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60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及此后每年,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如果主席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主席接替。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以从他们中选择一人临时担任主席,并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董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及此后每年在董事会指定的会议上,选举一名主席,由其主持所有会议,并选举一名副主席,由其在主席缺席时主持会议。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成员应通过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临时主席,该临时主席在任职期间应拥有主席的所有权力。

Section § 106031

Explanation

董事会的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从第54950条开始规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涵盖公共会议应如何举行,以确保其公开透明。

董事会的所有会议应根据《政府法典》第5章第2编第1部分第9章(从第54950条开始)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06032

Explanation
董事会要做出任何正式决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在场。此外,他们采取的任何正式行动,都需要有投票权的成员的多数票。

Section § 106033

Explanation
董事会通过动议、决议或条例来做出决定并表达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