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可依照本章规定,不时承担债券债务,以支付购置、建造或完成任何交通设施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成本,或购置为实现本区的目标、宗旨或权力所必需或便利的任何工程、土地、构筑物、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成本。已发行和未偿还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20%),该评估价值以奥兰治县最新均衡评估名册所示为准。
债券颁布
Section § 4022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发行债券来举债,以支付与交通相关的项目费用。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建设或改善交通设施,或者购置这些项目所需的财产或设备。但是,他们可以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该区应税财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20%),这个价值以县最新的评估名册记录为准。
债券债务 交通设施 财产购置
Section § 40226
本节解释,如果一个区的董事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决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购置或建设新的交通设施或相关项目,但这些项目费用过高,无法用常规收入支付,那么他们可以提出一项债券议案。这项债券议案允许他们通过借款筹集资金,但这需要通过特别选举获得选民的批准。
公共利益 债券债务 交通设施
Section § 40231
本节解释,当召集特别债券选举时,法令必须明确选举日期以及选举的进行方式,包括人们如何就拟议的债务进行投票。它还必须清楚说明债务的原因、购置或建造交通相关设施的估计成本以及债务总额。最后,它需要明确债务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可每年或每半年支付一次。
召集特别债券选举的法令应确定选举举行的日期,以及举行选举和投票赞成或反对承担债务的方式。它还应阐明拟承担债务的目的和宗旨,拟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交通设施、工程、土地、结构、权利、设备或其他财产的估计成本,为此将承担的债务本金金额,以及该债务应支付的最高利率,该利率不得超过每年6%,第一年可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半年支付一次。
特别债券选举 选举日期 投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