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设立索诺玛-马林区域铁路交通区,其辖区范围包括马林县和索诺玛县的行政区域。
索诺玛-马林区域轨道交通区区域设立
Section § 105011
本法律允许,如果遵守从第105280条开始的兼并具体规则,毗邻县的部分或全部可以加入一个区。
遵守第7章(自第105280条起)中规定的兼并条款,任何其他毗连县的全部或部分领土可以被纳入该区。
兼并 毗连县 区域纳入
Section § 105012
这项法律规定,当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解散时,一个新成立的区将接管它们的职责。这意味着该区将拥有它们的权力、职责、债务和协议。它还将继承它们的财产以及任何在解散日期之后仍需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
该区将接管委员会先前承担的所有职责,包括与交通部就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项目达成的特定资金协议。任何法律文件中提及旧委员会或管理局的地方,现在都将指新成立的区。
(a)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12(a) 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解散后,该区应继承委员会及其委员理事会以及管理局及其董事会的任何或所有权力、职责、权利、义务、责任、债务(无论是否已发行债券)、豁免权和免除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12(b) 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解散后,该区应承担委员会和管理局根据任何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该合同的当事方为委员会或管理局,且该合同应在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解散日期当日或之后全部或部分履行。
(c)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12(c) 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拥有的所有不动产和动产均可转让给该区。金门大桥、公路和交通区、马林县或马林县交通区,或任何其他公共机构单独或共同拥有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均可转让给该区。
(d)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12(d) 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解散后,该区应无任何条件地承担委员会先前就其与交通部关于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项目资金的资金转移协议所承担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e)CA 公用事业 Code § 105012(e) 在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和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解散日期当日或之后,法律或法规中任何条款对委员会或管理局的任何提及,均应被视为指该区。
索诺玛-马林地区轨道交通委员会 西北太平洋铁路管理局 区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