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a) 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应规定税率为八分之一百分之一或其倍数。该条例应规定,该税款将适用于第102052.5条所定义的区边界内已设市和未设市区域的全部或一部分。该条例须经该税适用的区内区域的选民投票批准,并应符合第102350条的规定。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b) 税款将适用的委员会区域部分应由委员会在选民对该议案进行投票之前确定。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c) 如果该税仅适用于该区某个区域的一部分,则以下所有规定均适用于该税的征收: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c)(1) 区内每个城市和相邻城市的已设市区域应完全包含在该部分内或完全排除在该部分外。就本款而言,“相邻城市”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边界相连的城市。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c)(2) 该区的整个未设市区域应完全包含在该部分内或完全排除在该部分外。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c)(3) 该税收取的收入应在该税适用的区内区域内使用,或用于该区域的利益,且仅应用于允许的交通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2351(d) 任何该税收取的收入应补充而非取代适用于该税的委员会区域部分可用的其他交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