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发展其他资金申索
Section § 99400
加州的县、市和公共交通区可以向其地方交通规划机构提交申请,用于特定的交通相关目的。他们可以申请资金用于地方街道和道路项目、行人和自行车设施、旅客铁路服务,以及根据合同提供的某些公共交通服务。这些合同服务必须解决未满足的交通需求,并与现有服务协调。资金还可以用于支付行政费用、车辆和设备的资本支出,以及农场工人拼车计划。
Section § 99400.5
Section § 99400.6
Section § 99400.7
这项法律规定,圣迭戈县的城市可以向交通规划机构申请资金,用于在圣迭戈湾运营通勤渡轮服务。这些渡轮旨在帮助行人和骑自行车的人在通勤高峰期出行。渡轮的路线必须符合区域交通规划,并连接主要的就业和活动中心。这些服务可以通过合同由不同类型的运营商提供,包括私营公司或非营利组织。
Section § 99401
这项法律要求交通规划机构制定规则和程序,用于提交和评估交通项目的财务索赔,特别是根据某些法条。这些规则旨在确保资金有序分配。在评估非机动交通项目索赔时,它们必须遵循特定的设计标准。此外,这些机构有权查阅提出索赔的城市和县的财务记录,以有效履行其职责。
Section § 99401.5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交通规划机构在拨付与公共交通、专门交通服务或行人和自行车设施没有直接关联的资金之前,每年必须做的事情。他们需要咨询社会服务交通咨询委员会,并确定其区域的交通需求,特别是关注那些可能严重依赖公共交通的人群,例如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群体。该机构必须分析现有服务,并考虑替代方案或改进措施以满足这些交通需求。
他们还必须确定未满足的交通需求,并举行公开听证会以收集社区意见。该机构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说明所有合理可满足的未满足交通需求是否可以解决。重要的是,必须先拨付资金解决这些未满足的需求,然后才能为街道和道路提供资金。该机构被禁止挪用现有交通服务的资金或替换其他资金来源来满足这些需求。
Section § 99401.6
本节解释,如果交通规划机构认定没有未满足的公共交通需求,或者没有合理可满足的需求,它可以将资金重新分配给地方街道和道路。然而,这种重新分配只有在交通部确认收到必要文件20天后才有效。这些文件必须在财政年度的8月15日之前或在认定通过后10天内提交。所需文件包括公共听证会通知和公民参与行动证明、机构对“未满足的公共交通需求”和“合理可满足”的定义,以及通过未满足需求认定的决议。
Section § 99403
Section § 99405
本节规定了一项普遍规则,即城市或县在特定用途上,不能将某些拨款的50%以上用于支出。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如果主要新设施的资本成本与区域规划一致,则可以超过此限制。50%的上限不适用于在特定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服务资金、人口少于5,000的小型管辖区,或用于地方街道和道路工程的拨款。此外,区域交通机构可以制定关于绩效标准和财务要求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99406
本节规定,任何用于街道和公路的资金都必须向主计长报告。这些支出的详细信息会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的另一节规定,包含在一份报告中。
此外,主计长还必须编制一份这些支出的摘要,列出获得资金的管辖区、分配的金额以及每个区域收到的资金总额。从1989年1月1日起,这份摘要必须每年提交给立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