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建制区域,无论与一个区毗连或非毗连,均可按照1965年区重组法案(以《政府法典》第56000条为起始)规定的方式并入该区。
兼并未建制领土的并入
Section § 17301
本节意味着,不属于任何城市或城镇的土地区域,无论与某个区相邻或不相邻,都可以通过1965年区重组法案(始于《政府法典》第56000条)中规定的程序,并入该区。
未建制区域 并入程序 毗连
Section § 17302
这项法律允许塔霍湖盆地内的一个区域,如果它能提供必要的下水道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来管理污水,就可以扩张并纳入与其相邻的周边地区。但是,如果这些地区所属的城市已经负责或计划负责这些污水处理需求,该区域就不能兼并这些地区。兼并过程必须遵循1965年区域重组法案中规定的规则。
塔霍湖盆地内任何能够向与其毗邻的已设市区域提供足以处理和处置任何由此产生的污水的下水道系统和处理设施,并提供足以将任何由此产生的污水排放物运出塔霍湖盆地的运输设施的区域,可以按照1965年区域重组法案规定的方式兼并该区域,除非该区域所属的城市已经提供或已承诺提供此类下水道系统、处理和运输设施。
塔霍湖盆地 下水道系统 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