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拉门托区域交通区定义
Section § 102013
本法律定义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的含义。它包括交通区拥有、取得或用于运营、维护或管理等服务的任何财产、设备或权利。根据《公共合同法》,这些设施也被视为公共工程。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该区拥有、将要取得或用于交通服务或目的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包括交通运营、维护或管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就《公共合同法》而言,属于公共工程。
交通财产 交通区 设备
Section § 10201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该区语境下“城市”一词的含义。它具体列出了所包含的城市,即柑橘高地、戴维斯、埃尔克格罗夫、福尔瑟姆、科尔多瓦牧场、罗斯维尔、萨克拉门托、西萨克拉门托和伍德兰。该条款还指出,任何未来并入该区的城市,根据此定义也将被视为“城市”。
“城市”指柑橘高地市、戴维斯市、埃尔克格罗夫市、福尔瑟姆市、科尔多瓦牧场市、罗斯维尔市、萨克拉门托市、西萨克拉门托市和伍德兰市,以及任何根据本部分规定并入该区的其他城市。
柑橘高地 戴维斯 埃尔克格罗夫
Section § 102018
本节将“系统”定义为该区目前拥有或使用、或计划拥有或使用的、专门用于交通目的的任何交通设施和工程。
“系统”指该区拥有或持有、或将拥有或持有、或使用的所有用于交通目的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
交通系统 区属交通 交通设施
Section § 102019
在此语境下,“收入”是指地区通过运营其系统所获得的所有资金。这可以包括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以及任何其他收到的资金。此外,它还涵盖了资金或投资的利息收益、出售证券的利润,以及地区拥有或运营的财产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利益。
收入 费率 票价
Section § 102020
本法规定了“人”一词的定义。“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商号、合伙企业、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商业实体,以及信托。它还包括接管人或受托人等个人角色,但明确排除了在其他地方定义的公共机构。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或商业信托,或上述任何实体的接管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第102017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
个人 商号 合伙企业
Section § 102021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设立”一词,包括建造、完成、购买、扩建或改变某物路线等行为。然而,它明确排除了对该区已拥有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行。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取得、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对该区已取得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设立 建造 完成
Section § 102023
本节将“税收或财政支持”定义为包括根据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更广为人知的是交通发展法案)提供的资金。如果未来有法律取代该法案,则来自该后续法律的资金也将被包括在内。
“税收或财政支持”包括根据“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第10编第11部分第4章 (自第99200条起))提供的资金,该法案亦称“交通发展法案”,或该法案的任何后续法案。
米尔斯-阿尔奎斯特-德德法案 交通发展法案 税收支持
Section § 102026
本节将“参与实体”定义为根据特定条款与特定区签订了有效协议的市或县。该术语仅在协议生效期间适用。
“参与实体”指已根据第 102100.2 条 (b) 款与该区订立协议的市或县,但仅限于协议生效期间。“参与实体”指所有这些市和县。
参与实体 协议 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