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对各种与交通相关的设施拥有很大的控制权,例如铁路线和公交线,无论是在其区域内还是部分区域外。他们可以将这些设施建在地下、地面或地上,甚至在公共街道、道路或水路上,只要他们也安装了供人员和车辆进出所需的结构。

然而,该区域需要在州高速公路上安装设施时获得州公共工程部的批准,并在城市财产上安装设施时获得市议会的批准。该区域还可以从已经在其区域内运营交通服务的公共或私人机构雇佣员工。

区域可取得、建造、拥有、运营、控制或使用路权、铁路线、公交线、车站、站台、道岔、车辆段、终点站以及为区域内或部分区域外交通服务所需或便利的任何及所有其他设施,包括地下、地面或地上,以及在公共街道或其他公共道路或水路之下、之上或之上,连同所有为人员或车辆进出所需或便利的物理结构,并可取得对上述任何或所有设施的任何权益或共同使用权;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70180(a) 在州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应经州公共工程部批准,且在其他州公路上的设施应符合《街道和公路法》第1部第3章第2条(第670节起)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0180(b) 在城市街道、公园或其他用于市政用途的财产上的设施,应经对其拥有管辖权的市议会批准。
区域可取得、签订合同并协商在区域内运营交通设施的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或公司的任何及所有雇员的服务。

Section § 701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域接受各种形式的捐助,例如资金、财产或劳务,用于建设和管理交通设施。它还可以与州政府或公共机构签订协议并进行合作,以支持这些活动。

区域可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要求批准债务的规定的限制,接受金钱、路权、劳务、材料和任何其他财产的捐助,用于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并且可不受本部分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与州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代理机构,或任何公共机构签订任何合同并进行合作,并接受其合作,用于此类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以及为此类交通设施的购置、建设、维护和运营提供资金。

Section § 701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区域将其交通设施租赁或承包给运营方。运营方可以是城市、公共机构或私人实体。此外,如果符合公共利益,这些运营方还可以进行转租。

区域可将其交通设施或其任何部分租赁或承包给任何运营方使用,并可规定该运营方根据其认为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转租。本节所称“运营方”系指任何城市或公共机构或任何个人、商号或私人公司。

Section § 70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各种公共区域(如街道、高速公路和水域)建造、收购和运营设施,类似于市政当局所拥有的权利。他们还可以设置公交车站并粉刷路缘,但他们需要与负责这些区域的地方当局协调。

该区域可以建造和运营或收购和运营工程和设施,在、下、上、越过、穿过或沿着任何街道或公共高速公路,或任何河流、海湾或水道,或越过任何属于州财产的土地,其所附带的此类权利和特权授予州内市政当局的程度相同,并安装足够的公交车站,包括粉刷路缘,但须服从负责此类街道、高速公路、河流、水道或土地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70185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区域可以与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签订协议,以共享财产和权利。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共享财产、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这为跨不同管辖区高效利用公共交通资源提供了灵活性。

区域可与区域以及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运营公共交通设施的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任何财产和权利;可与在区域内部或外部全部或部分运营任何公共交通设施的任何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订立协议,以共同使用区域或该城市、公共机构或公用事业公司的任何财产,或建立直达线路、联运票价、乘客换乘或联营安排。

Section § 7018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负责设定根据本部分提供的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并且这些费率必须公平合理。

Section § 7018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该区在运营公共汽车时必须遵守《车辆法典》另一部分中概述的具体规章制度。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共汽车安全运营,并由加州公路巡警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