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99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章节确立了本章的官方名称,即“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

本章应被称为并可引用为“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

Section § 99201

Explanation
本节的意思是,本条文中所列出的定义应该用来解释本章的任何部分,除非有情况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99203

Explanation

本法律界定了在处理交通服务事宜时,谁有资格成为“索赔人”。这包括运营方、市、县或负责监管交通服务的机构。如果您看到“申请人”等术语,它们也指这些实体。

“索赔人”或任何派生词,例如“申请人”,指的是运营方、市、县或综合交通服务机构。

Section § 9920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城市”是指位于某个县内,并且该县拥有用于支付款项的资金的城市。

“城市”指县内拥有将从中支付款项的资金的城市。

Section § 99204.3

Explanation

“委员会”一词指的是加州交通委员会。

“委员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99204.5

Explanation

“综合交通服务机构”是指一个根据《政府法典》中另一条款所规定的具体规则,经官方正式指定的机构。

“综合交通服务机构”指根据《政府法典》第15975条(a)款指定的一个机构。

Section § 99204.6

Explanation

本节将“主计长”一词定义为特指加利福尼亚州主计长。

“主计长”指加利福尼亚州主计长。

Section § 99205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县”一词的定义也包括那些既是市又是县的区域。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99205.5

Explanation

本节将“部门”一词具体定义为交通部。

“部门”指交通部。

Section § 99205.6

Explanation
本法规将“局长”一词明确定义为交通局局长。

Section § 99205.7

Explanation
“票务收入”指的是联邦交通法规中,根据特定类别(401、402和403)划分的、来自票款的特定收入类型。这些类别可能会随时间更新。

Section § 992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基金”定义为县根据《政府法典》中的特定规定设立的地方交通基金。它是关于地方交通财政支持如何组织和管理的更广泛章节的一部分。

“基金”指县根据《政府法典》第三编第三部第二章第11条(从第29530节开始)设立的地方交通基金。

Section § 99206.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残疾人”定义为因疾病、受伤、年龄或任何先天性或其他永久性或暂时性残疾,在没有特殊设施或规划的情况下,无法像其他人一样有效地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法律规定,暂时性残疾是指持续超过90天的残疾。

“残疾人”指因疾病、受伤、年龄、先天性功能障碍或其他永久性或暂时性丧失能力或残疾(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乘坐轮椅的个人),在没有特殊设施或特殊规划或设计的情况下,无法像未受影响的人一样有效地利用公共交通设施和服务的任何个人。
在本节中,暂时性丧失能力或残疾是指持续超过90天的丧失能力或残疾。

Section § 992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某些地区“纳入的市政运营方”的含义。通常,“纳入的市政运营方”是指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并且是交通运输区的一部分或被允许加入交通运输区的市或县。例如,旧金山、阿拉米达和康特拉科斯塔等大型交通运输区内的市和县,如果未能获得充足的公共交通服务,则符合条件。萨克拉门托和洛杉矶等地的其他城市,如果在特定情况下并经相关机构认定,通过签订交通服务合同,也可能被纳入。

在确定“纳入的市政运营方”时,法律会考虑服务可用性、充足性、成本以及与其他地区相比的需求等因素。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7(a) “纳入的市政运营方”是指一个市或县,其全部或部分被纳入某个交通运输区,或根据该区的授权立法被授予加入该交通运输区的权力,并且自至少1971年1月1日起,该市或县的公共交通服务一直由该市或县、由该市或县全资拥有的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或由加利福尼亚大学持续提供。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7(b) “纳入的市政运营方”还指旧金山市县以及阿拉米达县和康特拉科斯塔县的任何非建制区部分,以及这些县中任何位于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运输区范围之外且未获得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认定为充足的当地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无论该服务来自包含该县或市的任何交通运输区。在认定过程中,除其他因素外,需考虑到该县或市所需此类服务的数量、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以及与该交通运输区其他区域的需求相比,已提供此类服务的数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7(c) “纳入的市政运营方”还指萨克拉门托县内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1) 位于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运输区已启动边界之外,(2) 与该区签订交通服务合同,以及 (3) 在该市提供当地交通服务,且萨克拉门托地区政府委员会每年确定由该市提供比由该区提供更佳。在确定过程中,除其他因素外,需考虑到该市所需服务的数量和性质、该区提供服务的能力、服务与该区服务的协调性、该市相对于该区其他服务的偏远程度、提供服务的成本、可用于提供服务的资金,以及与该区其他区域的需求相比,已提供服务的数量。
(d)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7(d) “纳入的市政运营方”还指洛杉矶县内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或非建制区:(1) 经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认定,未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本节定义的任何当前“纳入的市政运营方”获得足够的当地公共交通服务,以及 (2) 符合洛杉矶县大都会交通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在制定标准时,除其他因素外,需考虑到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该县或市所需此类服务的数量、可用于提供此类服务的资金,以及与该县其他区域的需求相比,已提供此类服务的数量。

