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董事会认为为了公共利益,该地区需要收购任何公用事业工程,他们必须通过决议正式声明这一决定。

Section § 1684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必须获取计划和估价,并就为该区购买现有公用事业工程的要约进行谈判,其方式应遵循法律中另一指定部分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6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如果一个区在支付了其他必要开支后,还能用其运营现有公共事业所产生的收入来支付新的公共事业项目的费用,那么区董事会就应该尽快通过一项正式的法令,决定购买或建设这些新的公共事业项目。

Section § 1684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条例必须如何在相关区域或县内的一份发行广泛的报纸上公布。条例必须详细说明购置的成本和支付方式。如果成本超过10万美元,条例在通过后30天内不能生效。

Section § 1684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加上其他开支,超过了本区从该项目获得的收入,本区可能需要承担债务。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在收到成本和收入估算后,有最多60天的时间,通过一项法令提议是否承担债券债务。这个决定将由本区选民在普选或特别选举中投票决定。

Section § 1684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官员提议借款购买或建设公用事业设施时,他们必须明确说明计划承担的债务金额、利率,以及选民是否支持这项债务。为了发行用于购置的债券,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需要在选举中同意。

依照第16845条提交的提案,应当明确规定为购置公用事业工程所需的债券债务金额、其利率,以及是否应承担该债券债务的问题。在就该提案进行的选举中,至少三分之二的选民投赞成票,方可保证为购置任何公用事业工程发行区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