并入的土地应承担为提供以下事项所需的评估和费用: (1) 为被并入土地提供服务所需的任何公用事业系统或财产; (2) 维护、服务和运营此类财产的费用。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7(c) 被并入土地的责任可仅限于确定和收取兼并区实际向申请区提供的公用事业或商品的费用。

Section § 17368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兼并协议条款和条件的不同选择。它规定,物品、服务或资源可以直接提供给申请区。兼并可能取决于兼并区获得其所属相关机构的批准。新兼并的区域可能需要放弃对兼并区某些服务或财产的权利。最后,它允许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案制定任何其他允许的条件。

条款和条件还可以规定以下任何一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8(a) 任何及所有财产、服务或商品可直接交付给申请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8(b) 兼并可能取决于兼并区获得其作为成员的任何及所有机构、当局和区对兼并此类土地的必要批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8(c) 被兼并的区域可能被要求放弃,并且将无权接收、使用或参与兼并区可能拥有或其可能享有的任何服务、商品或财产,或其中某个特定部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7368(d) 1965年区重组法案(自《政府法典》第56000条起)授权的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7369

Explanation
本节指出,兼并的条款和条件一旦获得本条中规定的必要批准,即正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这适用于兼并方区域、被兼并领土以及提出兼并请求的区域。

Section § 1737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计划兼并新区域的区董事会概述所涉具体区域,并详细说明兼并过程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他们必须表明批准兼并的意图。

Section § 17370.1

Explanation

当一个想要兼并其他区域的行政区董事会决定进行兼并时,他们必须通过一项正式决议。这项决议的认证副本随后必须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在兼并区董事会通过一项声明其批准兼并意向的决议后,该区的秘书应将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的执行官。

Section § 17370.2

Explanation

一旦兼并决议提交给执行官,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将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的规定处理该程序。如果委员会批准了该决议和兼并——无论是否修改——兼并区的董事会都必须按照委员会的决定完成兼并程序。

在该决议提交给执行官后,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应依照1965年《区重组法》第4部分(自《政府法典》第56250条起)的规定,就此进行相关程序。如果委员会批准了该决议和拟议的兼并,无论是否修订,也无论完全、部分或有条件地批准,兼并区董事会都必须完成该兼并程序,但须遵守委员会作出决定的决议。

Section § 17371

Explanation

当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决定一块领土可以被兼并时,兼并区的董事会必须宣布他们打算批准该兼并。他们通过发布一份决议和一份通知来做到这一点,该通知会设定一个公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在这次会议上,任何对兼并感兴趣或受其影响的人都可以提出书面异议。该通知必须根据特定的发布指南,在区内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发布;如果区内没有此类报纸,则在区所在县的报纸上发布。

在收到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决议后,兼并区的董事会应促使其公布宣布批准该兼并意向的决议,以及一份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并通知所有对拟议的领土兼并感兴趣或可能受其影响的人员出席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如果他们有的话)为什么该领土或其任何部分不应按决议中的提议进行兼并。该通知和决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的规定,在兼并区内印刷和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公布;如果没有此类报纸,则在兼并区全部或部分所在的县内印刷和出版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公布。

Section § 17372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关于拟议兼并的听证会必须在决议首次公布后的20到60天内安排。此外,通知和决议必须在拟兼并区域内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在听证会日期前15天。

Section § 1737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在听证会期间,或者如果听证会延期,想要兼并新区域的区董事会必须听取所有重要证据。然后他们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该加入该区,以及该兼并将适用哪些具体条款和条件。

在听证会或其任何延期会议上,兼并区的董事会应当听取所有相关证据,并应当决定该区域是否应当被兼并,以及(如果存在)该兼并应在何种条款和条件下进行。

Section § 1737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某个区域加入或被并入某个区有疑虑,他们可以在正式听证会之前或期间,向该区的董事会提交书面抗议。

在听证会或此前的任何时间,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向兼并区的董事会提交书面抗议,反对拟议的兼并或反对条款和条件的批准。

Section § 1737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可能被并入某个区域的地区内的应税财产所有者提交书面抗议,这些抗议必须提交给县监事会。随后,监事会必须在发出适当通知后,就这些抗议举行听证会。

Section § 173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监事会在听证会期间认定某特定财产不会因并入某个区域而获得显著利益,他们可以通知该区域的董事会,将该财产排除,使其不被并入该区域。

Section § 17377

Explanation
如果你对位于正在进行兼并的区域内或可能被兼并的区域内的土地感兴趣,并且你没有提交书面异议,那么就认为你同意这次兼并及其条款。

Section § 17378

Explanation
听证会结束后,想要兼并其他区域的区董事会,就可以通过一项决议,正式批准并下达兼并的命令。

Section § 173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兼并新区域的委员会通过决议正式描述被兼并的区域,并概述新的行政区边界。他们还必须明确兼并的任何条款和条件。如果兼并仅限于特定目的,则新兼并的土地必须与现有行政区的土地分开描述。

兼并委员会应通过决议描述被命令兼并的区域,并阐明兼并后该行政区的边界。该命令还应详细阐明兼并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如果兼并仅限于特定目的,则被兼并的土地应描述为一个地块,而兼并区的土地应描述为一个单独且不同的地块。

Section § 17380

Explanation

一旦兼并某区域的决议获得通过,正在扩张的区域的秘书必须根据1965年《区重组法》完成某些必要的备案。这包括提交一份兼并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兼并将在政府法典指定部分中列出的日期正式生效。

在通过命令兼并的决议后,兼并区的秘书应按照1965年《区重组法》第五部分第8章(自《政府法典》第5645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备案。第17379条规定的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随附并成为该备案的一部分。兼并应在上述第8章中指定的日期完成并生效。

Section § 1738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公用事业区纳入或增设了属于另一个公共法人或机构的区域,这不会影响该法人或机构的身份或权力。它们的存续和能力保持不变,即使它们有相似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