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5(a) 地区可通过董事的绝大多数投票解散,该投票应至少占董事会非加权投票的80%。但是,地区的清算应由董事会和总经理进行。在所有债务、财务义务和负债全部偿清,并且在支付所有债务、财务义务和负债后所有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之前,地区不得完全解散和终止。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5(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5(b)(1) 如果董事们无法就财产估价或资产分配方式达成一致,该问题应提交仲裁,如下文所述,董事们应按照仲裁员的指示进行分配或估价。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5(b)(2) 应任命三名仲裁员。一名仲裁员应由奥克斯纳德市和圣布埃纳文图拉市的理事机构选出,一名仲裁员应由文图拉县、休尼姆港市和奥海市的理事机构选出,另一名仲裁员应由其他成员的理事机构选出。如果没有其他成员,第三名仲裁员应由文图拉县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选出。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7025(b)(3) 仲裁应具有约束力,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编(自第1280条起)进行。任何听证会应在该县内举行。所有通知,包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0.4条发出的通知,均应送达给每个成员的理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