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37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组织变更”和“重组”这两个术语的定义与《加州政府法典》的特定章节(即第 56021 条和第 56073 条)中的定义相同。

本条中使用的“组织变更”和“重组”术语,应分别具有《政府法典》第 56021 条和第 56073 条中定义的含义。

Section § 1013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一个区想要改变其组织结构或进行重组,它必须按照1965年区重组法案中规定的规则进行。该法案概述了此类变更应如何合法处理。

根据本部分规定成立并存在的区的组织变更或重组,可按照1965年区重组法案(《政府法典》第6编第1部 (自第5600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且该法案的规定应管辖任何及所有此类组织变更或重组。

Section § 1013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72年6月29日起,任何与贝克斯菲尔德市相邻并成为该市一部分的土地,将自动成为某个区域的一部分。但是,这仅在满足某些政府要求之后才能实现。

尽管有第101371条规定,自1972年6月29日该区组建完成之日起,任何位于该区边界之外、与贝克斯菲尔德市接壤并被该市吞并的区域,应在其被纳入该市的生效日期自动纳入该区,但仅限于遵守《政府法典》第五编第二分部第一部分第八章(自第54900条开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