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发行债券来举债,以支付与交通相关的项目费用。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建设或改善交通设施,或者购置这些项目所需的财产或设备。但是,他们可以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该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20%),这个价值以县最新的评估名册记录为准。

本区可依照本章规定,不时承担债券债务,以支付购置、建造或完成任何交通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成本,或购置为实现本区的目标、宗旨或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工程、土地、构筑物、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成本。已发行和未偿还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20%),该评估价值以奥兰治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Section § 4022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购置或建设新的交通设施或相关项目,但这些项目费用过高,无法用常规收入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一项债券议案。这项债券议案允许他们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但这需要通过特别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

Section § 4023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当召集特别债券选举时,法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人们如何就拟议的债务进行投票。它还必须清楚说明债务的原因、购置或建造交通相关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最后,它需要明确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

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它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该债务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第一年可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Section § 40232

Explanation
在加州,可以在同一次选举中提出不止一项为不同目的举债的提案。

Section § 40233

Explanation
特别债券选举可以单独举行,也可以与本区选民可以参与的其他选举合并举行。如果合并举行,组织和进行特别债券选举的具体规定仍必须遵守。但是,在合并时,召集选举的法令不需要列出具体的选举区、投票站或选举官员。相反,它可以引用所合并选举的法令或通知,来指代其详细信息。

Section § 402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某项法规(条例)被公布后,就不需要再为与该法规相关的选举发布任何额外的通知了。

Section § 402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董事会在举行债券选举时,遵守《选举法》另一部分中的特定规则。这些规则旨在确保选举过程符合既定的选举程序。

Section § 40236

Explanation
为了批准发行债券,至少有百分之六十 (60%) 参与选举的选民必须投赞成票。

Section § 40237

Explanation
如果一项发行债券的提案在特别选举中被否决,董事会必须等待六个月才能再次尝试,除非该区上次全州选举中15%的选民签署请愿书,要求再次举行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