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28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市营运商(即地方公共交通服务机构)如何增加或扩展公交或火车线路。它们不能在不遵循特定步骤的情况下超出其指定服务区域。首先,它们必须提前60天通知交通区的管理机构。如果交通区管理机构不打算自行处理新线路,它们会允许市营运商继续进行。但如果管理机构希望运营新线路,它们必须在60天内启动。如果交通区管理机构后来决定停止一条它们接管的线路,它们必须提前60天通知原运营方。之后,原运营方可以选择恢复该线路。

市营运商还必须提交一份经认证的线路图,显示截至1971年3月1日已有的线路。此外,新线路或延长线路不得与交通区现有线路竞争,并且在设立前需要提前60天通知。

纳入的市营运商不得在其边界之外以及由连接其在1971年3月1日已存在并运营的任何常规线路的任何点四分之三英里远的所有点所形成的保留服务区之外,通过增加新线路或延长现有线路、通过收购或其他方式建立公共交通系统。在未首先向交通区管理机构提供一份提前60天的书面通知,说明其打算在保留服务区之外增加新线路或延长现有线路的情况下,该保留服务区内的任何点与此类常规线路上的任何点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四分之三英里。在收到此类书面通知后30天内,交通区管理机构应 (a) 通知纳入的市营运商,交通区本身不打算增加或延长相关线路,在此情况下,纳入的市营运商可继续实施其计划;或 (b) 立即通知纳入的市营运商,交通区希望自行建立拟议的新服务,且未被其他规定阻止这样做。如果交通区管理机构选择提供相关服务,则应在纳入的市营运商提议启动该服务的时间起60天内设立该服务。
纳入的市营运商根据本节设立的新线路或延长线路的运营,受制于以下条件:交通区可在向纳入的市营运商发出60天通知后,接管此类新线路或延长线路的运营,如果其未被其他规定阻止这样做。交通区接管的任何线路,除非首先向此前提供该服务的纳入的市营运商发出60天书面放弃意向通知,否则不得被交通区放弃。在交通区放弃后,纳入的市营运商可自行选择恢复服务,如果其未被其他规定阻止这样做。
任何纳入的市营运商,作为根据本章第4条(自第99260节起)提出索赔的先决条件,应向交通规划机构提交一份经认证的线路图,显示其在1971年3月1日已存在并运营的、在其边界之外的常规线路。此类经认证的线路图还应通过适当的图例标明根据本节条款不需要交通区同意的服务区。
在纳入的市营运商边界之外,但在本节定义的保留服务区内,如果此类线路的运营或设立将与交通区在收到下文要求的通知之日起的线路竞争或分流客流,则不允许设立新线路或延长现有线路。在设立任何此类新线路或延长现有线路之前,纳入的市营运商应向交通区发出适当的60天通知。

Section § 992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区在市政运营商区域之外设立或延长公交或火车线路,只要它们不从现有市政服务中分流客户,除非是在保留区域之外。然而,对于市政运营商设定的保留服务区域之外的线路,即使与市政服务竞争,交通区仍然可以运营服务。

此外,除非某些机构另有规定,交通区拥有使用可用资金的专属权利,可以建设和运营一个独立的大众捷运系统,即使它与市政服务竞争。

交通区可以在市政运营商区域之外的全部或部分区域运营或设立新线路或延长现有线路,除非该服务的运营或设立将与任何所包含的市政运营商的现有服务或根据第 99280 条在保留服务区域内的服务竞争或分流客流。但是,对于所包含的市政运营商根据第 99280 条在保留服务区域之外设立的服务,此限制不适用于该交通区。
除非部门和法定设立的区域交通规划机构另有指定,否则交通区拥有使用本章项下可用资金的唯一特权,用于建设和运营分级式大众捷运系统,无论该系统的运营是否与任何所包含的市政运营商的服务竞争或分流客流。

Section § 992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鼓励公共交通运营者尽可能地合作。他们应该协调服务、设定票价、提供换乘选择,并考虑任何其他能够改善其区域内所有需要公共交通的人的公共交通的因素。

Section § 9928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利福尼亚州特定区域的交通机构和委员会在1980年7月1日前制定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由不同提供商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能够协调一致,从而方便通勤者在不同服务之间换乘。

Section § 99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区授权市政运营商运营公共交通系统。作为这项授权的一部分,交通区可以要求市政运营商的交通系统和交通区自身的交通系统之间达成协议,允许乘客在这两个系统之间换乘。

