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请愿书后30天内,县选举官员应审查请愿书,并通过将其上的签名与备案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显示的注册选民签名进行比对,以确定其有效签署人数量。县选举官员随后应向区秘书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a) 在提交请愿书之前最近一次全州大选时,在该区内注册的选民总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b) 已签署请愿书的该区注册选民总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c) 签署人数量占当时在该区内注册投票的选民总数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