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2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来借钱。这笔钱可以用来支付建设或改善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部分的费用,或者购买土地、设备或其他必要物品来实现该区域的目标。

Section § 101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域通过发行债券所能承担的债务总额,不能超过该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包括房地产和个人财产)总评估价值的5%。这实际上是根据区域内的财产价值,限制了该区域可以拥有的债务上限。

Section § 101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理事会提议收购或建造与交通相关的设施或财产,如果这符合公众利益,但费用超出了该区常规年度预算。这项决定需要获得理事会五分之四成员的支持才能通过决议。做出这项决定后,理事会可以安排一次特别选举,由该区选民决定该区是否应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以支付这些费用。

Section § 10128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区内选民在无需等待董事会批准正式决议的情况下,启动发行债券的程序。相反,选民可以通过请愿程序发起此行动。

Section § 101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当您就与该区相关的特定行动向董事会提交请愿书时,您需要遵循与组建区请愿书相同的程序,具体细节在另一条款(自第101035节起)中阐述。

Section § 101285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内有足够多的选民(即上次全州大选中投票人数的15%)签署一份请愿书,请求建设或收购公共交通设施,并同意通过举债来为此提供资金,那么该区的秘书必须将这份请愿书提交给县选举官员,以核实签名。

Section § 101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收到请愿书后30天内,县选举官员必须将请愿书上的签名与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核对。然后,该官员会向区秘书证明上次大选时注册选民的总数、有多少注册选民签署了请愿书,以及签署人占该区所有注册选民的百分比。

在收到请愿书后30天内,县选举官员应审查请愿书,并通过将其上的签名与备案的选民登记宣誓书上显示的注册选民签名进行比对,以确定其有效签署人数量。县选举官员随后应向区秘书证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a) 在提交请愿书之前最近一次全州大选时,在该区内注册的选民总数。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b) 已签署请愿书的该区注册选民总数。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1286(c) 签署人数量占当时在该区内注册投票的选民总数的百分比。

Section § 101287

Explanation

如果请愿书上的签名数量不足,可以在30天内提交一份补充请愿书,以尝试达到所需的数量。这份额外的请愿书必须遵循与最初请愿书相同的程序,具体如相关条款所述。

如果县选举官员证明签署请愿书的注册选民百分比低于第101284条所要求的,则可在县选举官员认证首次请愿书后30天内向区秘书提交补充请愿书。补充请愿书应随即按照第101284条和第10128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Section § 101288

Explanation
如果一份请愿书获得了足够的签名,区域秘书必须迅速将副本发送给董事会和总经理,但签名本身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101289

Explanation
当一份请愿书由足够数量的人签署后,董事会必须安排一次特别选举,让区域选民决定是否为了请愿书中提到的目的,通过发行债券来承担债务。

Section § 10129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召集与公共交通项目相关的特别债券选举的要求。它明确指出,法令必须确定选举日期,详细说明选举的进行方式,并解释批准或拒绝债务的投票程序。此外,法令还必须列出债务的目的,估算与交通相关的项目成本,明确债务的总本金金额,并设定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7%,第一年可半年支付一次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半年支付一次。

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该法令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7%,第一年可半年支付一次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半年支付一次。

Section § 101291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在同一次选举中,就出于不同原因的多个举债提案进行表决。这些提案可以通过正式决议提出,也可以通过请愿程序提出。

Section § 1012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债券选举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州、县或市的其他选举安排在同一天。它还可以与根据特定区选举法举行的选举同时进行,并且这些选举在需要时可以合并举行。

Section § 1012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项特别债券选举与另一项选举合并举行,那么启动和举行债券选举的具体程序仍然必须遵守。但是,召集选举的条例不需要列出诸如选区和投票站之类的详细信息,因为这些可以与现有选举中的相同。相反,该条例应通过其详细信息(例如条例或通知的编号和标题)来引用现有选举。

如果特别债券选举与任何其他选举合并举行,则本条规定的召集和举行特别债券选举的程序应予遵守,但召集选举的条例无需列明选举区、投票站和选举官员,这些应与召集该特别债券选举所合并的选举的条例、通知或其他程序中列明的相同,并且应通过编号和标题,或通过其他明确描述来提及该条例、通知或其他程序。

Section § 101294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确保一项条例依照《政府法典》的某个特定条款,在选举前 (30) 到 (60) 天之间公布。不需要额外的选举通知。

委员会应促使该条例依照《政府法典》第 (6061) 条的规定予以公布;该公布应在选举日之前不少于 (30) 天且不超过 (60) 天进行。无需发出其他选举通知。

Section § 101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选举法令有明确规定,县选举官员必须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方法举行选举,并遵循第 101289 条的规定。

如果召集选举的法令如此规定,选举应由县选举官员按照委员会根据第 101289 条规定所确定的选举方式进行。

Section § 10129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当董事会举行债券选举时,必须遵守《选举法》中的具体规定。如果选举不是由县书记官主持,则将“县书记官”替换为“区秘书”。此外,在相关文件中,将“监事会”替换为“董事会”,并将“地方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替换为“区律师”。

Section § 101297

Explanation
根据这项规定发行债券,必须获得参与选举的选民中超过半数的批准。

Section § 101298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专项债券选举未能获得足够票数通过,董事会在六个月内不能再举行类似的债券选举。唯一能提前再次投票的方式是,由该区在上次全州选举中至少15%的选民签署一份请愿书。这份请愿书必须遵循与申请新债券相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