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域在成立五年内没有就用于建设或购置快速交通设施的债券进行投票,董事会可以决定举行一次选举,以决定该区域是否应该解散。此外,如果有足够多的选民——至少是上次州选举中投票给州长候选人总数的 (25)%——签署一份请愿书,要求考虑解散该区域,那么董事会必须组织一次选举来决定解散事宜。

如果区域在成立五年内未就购置或建设快速交通设施的区域债券进行选举人投票,董事会可以召集一次选举,以将区域是否解散的问题提交给区域选民。在向区域秘书提交一份由区域内选民签署的请愿书后,如果签署人数至少相当于上次选举州长时在该区域内所有州长候选人总票数的 (25) 百分之,且该请愿书要求将区域解散的问题提交给区域选民,则董事会应为此目的召集一次选举。

Section § 2975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需要投票决定一个区是否应解散时,选举必须在董事会下令或提交举行选举的请愿书之日起60天内举行。

Section § 2975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计划进行组织解散选举时,必须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选举日期必须定在通知首次发布后至少30天,以确保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为选举做准备。

Section § 29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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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关于解散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区的选举中,选票应如何制作。选票上必须包含与州和县级选举中使用的说明类似的指示。此外,选票上必须有一个具体问题,询问该捷运区是否应被解散,并提供‘是’或‘否’的选项。

本次选举的选票应基本包含在一般州和县选举中使用的选票上要求印刷的说明,并附加以下内容:
旧金山湾区捷运系统区是否应解散?

Section § 2975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于某些选举,唯一需要的通知是本条中已经明确规定的通知。它还规定,选民无需收到样本选票。

Section § 2975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如果选举中超过半数的票数赞成解散某个实体,则该解散被视为获得批准。董事会必须在选举后的星期一开会,正式清点票数。

Section § 297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多数选民在选举中选择解散一个区时,该区的解散流程。董事会必须正式宣布该区解散,向各县和州级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并处理剩余的财务义务。任何剩余资金将根据财产估价分配给相关的县和市。

Section § 29757

Explanation
如果解散一个区的投票没有通过,那么在上次投票后一年内,不能再举行另一次解散该区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