Section § 99284

Explanation

如果交通区或市政运营方违反本条中的任何规定,或违反其关于公共交通服务的协议,他们将失去提出公共交通索赔的权利。交通规划机构将不会批准他们的任何待决索赔,直到违规行为得到解决。

交通区或所属市政运营方违反本条任何规定,或违反其之间关于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任何协议,应取消该违规者根据本章第 4 条(自第 99260 节起)提出公共交通索赔的资格,且交通规划机构在批准该违规者的任何待决公共交通索赔方面,不得采取进一步行动,直至其确定该违规行为已停止。

Section § 992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交通委员会,包括洛杉矶县的委员会,必须向交通规划机构提交资金申请以供批准。交通规划机构只能批准那些旨在建立协调一致的公共交通系统且避免不必要重复的申请。

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Metro)应考虑票务收入和服务里程等多种因素,同时确保某些运营商获得的资金不低于往年。

修改公交服务资金分配公式需要四分之三的投票,而接纳新运营商或修改标准需要三分之二的多数票。所有运营商的资本项目都应平等考虑以获得区域资金,且地方机构的现有资金不应受到影响。

此外,安全资金的具体分配是根据运营商服务的乘客数量来确定的,未使用的资金可以由Metro重新分配。总的来说,本节确保资金分配保持一致和公平,强调高效的公共交通服务提供。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a) 根据第12部(第130000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县交通委员会,包括洛杉矶县内依法设立并承担与县交通委员会相同法定职责的机构,应向交通规划机构提交待资助的申请,且交通规划机构仅应批准已提交的申请。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b) 各委员会应采纳适当的标准,据此分析和评估申请,且仅应批准那些能够提供与已采纳的交通改善计划和已采纳的区域交通规划相符的协调一致的公共交通系统,并且不会导致公共交通服务不必要重复的申请。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c) 在审议提案时,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应考虑(其中包括)管理局运营区域内每个运营商的票务收入与运营成本比率以及公共交通服务里程,但在任何情况下,于1996年7月1日存在并接受公式分配计划资金的纳入的市级运营商,获得的州、联邦和地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995-96财政年度分配给公交服务的比例。于1996年7月1日生效并被指定为纳入的市级运营商的,在任何情况下,获得的符合条件的服务的州、联邦和地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根据 (d) 款规定的公式计算的比例。
在任何情况下,分别在第99207条和第99207.5条中定义的、于1996年7月1日存在并从除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5307条规定的联邦运营资金以外的来源获得等同于公式分配的资金,以及根据本章第4条(第99260条及后续条款)和第6.5条(第99310条及后续条款)申请的资金的纳入的或符合条件的市级运营商,获得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1995-96财政年度从A提案40%基金和其他可用资金来源分配的比例份额。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d) 从1996-97财政年度开始,符合条件的和纳入的市级运营商以及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应继续获得不少于根据1995年7月1日生效的公式分配程序以及 (i) 款分配给它们的金额。根据提交的、涵盖有审计数据的最近一年的公交运营审计绩效数据,每个运营商可分配资金的份额应按以下方式计算:运营商车辆服务里程的50%,以及运营商乘客收入的50%除以其基本现金票价。
(e)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e) 修改本条下可用于公交服务的资金分配公式,分配给管理局运营商以及在第99207条、第99207.5条和第130050.2条中定义或描述的纳入的和符合条件的市级运营商,需要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主要成员的四分之三投票。
(f)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f)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f)(1) 设立或修改接纳新的纳入的市级运营商以获得根据第4条(第99260条及后续条款)分配的资金的资格标准,需要成员的三分之二投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f)(2) 根据 (1) 款生效的标准,将根据第4条(第99260条及后续条款)分配的资金分配给第99207条 (d) 款中定义的、此前未根据本条获得资金的任何“纳入的市级运营商”,需要成员的三分之二投票。
(g)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g) 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应平等考虑县内所有运营商的资本项目,并应根据管理局1995年7月1日存在的资本分配程序分配区域联邦公交资本资金,不包括联邦法律明确指定用于其他目的的资金。
(h)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5(h)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条以及洛杉矶县都会交通管理局及其运营组织单位的设立均不应影响目前有资格获得这些资金的地方机构根据第8条(第99400条及后续条款)进行的资金分配。

