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第49卷第III分编第53章(第5301条及后续条款)所指的指定接收方应为圣地亚哥政府协会,该协会应负责向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分配联邦公共交通资金。该委员会应在其管辖区域内,为接收联邦资金,编制公共交通资本和运营援助项目计划。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应将资金分配给该委员会,以资助其项目。如果该委员会与北圣地亚哥县公共交通发展委员会之间就资金分配产生争议,两个委员会应真诚协商以解决争议。如果协商在年度区域交通改善计划通过之前未能解决争议,圣地亚哥政府协会应解决该争议并相应地分配资金。
职权和职能交通资金
Section § 120350
本法律条文规定,第6条和第7条中的规定必须遵循《圣地亚哥区域交通整合法案》的指导方针。这意味着这些条款所涵盖的所有行动都应与该法案中概述的程序和目标保持一致。
圣地亚哥区域交通整合法案 第6条实施 第7条实施
Section § 120351
这项法律规定圣地亚哥政府协会(SANDAG)负责在圣地亚哥分配联邦公共交通资金。他们必须规划将获得这些资金的项目,并确保资金分配给适当的委员会。如果主要委员会与北圣地亚哥县公共交通发展委员会之间在资金分配上存在分歧,双方必须协商解决。如果在区域交通计划最终确定之前他们无法达成一致,SANDAG将对资金如何分配做出最终决定。
圣地亚哥政府协会 联邦公共交通资金 分配
Section § 120352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可以接受来自旨在支持公共交通的特定联邦项目的资金。委员会随后可以将这笔资金分配用于公共交通,但在此过程中必须遵守联邦法律和法规。
公共交通资金 联邦项目 《美国法典》第49篇第III分篇
Section § 120354
这项法律规定,在董事会的管辖范围内,任何其他公共实体都不得根据指定的法典申请公共交通资金。董事会负责汇集所有地方、州和联邦的交通资金,并与地方交通运营商一起,每年对这些资金进行优先排序。重点包括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满足联邦和州拨款的地方配套资金要求、维持地方和区域交通服务,以及董事会批准的任何额外交通规划和发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a) 在董事会管辖范围内,任何其他公共实体均不得根据《公共事业法典》第10编第11部分第4章(自第99200条起)申请公共交通资金。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b) 董事会应整合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可用的地方、州和联邦公共交通财政资源,用于公共大众交通运营商和系统,并与各运营商协调,制定一项政策,每年优先安排这些资金用于以下各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b)(1) 根据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公法101-336)提供的服务。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b)(2) 联邦和州公共交通资本拨款的地方配套要求。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b)(3) 地方和区域服务基础。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20354(b)(4) 经董事会批准的任何额外的公共交通服务规划和运营,以及资本项目的开发和实施。
公共交通资金 交通财政资源 与运营商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