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指出,马林县的某些区域可以按照本章中列出的程序并入某个行政区。

Section § 70271

Explanation
如果董事会认为将新土地并入该区会有益处,他们必须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

Section § 702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项决议要获得通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董事会成员投票赞成。

Section § 70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提议并入领土时,决议必须包含哪些内容。它必须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并为该并入指定一个具体名称。决议必须声明该并入将使该区受益,并提供有关人们何时何地可以对该提案提出异议的详细信息。

该决议应:
(a)CA 公用事业 Code § 70273(a) 描述拟并入区域的边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70273(b) 以适当名称指定拟议的并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70273(c) 声明并入该区域将使该区受益。
(d)CA 公用事业 Code § 70273(d) 明确任何对拟议并入感兴趣的人提出异议的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Section § 702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作出关于兼并某个区域的决议时,该决议和董事会成员的投票情况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如果该特定区域没有报纸,则应在当地广泛发行的报纸上公布。

该决议,连同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以及他们赞成和反对的投票情况,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6条,在拟议兼并的区域内出版的报纸上予以公布;或者,如果该区域没有此类报纸,则在该区域内发行的一些普遍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布。

Section § 70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详细说明了委员会听取对将一块领土并入一个区域的异议的流程。如果委员会三分之二的成员同意该区域将受益于并入,他们就可以划定新区域的边界。然而,如果在听证会结束前,拟议区域内超过一半的登记选民提交了书面抗议,则并入程序必须停止。此外,如果并入提案因选民抗议而终止,委员会在至少六个月内不得重新审议相同的提案。

Section § 702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当董事会决定改变领土边界时,他们必须通过一项至少获得其三分之二成员批准的决议,以正式兼并该领土。这项决定的详细信息,包括投票赞成或反对该决定的董事会成员姓名,必须记录在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中。

在对边界作出所有必要和适当的变更后,经由三分之二成员投票通过的决议,董事会应命令兼并如此描述的领土。该决议,连同董事会成员赞成和反对该决议的姓名,应载入董事会会议记录。

Section § 70277

Explanation

如果有新的区域被并入该区,它将立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将与该区的其他部分一样,拥有相同的责任和优势。

任何领土一旦并入该区,即成为该区的一部分,承担该区的所有责任并享有该区的所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