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 如果交通区内适合集体谈判的单位中的大多数雇员表示希望由某个劳工组织代表,则交通区董事会根据第25052条确定该劳工组织代表该适当单位的雇员后,应与这些雇员的经认可的代表进行谈判。双方应真诚谈判,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就涵盖工资、薪金、工时、工作条件和申诉程序的书面合同条款达成协议。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1) 如果就涵盖工资、薪金、工时或工作条件的书面合同条款发生争议,且该争议未能通过交通区董事会与雇员代表之间进行的真诚谈判解决,则经双方同意,交通区董事会和雇员代表可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多数成员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2)(A) 仲裁委员会应由交通区董事会的两名代表、劳工组织的两名代表以及由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代表商定的一名第五名成员组成。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2)(A)(B) 如果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的代表无法就第五名成员达成一致,则应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获取五名在劳工仲裁方面有经验的人士的姓名。劳工组织和交通区应轮流从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提供的名单中划掉一个名字。劳工组织和交通区应通过抽签决定谁先从名单中划掉名字。在劳工组织和交通区划掉四个名字后,剩下的名字应被指定为仲裁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a)(2)(A)(C) 交通区董事会和劳工组织应各支付公正仲裁员费用的一半。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b) 不得与任何劳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如果该组织、协会、团体或个人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拒绝会员资格,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但是,该组织可以排除任何鼓吹通过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个人成为会员。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5051(c) 除《政府法典》第12940条另有规定外,区不得在就业方面基于《政府法典》第12940条(a)款所列的任何理由歧视任何人,这些理由在《政府法典》第12926条和第12926.1条中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