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部分第10编第9章(第860条起)的规定,提起诉讼以确定其任何债券、设备信托凭证、认股权证、票据或其他债务凭证的有效性。
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杂项
Section § 10526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向法院申请,以确认其债券、票据或其他债务义务等金融工具的合法性。为此,该区域需遵循法律法规其他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区域债务有效性确认 债券合法性 金融工具
Section § 105262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发行债券或承担债务时,它与这些债务的持有人之间就形成了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这些条款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执行,即使该区域发生变化或解散。如果一个区域或其内部的领土解散或撤出,它仍然对任何现有债务负责。区域拥有的设施所产生的收入必须用于偿还这些债务,直到债务完全付清,无论未来这些设施由谁拥有或运营。
尽管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区域在发行任何债券、附有收入质押的债券、改善区域债券、收益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任何及所有债务或负债凭证时所涉及的所有条例、决议和其他程序的规定,应构成区域与该等债券、设备信托凭证、票据或债务或负债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且其规定应可通过强制执行令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法律或衡平法诉讼、行动或程序,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区域或其任何或所有继承人或受让人强制执行。本部分或任何其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免除区域或其所包含的区域因区域订立的任何债券或其他债务或负债的责任。区域解散或区域内领土撤出后,原属区域或从区域撤出的财产应继续承担在解散或撤出时未偿付的所有债券和其他债务或负债的支付责任,如同区域未曾解散或领土未曾撤出一样,且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提供支付该等债券和其他债务和负债的款项。除非在授权、发行和出售任何收益债券、以收入质押担保的债券或以收入质押担保的改善区域债券的程序中另有规定,区域拥有、运营或控制的任何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所产生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收入,应被质押、抵押、转让,并对其享有留置权,以支付债券,只要这些债券未偿付,无论这些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的所有权、运营或控制权发生任何变化;且在此类后续事件中,继承人或受让人有责任在债券未偿付期间继续维护和运营这些创收性改进、工程、设施或财产。
区域债券 债务责任 债券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