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区政府董事会
Section § 10210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的管理方式。一个由任命成员组成的董事会将领导该区域。董事会成员人数必须至少与投票实体数量相同。每位董事会成员任期四年,除非他们提前被免职。
Section § 102100.2
本节详细说明了萨克拉门托某交通区董事会的组成方式。萨克拉门托市和萨克拉门托县均可向董事会任命三名成员。埃尔克格罗夫市,如果属于该区的一部分,可以任命两名成员。未列出的其他成员实体可以任命一名成员。
目前未纳入该区的市或县可以成为参与实体。如果它们同意支付该区交通成本的合理份额,并确保该区维持一定水平的交通服务,它们就可以任命至少一名董事会成员,尽管该区没有义务向特定地点或沿特定路线提供服务。
Section § 102100.4
Section § 102100.5
Section § 102100.6
Section § 102100.7
Section § 102100.10
这项法律允许向董事会任命成员的投票实体也可以任命候补成员。当主要成员无法履职时,这些候补成员可以接替其职责。每位候补成员都与一位特定的主要成员相关联,并在任职时拥有相同的权力和限制。一旦任命,立法机构必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该任命方可生效。
Section § 102104
本法律规定,董事会应在其首次会议上,此后每年一月,选举一名主席来主持会议。如果主席缺席或无法履行职责,其他成员可以临时选择一人担任主席,并拥有与主席相同的权力。
Section § 102105
Section § 102105.2
每位董事会成员都有一票表决权。要做出决定,必须有多数董事会成员在场,这叫做“法定人数”。任何正式行动要生效,都需要获得董事会总票数的一半以上赞成票,除非法律规定需要更多票数。董事会的投票规则必须公布在该区的网站上。
Section § 102107
本法律规定了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董事会处理条例的方式。他们不能在条例提出的当天通过,且必须在例会或特别安排的会议上进行。条例必须以董事会的特定语句开头。在主席签署并经秘书确认后,每项条例都需在15天内在本区报纸或本区网站上公布。一份记录了条例已公布的命令被视为公布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