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1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为特定目的征收交易和使用税。这些税收必须符合加州《收入和税收法典》的特定部分。尽管一个县通常对合并税率有限制,但在阿拉米达县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征收的税款,以及在康特拉科斯塔县于某个特定日期之前征收的税款,均不受这些限制。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0(a) 委员会应通过法令,根据《收入和税收法典》第2编第1.6部分(自第7251条起),征收交易和使用税,用于第29142条和第29142.2条规定的目的,并须经立法机构定期审查和修订。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0(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0(b)(1) 尽管有《收入和税收法典》第7251.1条的规定,根据(a)款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前征收的、适用于阿拉米达县的交易和使用税税率,不应被视为该条规定的阿拉米达县内合并税率限制的目的。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0(b)(2) 尽管有《收入和税收法典》第7251.1条的规定,根据(a)款在增加本款的法案生效日期或之前征收的、适用于康特拉科斯塔县的交易和使用税税率,不应被视为该条规定的康特拉科斯塔县内合并税率限制的目的。

Section § 291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加州某个区域根据本条通过一项销售税条例,该税将生效于在本条生效日期后超过90天开始的日历季度的第一天,或1970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

在税收生效之前,该区域必须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以管理和运作该税。如果他们在生效日期前没有签订合同,该区域仍必须在之后签订,并且该税将在合同签订后的季度第一天开始征收。

197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必须更新以包含根据另一法律条款规定税收收入将如何分配。

任何根据本条通过的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应于本条生效日期后超过90天开始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第一天,或1970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开始生效。
在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区域应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以履行与条例的行政管理和运作相关的所有职能。
如果区域在其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尚未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合同,它仍应签订该合同,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生效日期应为合同签订后的第一个日历季度的第一天。
区域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与州平衡委员会签订的用于交易和使用税条例的行政管理和运作的合同,应予修订以规定根据第29142.2节分配交易和使用税收入。

Section § 2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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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规定了交通区如何使用某些税收收入的指导方针。最多1.5亿美元可用于规划和建设一个75英里的交通系统,包括旧金山-奥克兰快速交通隧道等项目。费用包括税款、债券利息和其他开支。额外的收入必须用于日常运营、弥补任何赤字以及偿还债券。

该区可在1974-75财政年度为交通运营发行最高1600万美元的债券。如果下一个财政年度需要更多资金,他们可以再发行最高800万美元的债券。对于1976-77财政年度,如果需要,还可以发行130万美元的债券。债券及其利息均从相关收入中支付。该区的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债券的具体细节。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a) 来源于交易和使用税的收入,总本金金额不超过一亿五千万美元 ($150,000,000),加上区应支付给州平衡委员会的准备费用及其与此类税收相关的服务费用,以及此类收入担保的债券或票据的发行成本和利息支付,应仅用于规划、购置和建设区约75英里的系统,包括旧金山-奥克兰快速交通隧道,以及区有权购置、建造或完成的任何及所有工程、结构、财产、机车车辆或其他各类设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b) 超过 (a) 款规定金额的收入,应根据第29142.2节规定的目的、运营目的、清偿运营赤字以及支付根据 (c) 款发行的可转让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c) 为资助其快速交通系统在1974-75财政年度的运营,区可发行总额不超过一千六百万美元 ($16,000,000) 的可转让债券,以预期 (b) 款规定的收入。但是,经董事会认定,发行一千六百万美元 ($16,000,000) 的可转让债券,连同区可用的其他资金,不足以支付区在1975-76财政年度的运营费用时,区可发行额外总额不超过八百万美元 ($8,000,000) 的可转让债券。如果董事会认定区在1976-77财政年度的运营资金不足,区还可发行额外总额不超过一百三十万美元 ($1,300,000) 的可转让债券。区应仅从此类收入中支付此类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此类债券的利息可从债券发行之日起不超过两年内,由债券收益提供资金并支付。董事会应通过决议确定此类可转让债券的格式、面额、到期日、利率以及所有其他与发行相关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29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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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根据特定条例征收的税收收入如何分配。在扣除管理成本后,75%的资金将拨给旧金山湾区捷运区。剩余的25%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分配给三个实体: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旧金山市政铁路以及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这些分配取决于区域优先事项,并根据财务管理计划每年决定。

尽管有《税收和赋税法典》第7271条的规定,在扣除州平衡委员会管理交易和使用税的成本后,根据第29140条通过的条例所征收并可供分配的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2(a) 百分之七十五分配给旧金山湾区捷运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2(b) 百分之二十五应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分配给旧金山湾区捷运区、旧金山市县(用于其市政铁路系统)以及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用于交通服务,分配依据是委员会确定的区域优先事项。委员会向这些交通运营商分配的交通服务款项,应符合财务管理计划中的标准,该计划将由委员会与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旧金山湾区捷运区以及旧金山市县协调制定并每年修订。

