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海岸交通运输区区域职权
Section § 107015
本节概述了管理公共交通系统的区域的权力。它允许该区域拥有、运营和维护交通设施,制定规章制度和政策,并管理财务。他们可以雇用员工,签订合同,并处理财产事务,例如购买、出售、租赁和维护财产。该区域还可以提议征收税费和票价,支持投票措施,并为自身争取权益。此外,它还可以设立委员会,管理债务,投资资金,并执行其规定。它有权提起诉讼或被起诉,并可以使用征用权来获取必要的财产。最后,如果有利于使用者且对其目的而言是必要的,该区域甚至可以在其边界之外提供服务。
Section § 107016
本法律规定了区域应如何管理其成员区域内的公共交通服务。区域经相关地方当局批准,可将服务扩展到成员区域之外。任何扩展到非成员区域的服务都需要通知相关城市并与其官员协商。
区域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票价系统,任何对票价或线路的重大变更都需要举行公开听证会,并提前30天通知。然而,对线路的微小调整(定义为里程或小时数变化小于20%)可以在不举行公开听证会的情况下进行,只要这些调整不产生额外成本或减少现有服务。
区域应鼓励利用所有可用的援助计划,并可申请赠款以支持运营。区域可以直接运营交通系统,也可以通过与其它实体签订合同来改进或运营部分或全部交通服务,但须符合法律规定。
Section § 107017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区在运营中必须遵循某些规定。首先,它需要按照主计长设定的特定系统保存财务记录。其次,该区必须接受年度独立审计,审计报告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0天内提交给各成员机构的财务主管。第三,它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并采纳年度预算和五年支出计划,并遵守所有法律要求。第四,该区必须为其运营和资产购买保险。第五,它应通过加州公共雇员退休系统等经批准的系统提供员工退休福利。
该区的财政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预算采纳的公开听证会通知必须在活动举行前至少15天发布。预算草案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供公众查阅,成员机构应在听证会和最终采纳前至少30天对其进行审查。
Section § 107018
本节解释了区域为公共交通筹集资金和管理财务的权力。区域可以向选民提出征税议案,如果获得批准,可以收取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交通系统。董事会可以通过决议设定公共交通票价。区域可以根据特定法律发行收入债券,用于建设或收购设施。本节规定,区域被认定为地方机构,能够发行债券为交通设施和改善项目提供资金。区域还可以代表其成员进行倡导和行动,以支持与交通相关的利益。此外,区域可以根据法典其他条款的规定,起草交通项目的资金计划。
Section § 107019
这项法律规定,该区必须遵守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和联邦交通管理局制定的规则。本质上,它确保该区的运营不得基于种族、肤色或原国籍歧视任何人。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或受益于该区提供的服务,而不遭受歧视。
Section § 107020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自行聘用员工,或与外部机构(包括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来完成工作。区域可以与这些实体签订合同,但前提是必须遵守正确的采购程序,特别是针对工程和管理服务。董事会负责决定高级职员和员工的薪酬。此外,区域可以聘用履行职责所需的员工或代理人,包括总经理和法律顾问,他们由董事会选任和解聘。他们的工作条款由董事会设定。
Section § 107021
这项法律规定,总经理及其下属凡是处理区财产的人员,都必须持有忠诚保证书或保险单。这是为了保证他们能妥善履行职责。董事会决定保证书的金额,并且区承担保费。
Section § 107022
本节解释了区域的成员不需为区域本身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个人责任。这包括为实现区域目标所需的任务、区域或其员工执行的行动、支付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根据工伤赔偿解决因受伤或死亡引起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