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525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区域可以按照《政府法典》中特定条款列出的具体规则借款。这些条款详细说明了借款的程序和要求。

区域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5编第2部第1分部第4章第7条(自第53820节开始)或第7.6条(自第53850节开始)的规定借款。

Section § 1052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出售已批准的债券之前,通过发行一种叫做“债券预期票据”的临时票据来借钱。这些票据可以续期,但从首次发行之日起,其未偿付期限不能超过五年。区域可以使用任何可用资金提前偿还这些票据,但如果之前未偿还,则会用出售其预期发行的债券所得的资金来偿还。这些票据的总金额不能超过尚未出售的债券金额,减去任何已售出或未偿付的票据后。发行这些票据的程序与发行债券的程序相同,并且它们可以包含相同的条款和条件。

区域可以预期已获授权发行但尚未出售和交付的债券的出售而借款,并可为此发行可转让的债券预期票据,且可不时续期。这些票据(包括其续期)的最长到期日,自原始票据交付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票据可由区域为此可用的且未另行抵押的任何款项支付。如果之前未以其他方式支付,票据应从区域为预期其发行而进行的下一次债券出售所得款项中支付。票据的发行金额不得超过区域已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减去该授权发行中已售出的任何债券金额,并减去为此已发行且当时未偿付的其他债券预期票据金额。票据的发行和出售方式应与债券相同。票据以及授权其发行的决议或多项决议,可包含区域授权发行债券的决议可能包含的任何规定、条件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