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及其他债务凭证授权与发行一般责任债券
Section § 105200
这项法律解释了管理委员会何时以及如何决定发行债券,为与财产相关的项目筹集资金。如果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他们必须首先获得三分之二的票数通过提议发行债券,然后举行区域内选民投票以批准该债券。债券总额不得超过该区域应税财产价值的15%。该条例必须明确说明需要这笔债务的原因、估计成本、本金金额、债券期限(不超过50年)、利率(最高7%)、选举详情和投票程序。它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事项。
Section § 105201
在举行选举之前,必须通过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召集选举的条例来发布公告。这是唯一需要的通知,并且除非该条例另有规定,选举将遵循与其他区级选举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105202
Section § 105203
Section § 105204
Section § 105205
本节解释了董事会如何出售债券。董事会必须以至少债券的面值出售债券。他们必须发出通知,邀请对债券进行密封投标。如果投标令人满意,债券将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负责任的投标人。如果不满意,董事会可以拒绝投标,然后重新刊登广告或通过私人交易出售债券。
Section § 105206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在任何地点交付,无论是在加州境内还是在其他州。此外,这些债券的付款可以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进行。
Section § 105207
Section § 105208
Section § 105209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董事会认为将资金用于选民批准的债券最初预期的目的不切实际或不明智,他们可以提议改变用途。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他们可以召集选举,询问选民债券资金是否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如果债券已经售出,此程序也适用于将销售所得款项用于不同的目的。这种变更的投票程序与最初的债券批准程序相同。
Section § 105210
本节允许董事会发行、出售或交易再融资债券,以偿还或替换现有的区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当前的本金、利息、任何提前赎回费用以及与再融资相关的成本。管理这些债券的流程类似于正常的债券发行规则,但它不需要公众投票,并且董事会在需要时决定如何交换债券。
Section § 105212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多种资金的合法投资,包括信托基金、保险公司、银行和州学校基金。只要州法律允许投资地方政府债券或将其用作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这些债券就可以被投资或用作担保。
本规定是对先前有关债券合法投资法律的补充和更新,并具有优先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