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801

Explanation
本章中,当提到“公共事业工程的取得”时,指的是建设、完成或购买公共事业设施或其相关项目。

Section § 16802

Explanation

如果上次州和县选举中至少有15%的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收购某些公用事业工程,书记员必须核查并确认签名。如果发现足够多的有效签名,书记员必须将请愿书的核证副本发送给董事会主席,但不包括签名。

凡有本区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其人数相当于本区在上一次州和县官员普选中所投总票数的15%,并提交给董事会,要求收购其中指明的公用事业工程时,书记员应立即审查并核实签名,并将审查结果证明给董事会。如果发现所需签名数量属实,书记员应将请愿书的真实副本(不含签名)转交董事会主席。

Section § 16803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请愿书有足够的有效签名,董事会必须为请愿书中提到的每一项公用事业工程制定一份单独的提案。这些提案随后将由该区的选民在一次普选或特别召集的选举中投票表决。

Section § 16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董事会必须收集建设或完成一项公用事业的计划和估算成本。如果他们考虑购买一个现有的公用事业,他们需要计算自己建造类似设施的成本。此外,他们还必须估算该公用事业可能产生的收入。

Section § 168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水利工程的董事会收集并保存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竣工的计划和成本估算。他们必须确保这些估算包括从董事会确定的可用水源获取足够优质水的成本。

Section § 16806

Explanation
在要求选民批准购买公用事业项目之前,董事会需要调查购买现有公用事业或对该区有益的部分的要约。这确保该区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获得它们。

Section § 168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请求公用事业委员会的帮助,以确定现有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价值。这项估价用于告知选民收购这些公用事业所涉及的成本。

董事会可以向公用事业委员会申请,以确定现有公用事业工程的价值,旨在向选民提交收购这些工程的成本估算。

Section § 16808

Explanation
当董事会提出申请时,委员会必须根据本法典第一编第一部分第八章中规定的规则,迅速对情况进行评估。

Section § 168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委员会就公用事业工程作出调查结果和决定后,董事会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程序对这些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或者立即采纳这些调查结果,作为估算购买或征用该公用事业所需成本的基础。

Section § 16810

Explanation
董事会必须评估,运营公用事业所产生的收入是否足以支付收购新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同时还能覆盖该区的其他开支。

Section § 16811

Explanation
法律的这一部分规定,当一个区(域)希望使用其运营公用事业所赚取的资金来支付新的公用事业项目时,它必须向选民清楚地说明所有细节。这包括明确说明项目的成本、如何支付,并在进行之前询问选民是否同意这些条款。

Section § 168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运营公用事业项目的成本超出了区域的收入并覆盖了其其他开支,区域可能需要考虑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每项债券提案都必须清楚说明所需债务的金额、利率,并询问是否应批准此债务。

Section § 168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制定了收购公用事业的计划,区董事会必须在下一次例会上向选民提交此计划。然后,该提案将在区普选或为此目的专门组织的特别选举中进行投票表决。

Section § 16814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 (16803) 条提出提案,必须在请愿书提交后六个月内提交。但是,如果需要更多时间从公共事业委员会获得估价,提案应在估价完成后尽快提交。

Section § 16815

Explanation
要批准第16811条中提到的提案,超过半数的投票选民需要同意。

Section § 16816

Explanation
要批准根据第16812条提出的提案并发行区债券,选举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投票人必须投赞成票。

Section § 16817

Explanation

一旦选举结果公布,并且多数选民批准了一项计划,董事会必须迅速启动谈判和签订合同的程序,以收购经批准计划中提及的公共事业工程。这样做是为了本区的利益。

董事会应在选举结果确定后,在其认为最符合本区利益的尽早日期,着手进行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谈判和签订合同,以收购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民批准的任何提案中提及的公共事业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