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0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应使用本章中的定义来理解和适用本部分法律。

Section § 101006

Explanation

本法条解释了“区”一词,特指根据本法这一部分设立的金州帝国交通区。

“区”指根据本部分规定成立的金州帝国交通区。

Section § 101007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指的是该区域的董事会。

“董事会”指的是该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101008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县”一词特指凯恩县。

“县”指凯恩县。

Section § 101009

Explanation

本节将“监事会”定义为县的民选管理机构。

“监事会”指县监事会。

Section § 101010

Explanation
“选民”是指已登记投票,并居住在拟议成立区域的辖区内,或居住在该区成立后的边界内的任何人。

Section § 10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交通运输”定义为使用任何形式的交通工具运送乘客的行为,并且也包括运送乘客的小件行李或个人物品。

“交通运输”指通过任何方式运送旅客,并包括运送旅客的附带行李。

Section § 101012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公共交通工程”或“公共交通设施”定义为区为公共交通目的而取得或使用的任何财产、设备或权益。这包括他们现在或未来拥有、租赁、购买或运营的任何物品。

Section § 101013

Explanation

“委员会”一词指的是某个县内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委员会”指该县的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

Section § 101014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现有系统”指的是任何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并在指定区域(即该区域)内运营。如果其所有运营都在该区域内,或者其去年至少40%的收入里程在该区域内,则该系统符合条件。但这不包括某些包车服务。

“现有系统”指由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机构或其下属部门提供的任何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其完全在该区域内运营,或其在前一公历年度的收入车辆里程至少有40%在该区域内运营,但不包括包车客运承运人或客运班线公司提供的包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