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一个区域内设立服务区,以提供不同水平的服务、设施或改进,并在区域的特定部分产生额外收入。这些区域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无论是否包含非建制区,或仅由非建制区组成。

可以在区域边界内设立一个或多个服务区,以提供不同水平的服务,提供不同的设施或其他改进,或在区域内的特定区域筹集额外收入。一个服务区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城市组成,无论是否包含非建制区,或仅由非建制区组成。

Section § 10530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设立服务区的程序,该程序可由市或县的立法机构通过正式决议启动。如果服务区将包含任何非建制区,县监事会也必须通过一项决议。这些决议必须声明设立服务区符合公共利益,界定其边界,并正式请求设立。如果要将整个公共机构纳入其中,可以使用其名称来描述该区域。这些决议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区秘书。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1(a) 设立服务区的程序可由拟纳入服务区的市的立法机构(或多个机构)的决议启动;如果拟将非建制区纳入服务区,则可由非建制区所在县的监事会(或多个监事会)的决议启动。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1(b) 该决议或多项决议应声明公众利益或必要性要求设立服务区,应描述其边界,并应请求组建该服务区。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1(c) 当公共机构的整个区域将纳入服务区时,可通过名称进行描述。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1(d) 该决议或多项决议的认证副本应提交给区秘书。

Section § 10530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选民可以通过向区秘书提交请愿书,而不是通过决议启动服务区的设立程序。该请愿书需要该区域至少25%的注册选民的签名,并以注册宣誓书为依据。请愿书必须清楚地列出拟议服务区的边界。如果包含整个公共机构区域,则可以通过名称进行识别。 请愿书应声明设立服务区符合公共利益或具有必要性。它可以由多份文件组成,但每份文件都必须附有传阅人的宣誓书,以确认签名的真实性。

Section § 105303

Explanation

本节要求地区秘书将请愿书上的签名与县级保存的选民登记记录进行核对。秘书随后必须确认该请愿书是否拥有足够有效的签名。

地区秘书应将请愿书中的签名与县选举官员存档的登记宣誓书进行比对。地区秘书还应证明该请愿书的充分性或不充分性。

Section § 105304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一个区内创建新服务区的流程。一旦收到请愿书或决议,董事会必须在30天内通过一项决议来启动组建程序。该决议必须包含详细信息,例如服务区的边界、将提供的具体服务、如何资助这些服务、创建服务区的理由以及拟议的名称。必须安排一次公开听证会,并且听证会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邮寄给业主并公开张贴。在听证会期间,董事会会听取任何反对意见,并在考虑这些意见后决定是否继续组建服务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 立法机构或机构收到决议或多项决议后,或区秘书收到请愿书充分性证明后30日内,董事会应通过一项决议,启动新服务区的组建程序,该决议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1) 声明服务区的组建已根据第105301条或第105302条启动。
(2)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2) 阐明拟纳入服务区的地域边界描述。
(3)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3) 声明服务区将提供的不同服务、不同服务水平或额外收入。
(4)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4) 阐明这些服务或服务水平的融资方式。
(5)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5) 声明组建服务区的理由。
(6)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6) 提议服务区的名称或编号。
(7)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a)(7) 确定关于服务区组建的公开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b) 区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1条,在区内一份或多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其中应包含(a)分节要求的信息。区应将该通知邮寄给拟议服务区内的所有业主。区应在拟议服务区范围内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该通知。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304(c) 在听证会上,董事会应听取并审议任何对服务区组建的抗议。听证会结束后,董事会可采纳一项决议,命令组建服务区。

Section § 105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遵循另一法律条款中概述的步骤,具体而言是第105301节,来更改服务区的边界或完全解散该区。

董事会可以遵循第105301节中的程序,更改服务区的边界或解散一个区。

Section § 1053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没有权力或责任评估或决定关于设立、变更或解散服务区的提案。

地方机构组建委员会无权或无职责审查并批准或不批准设立服务区的提案、变更区域边界的提案或解散区域的提案。

Section § 1053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服务区提供区能提供的任何服务。服务区内的服务级别由理事会决定。

Section § 10530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只要获得董事会批准并遵守本部分规定的规则,服务区可以在其区域内行使与区域相同的财政权力。

经董事会确定并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服务区可以在其边界内行使区域可以行使的任何财政权力。

Section § 105309

Explanation
凡是专门用于支持某个特定区域内服务的税款、特别税、评估费或各种费用,都只能从该区域的边界范围内征收和收取。

Section § 105310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成立由当地居民或业主组成的咨询小组,以协助管理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