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董事会发行的债券将如何管理。债券必须在10年内开始偿还,并在50年内全部还清。董事会可以发行不同系列的债券,每个系列都有自己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但每个系列也必须遵循相同的10至50年偿还期限。此外,法律允许发行临时债券或凭证,这些凭证可以在正式债券准备好后进行兑换。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偿还;但付款应不迟于自该日期起10年内开始,并应不迟于自该日期起50年内完成。
董事会可将根据本章授权发行的任何债券分为两个或多个系列,并可为每个系列的债券确定不同的发行日期和不同的到期日期。每个系列的债券应按董事会确定的金额分期偿还,董事会应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迟于自每个系列发行之日起10年,作为该系列的最早到期日,并应确定一个日期,该日期不迟于自每个系列发行之日起50年,作为该系列的最终到期日。
在债券实际发行或交付之前,区域可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或过渡性债券、凭证或收据,可附息票或不附息票,并采用董事会可能规定的形式,待正式债券准备好交付时进行兑换。

Section § 702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债券必须由董事会决定发行金额,但任何债券的面额都不能小于1,000美元。债券将在预定日期在预定地点偿还,并按照债券中提及的利率支付利息,利息每年支付两次。

Section § 702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在债券出售前的任何时间决定提前偿还债券,即在债券到期前支付其全部价值,外加最高5%的额外费用。这项决定,包括回购债券的价格详情,必须明确写在债券本身上。关于债券赎回的公告必须在赎回日期前至少30天刊登。如果赎回发生在付息日,那么赎回后债券将停止产生利息。

Section § 7024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区内债券的签署流程。债券必须由董事会主席或另一位指定官员签署,并由财务主管和审计师签署。债券上的息票需要编号并由财务主管签署。大多数签名可以印刷,但其中一个必须是亲笔签名。如果签署官员在债券交付前离职,其签名仍然有效。

债券应由董事会主席或由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此目的授权和指定的区官员签署。债券还应由司库签署,并由审计师会签。债券的息票应连续编号并由司库签署。所有签名和会签,除债券上的一项签名或会签外,均可采用印刷、石印或雕刻方式。如果任何官员的签名或会签出现在债券或息票上,但在债券交付给购买者之前该官员不再担任该职务,则该签名或会签仍然有效,并对所有目的均充分,如同该官员一直留任直至债券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