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及此后每年在董事会指定的会议上,选举一名主席,由其主持所有会议,并选举一名副主席,由其在主席缺席时主持会议。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成员应通过会议记录中载明的命令,从其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临时主席,该临时主席在任职期间应拥有主席的所有权力。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以及此后每年,选举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主席负责主持会议,如果主席无法履行职责,则由副主席接替。如果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履行职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以从他们中选择一人临时担任主席,并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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