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奥兰治县设立了一个临时交通区,以解决当地的交通问题,直到奥兰治县可能加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目前,现有的交通服务分散且整合度差。长期目标是在奥兰治县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快速交通系统,该系统应与更大的区域网络兼容,并有效地与洛杉矶连接。

一旦永久系统可行,它应在物理和运营上与南加州系统保持一致。该系统的管理可能涉及合同、兼并或其他法律途径。财务安排需要考虑洛杉矶居民已有的投资,而奥兰治县参与的费用可能来自债券、税收或其他资金。

必须在奥兰治县设立一个交通区,以便在该县(如果可能的话)被纳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之前,为该地区的交通问题提供一个临时解决方案。这个问题是独特的,因为目前有几个现有的交通设施服务于该地区的不同部分,但它们独立运营,交通服务之间没有互换,也没有合并的可能性。需要交通服务的地区的地理位置使得有必要开发一个单一的交通系统,以保护公共利益。
奥兰治县交通区的最终目的是,在资金可行时,建立一个永久性的快速交通系统,该系统旨在成为统一的洛杉矶-奥兰治县区域系统的一部分。当规划此类永久系统时,它应包含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系统完全兼容所需的物理特性,并应提供此类区域系统的统一运营管理。此类统一管理可通过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签订管理或运营合同、将奥兰治县交通区并入南加州快速交通区或通过任何其他合法手段提供;并应充分考虑洛杉矶快速交通区所辖区域公民为建立其系统已承担的财政负担,这在统一系统的运营中应得到承认。奥兰治县交通区应承担的此类财政负担份额,由其董事会与南加州快速交通区董事会协商确定,以符合两区公民的最佳共同利益,可从债券收益(须经选举授权发行债券)、税收或任何其他可用资金中支付,并可按照两区董事会商定的时间、利率和其他条款支付。

Section § 40011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橙县交通区由选民创建,并包括橙县边界内的所有土地。

Section § 40012

Explanation

除非本部分有特别规定,否则选举的举行和结果的公布都应尽可能地遵循州普选的法律。

除非本部分另有规定,选举的举行和进行,以及结果的查明、确定和宣布,在所有方面应尽可能地符合本州的普选法。

Section § 4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需要公布的条例和通知都必须在该区域内公布,并遵循《政府法典》第6066条规定的指导原则,除非本部分另有不同的规定。

Section § 40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区官员或雇员,或退休委员会成员需要签署文件时,他们可以使用带有其签名副本的印版,而不是亲笔签名。但是,第 40243 条中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