Section § 99207.5

Explanation
洛杉矶县的“符合条件的市政运营商”是指有资格获得某些资金用于运营公共交通的服务。这些资金是“等同于公式分配的”,意味着它们类似于标准拨款,但不属于特定的公式分配计划。

Section § 9920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纳入的交通区”定义为自1971年1月1日起运营的任何公共交通系统。它指的是两种类型的交通区:一种是其边界完全位于较大交通区内部的,另一种是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特定部分组建的。

“纳入的交通区”指自至少1971年1月1日起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的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8(a) 其边界完全包含在较大交通区边界内的交通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08(b) 根据《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6编第3部分(自第27000条起)组建的区。

Section § 99209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市政运营者”定义为市或县,或其拥有并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的任何非营利或法律实体。它还包括截至1972年7月1日曾资助私营公共交通系统,且不属于现有交通区一部分的市或县。

Section § 99209.1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市政运营者”定义为:一个县,即使其部分区域位于某个交通区内,但它仍在不属于该交通区覆盖范围的非建制区域内运营公共交通系统。

“市政运营者”也指任何部分位于交通区内,并且在该县的非建制区域(不属于该交通区范围)内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的县。

Section § 99209.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运营”交通系统意味着什么。简而言之,运营方必须拥有或租赁设备,设定路线和班次,管理票价,并监督系统的效率和质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驾驶车辆的人必须是政府雇员;他们可以是私人雇员或承包商。

就第99209条和第99215条而言的“运营”,以及就第99289条 (b) 款第 (1) 项而言的“运营”,意指运营方拥有或租赁设备,确定服务路线和班次频率,规定并收取票价,并以其他方式控制系统运营的效率和质量,但不要求机车车辆的运营方必须是公共机构的雇员。

Section § 99210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运营方”一词指任何负责管理公共交通服务的机构或部门。这包括运输区、市政运营方或交通发展委员会。

Section § 992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明确指出,“运营方”一词也包括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特指其负责运营通勤铁路服务的情况。

“运营方”也指圣华金地区铁路委员会,负责运营通勤铁路服务。

Section § 992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什么是“公共交通系统”。它是指任何使用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向公众提供运输服务的系统。这些服务可以单独运行,也可以与其他车辆一起运行。

“公共交通系统”指任何运营者提供的系统,该系统通过在陆地或水上运行的任何车辆向公众提供交通服务,无论其是独立运行还是与其他车辆协同运行。

Section § 99211.5

Explanation
本节将“拼车服务”定义为旨在通过推广拼车和其他策略来减少交通拥堵的项目,这些策略旨在在繁忙出行时段增加每辆车的乘载人数。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组织高乘载车道、推广弹性工作时间以及管理人们通勤方式的其他方法。

Section § 99212

Explanation
“秘书”一词指的是交通部长。

Section § 99213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交通区”是什么。它指的是根据州法律设立,并在设立该区域的法律中明确指定为交通区或快速交通区的公共区域。

Section § 992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什么是“交通规划机构”。首先,它指的是《政府法典》中某个特定条款提及的机构。其次,它包括位于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文图拉县的县级交通委员会。最后,就相关章节而言,它也涵盖了帝国县交通委员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14(a) “交通规划机构”指《政府法典》第29532条中指定的实体。
(b)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14(b) 就本章而言,“交通规划机构”还包括根据第12分部(自第130000条起)在洛杉矶县、奥兰治县、河滨县、圣贝纳迪诺县和文图拉县设立的县级交通委员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99214(c) 就本章而言,“交通规划机构”还包括帝国县的帝国县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99215

Explanation
本节将“交通发展委员会”定义为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公共实体,专门负责管理交通发展。此外,由交通发展委员会全资拥有或控制并运营公共交通系统的非营利公司或其他实体,在某些行政目的上(如提交索赔、接收资金和向审计长报告)也被视为该委员会的一部分。

Section § 99217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1条中提供的定义,来界定“城市化区域”。

“城市化区域”指按照《美国法典》第23篇第101条所定义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