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声明: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001(a) 有必要设立一个交通区,以在萨克拉门托地区运营一个单一统一的公共交通系统,从而满足该地区当前和未来的公共交通以及大众和快速交通需求。现有的萨克拉门托交通管理局,由于其有限的法律和财政基础,无法解决萨克拉门托地区的交通问题并提供所需的综合公共交通系统。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001(b) 因此,有必要为该管理局提供一个继承机构,即:一个交通区,并规定由该交通区所服务的萨克拉门托地区各市县任命并对其负责的此类交通区的组建,以便有足够的政府权力来解决萨克拉门托地区现有和未来的交通问题并提供所需的综合公共交通系统。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001(c) 由于没有可据以组建此类交通区的普通法,因此需要通过一项特别法案以设立一个特别交通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