Section § 992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何计算因罢工(1975年8月1日之前)、民事骚乱或自然灾害而损失运营天数的公共交通运营商的服务里程。它指出,运营商的服务里程应通过将实际里程乘以如果这些事件没有发生本应运营的天数,然后除以实际运营的天数来调整。

对于1975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任何财政年度,在根据第99285条确定任何运营方的分配时,任何因1975年8月1日之前发生的罢工、民事骚乱或不可抗力而损失运营天数的运营方的公共交通服务里程,应等于其实际公共交通服务里程乘以若无此类原因本应运营的天数,再除以其实际运营的天数。

Section § 9928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县交通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批准哪些资金申请,这与第99285条 (a) 款的规定不同。它们可以通过正式决议来决定哪些项目可以获得资金支持。

Section § 992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交通服务机构想要将服务范围扩展或增加新线路到已被附近其他交通区服务的区域,他们必须先获得现有交通区的许可。同样,除非获得该许可,否则他们也不能动用县级基金的资金来做这件事。

Section § 992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旧金山湾区捷运区(BART)在其现有区域内外规划、建设和运营其交通系统。如果BART计划扩展到尚未获得其服务的新县,该县的资金可用于支付将服务扩展到该县的费用。

此外,如果BART计划扩展到与BART现有区域接壤且拥有其他县主要交通设施的邻近县,只要这些资金不需要用于其他已批准的交通索赔,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可以决定将该县地方交通基金中的资金保留最多五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7(a) 本条的任何规定均不应阻止旧金山湾区捷运区依照第10部第2编第6章第5条(自第29030节起)的规定,在其区境内或境外规划、购置、建设和运营其系统。尽管有第99220节 (d) 款的规定,如果服务要扩展到一个尚未提供服务的县,该县基金内的资金可用于支付获得此类服务的费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7(b) 尽管有 (a) 款或第99231节的限制,在旧金山湾区捷运区规划将其系统扩展到区外但与该区边界接壤且包含属于另一个县或市县的主要交通设施的县的最多五年期间内,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可以命令该县地方交通基金中无需用于支付本章第4条(自第99260节起)项下已批准索赔的任何资金应予保留。

Section § 99288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市、县或交通区与运营商签订合同以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但与市政运营商签订此类合同需要获得该区管理机构的批准。运营商可以在其自身的索赔中,包含市或县的索赔,包括管理合同的费用。然而,此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此外,经部门批准,交通区可以为其区域外提供的服务索赔按比例的金额,即使尚未正式签订合同。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8(a) 任何市、县或交通区可以与任何运营商签订合同,由该运营商在该市、县或交通区内提供公共交通服务,但与所包含的市政运营商签订合同除外,除非经该市政运营商所在区域的交通区管理机构特别批准。在此情况下,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可以将其(视情况而定)市、县或交通区的索赔纳入其自身的索赔中。该索赔可以包括用于报销由市、县或交通区实际发生的、用于合同的管理、审查和监督的费用。如此索赔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市、县或交通区内公共交通服务合同总金额的5%。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8(b) 经部门事先明确授权,交通区可以在其索赔中包括用于其边界外的定期班次服务的按比例的金额,即使(a)款中规定的合同尚未执行。

Section § 99289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未从附近交通区获得足够公共交通服务的市或县。它们只能将分配给它们的资金用于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公共交通服务合同。但是,如果由于成本原因与运营方签订合同不可行,这些市或县可以转而使用这些资金来开发自己的公共交通系统,或者与自1972年7月1日起就提供类似服务的运营方合作。任何新系统或合同服务都必须与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评估的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9(a) 根据第99207条(b)款被指定为纳入的市政运营方,且未从其所在地的任何交通区获得足够的当地公共交通服务的市或县,其收到的资金只能用于与运营方签订公共交通服务合同。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9(b) 如果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确定,鉴于(除其他因素外)成本原因,根据(a)款与运营方签订合同不可行,则该市或县可将资金用于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9(b)(1) 公共交通系统的开发和运营。
(2)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9(b)(2) 根据合同获得的公共交通服务,该服务来自自至少1972年7月1日起提供此类服务的运营方,或来自第211条所定义的公共承运人,该承运人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和控制,并且从事第208条所定义的人员运输。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89(c) 该系统或合同下的服务,视情况而定,应与区域交通计划保持一致,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确定。

Section § 99299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本条与交通区相关的其他法律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本条的规定将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