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4(a) 区域内的领土可经董事会绝大多数票通过从区域中分离,且须占现有董事会非加权票的至少80%,前提是所有未决的法律和财务义务均已履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4(b) 区域领土的分离应在根据《政府法典》第57204条发出所需通知后生效,但被分离的领土不应免除在分离时存在的任何债券债务的纳税责任。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4(c) 区域领土分离的通知应发送给其名册用于根据本部分征税的每位评估员,以及根据《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部第一章第八章(第54900条起)发送给州平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