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65(a) 地区可以为任何合法目的征收和收取税款,但最高限额为每百美元评估价值征收十五美分($0.15)。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65(b) 如果首先获得地区边界内所有城市的市议会以及监事会的批准,最高限额可提高至每百美元评估价值征收二十五美分($0.25)。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65(c) 如果设定该最高限额的提案首先获得在任何普选或特别选举中投票的多数选民的批准,最高限额可提高至高于 (a) 和 (b) 款规定的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