Section § 29142.4

Explanation

1978年1月1日之后,根据第29142.2条,公共交通运营商将不会获得资金,除非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确认他们符合某些条件。首先,运营商必须是区域交通委员会的成员,以协调旧金山湾区的线路和票价等方面。其次,他们必须设定票价,使其至少覆盖其运营成本的33%,不包括折旧等某些费用。这项规定适用于一个季度到一整个财政年度之间的资金分配期。如果运营商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已满足此要求,他们可以根据特定的运营特点获得少量抵免。最后,运营商必须遵守委员会根据另一法典条款制定的标准。

1978年1月1日之后,除非经大都会交通委员会确定,该公共交通运营商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得根据第29142.2条向任何实体拨款: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4(a) 是区域交通协调委员会的参与成员,该委员会应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设立,以更好地协调旧金山湾区各公共交通运营商之间的线路、时刻表、票价和换乘,并探索在营销、维护和采购等领域合资的潜在优势。委员会应是该理事会的成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4(b) 在资金分配期间,设定票价水平,使票务收入至少达到其运营成本的33%,运营成本应为其在费用科目类别中的所有成本,不包括根据第99243条由州主计长采纳的统一会计和记录系统中的折旧和摊销费用科目类别的成本。资金分配期应由委员会确定,不得少于一个日历季度,也不得长于一个财政年度。就本款而言,阿拉米达-康特拉科斯塔交通区的两个特殊交通服务区应被视为独立的交通区。自1981年7月1日起,委员会可根据其交通系统的特殊运营特点,包括但不限于其换乘和特殊票价政策,向在该日期之前符合33%要求的任何运营商授予不超过5%的抵免额,以满足该要求。在任何情况下,三家运营商的合并票务收入(不包括委员会授予的任何抵免额)不得低于其合并运营成本的33%。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4(c) 已遵守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6517.5条制定的标准。

Section § 29142.5

Explanation
从1984年7月1日开始,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可以将公共交通运营商超出规定基准水平的额外地方资金计为票价收入。如果这有助于运营商在保持票价协调的同时维持或改善必要的公共交通服务,则允许这样做。

Section § 291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大都会交通委员会(MTC)确认某个交通运营方已满足特定要求时,它将通知州平衡委员会应将交易和使用税的哪一部分分配给该运营方。州平衡委员会随后必须尽快将相应金额的税款发送给该运营方。

Section § 2914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为交通目的征收的未使用的税收收入。如果这些资金中任何一部分尚未分配,应通过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进行投资以赚取利息。原始金额加上所产生的任何利息,仍可在以后进行分配。

此外,如果某个交通运营方不符合特定的合规要求,在此不合规期间累积的资金,可以在资金分配时分配给符合要求的运营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8(a) 任何一部分可供分配且尚未由大都会交通委员会分配的交易和使用税收入,应通过盈余资金投资基金进行投资。投资的金额及其产生的应计利息,应可供委员会分配。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2.8(b) 在运营方不符合第29142.4条规定的时期内累积的任何资金,可以在分配时分配给任何符合该条规定的运营方。

Section § 2914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收益债券,这是一种基于该区收入(特别是其快速交通设施的收入)的债务形式。该区发行这些债券不需要进行选举,即使这些债券由交通收入支持。如果发行了债券,收入必须继续用于偿还,直到完全结清。这些债券可以通过一种特殊的“协商出售”方式出售,该区还可以使用可转让票据,以未来收入为抵押进行借款。

此外,该区可以将其所有未被法律要求用于其他目的的收入或资金质押,以偿还这些债券。本质上,这使得该区能够通过各种金融工具灵活地管理和资助其快速交通运营,而无需动用征税权。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3(a) 该区特此授权发行收益债券,其偿付全部或部分地由根据本条规定可获得的收入承担。为1941年《收益债券法》(《政府法典》第5卷第2部第1部分第6章(始于第54300条))的所有目的,这些收入被视为该企业的收入,并且其中规定的禁止以征税权或税收收益担保债券的限制不适用。该区被视为“地方机构”,且该区快速交通设施的规划、购置、建设、运营或维护,或其任何部分,在1941年《收益债券法》的含义内,被视为“企业”。该法中与本条任何规定不冲突的条款适用于该区,但董事会根据本条授权并全部或部分地由根据本条规定可获得的收入担保的收益债券的发行无需进行选举。尽管有1941年《收益债券法》的任何规定,授权发行任何全部或部分地由这些收入担保的收益债券的决议或契约应规定,该区使用这些收入赎回债券应持续有效,直至债券全部付清或已为其全额支付作出安排。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3(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54388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条授权的收益债券可以通过按照《政府法典》第53591条进行的协商出售方式出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3(c) 该区可以预期根据本条规定可获得的收入而借款,并可以不时为此目的发行可转让票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43(d) 除了将收入质押用于支付任何收益债券外,该区可以将其所有其他法律未要求用于其他目的的收入或收款质押用于支付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