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10

Explanation

本节赋予区域通过多种方式获取财产的权力,例如购买、接受赠与或使用征用权,以支持其职能。区域可以持有、使用和享用这些财产,无论是房地产还是个人物品,即使它们位于区域边界之外。此外,如果区域的董事会认为符合区域的最佳利益,可以决定租赁、抵押或出售财产。

区域可通过赠与、购买、馈赠、遗赠或租赁方式取得,或通过征用权程序征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持有和享用区域内外为充分或便利行使其权力所必需的各种不动产和动产。当董事会认为这样做符合区域的最佳利益时,可租赁、抵押、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区域内外的任何不动产或动产。

Section § 290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BART车站附近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的关键术语。“BART TOD场所类型”遵循特定指南,而“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必须满足多项标准。例如,它应位于填充地块上,不得在2018年中期之后通过征用权获得,且面积至少为四分之一英亩。这些地块必须由该区拥有,靠近车站入口,并遵守特定的分区法律。如果项目与规划中的车站相关,则需要符合当地立法机构的批准。此外,它还阐明了容积率和车站入口的定义。重要的是,该法律是临时性的,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 就本条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1) “BART TOD场所类型”指BART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指南(2017)中表1和图1所描述的场所类型,并由该区更新。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 “符合条件的TOD项目”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TOD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A) TOD项目所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是填充地块,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21061.3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B) TOD项目所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并非在2018年7月1日或之后通过征用权获得。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C) TOD项目所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形成至少0.25英亩的连片区域,其至少75%的面积位于现有或规划的区站入口半英里范围内,并且位于董事会所代表的区域内。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D) TOD项目所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由该区拥有。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E) 对于与2018年7月1日已存在的区站相关的TOD项目,TOD分区标准和第29010.7节仅适用于在该日期由该区拥有的地块。
(F)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2)(F) 对于与规划中的区站相关的TOD项目,该区站已获得对该站所在区域拥有地方土地使用分区管辖权的当地司法管辖区立法机构通过的条例或决议批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3) “容积率”指项目拟建开发项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结构化停车区)除以项目所使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的总面积,其中“总建筑面积”指建筑物所有楼层所有已完工区域的总和,包括其外墙外部表面以内。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4) “地方司法管辖区”指城市(包括特许城市)、县或市县。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5) “规划中的区站”指已完成《加州环境质量法案》审查且建设资金到位超过75%的车站。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6) “车站入口”指进入封闭车站结构的入口点,或者,如果该点不明确或不存在,则指车站检票口。
(7)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7) “TOD”指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
(8)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8) “TOD项目”指任何住宅或商业开发项目,由一个或多个建筑物组成,全部或部分位于区属土地上,且项目建筑面积的50%用于住宅用途,除非当地通过的专项规划规定了区属地块上住宅用途的不同百分比或其他衡量标准。如果当地通过的专项规划为区属土地设定了较低的最低住宅用途要求,则该专项规划的衡量标准应作为最低住宅要求。
(9)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a)(9) “TOD项目区域”指TOD项目所在的地块或多个地块。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b)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0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获取、拥有和开发房地产,用于以交通为导向的联合开发项目。这指的是支持公共交通的房地产,位于公共交通设施内部或附近,具体来说,是在半英里半径范围内。

这些项目可以是商业的、住宅的或综合用途的,但它们必须遵守当地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划法律。无论其他法律如何规定,这些项目都受制于并必须遵守它们所在市或县的相同分区规划法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3(a) 区域可通过赠与取得,或通过授予、购买、遗赠或租赁取得或转让,并持有和享有区域内外各类不动产和动产,这些不动产和动产是为符合分节 (b) 中规定的定义和要求的交通导向型联合开发项目所必需、附带或便利的。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3(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3(b)(1) 就本节而言,交通导向型联合开发项目是指与现有、规划中或拟建的交通设施相关联而进行的商业、住宅或综合用途开发项目,且位于该设施外部边界半英里或更短距离内。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3(b)(2) 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交通导向型联合开发项目均应遵守项目所在市、县或市县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划条例。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3(c) 尽管有第 29036 节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节授予的权力受制于交通导向型联合开发项目所在市、县或市县管辖区的土地使用和分区规划条例,并应符合《规划和分区规划法》(《政府法典》第 7 篇(自第 65000 节起))中与分区规划相关的规定。

Section § 290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处理房地产交易时,例如租赁、出售或抵押从私人业主那里获得的房产,房产所在地的市或县仍然保留其区域规划和许可的权力。这条规则即使在有冲突的规定或学区过去曾行使过区域规划豁免权的情况下也适用。

Section § 290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BART董事会必须在2020年7月1日前,为每个车站制定交通导向型开发(TOD)的分区标准。这些标准涵盖了建筑高度、密度和停车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董事会未能在截止日期前采纳新标准,则将适用2017年的BART TOD指南。这些标准旨在反映每个车站所服务社区的多样性。

法律要求进行公众咨询,包括地方政府的参与。批准的分区必须符合这些TOD标准,否则需在2022年7月1日前进行修改。接近BART指南的地方分区将获得豁免。此外,地方管辖区必须适应这些标准,任何潜在的环境影响都需要根据CEQA规则进行审查。

该法律还规定了停车处理指南,并确保任何分区不一致的情况优先考虑TOD标准。本节有效期至2029年1月1日,旨在促进BART车站周边的开发,支持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可达性目标。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旧金山湾区捷运区(BART)董事会应根据第28793条的规定,通过法令为每个车站采纳交通导向型开发(TOD)分区标准,该标准仅针对高度、密度、停车和容积率制定最低地方分区要求,并适用于符合条件的TOD项目。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2) 已采纳的TOD分区标准应为每个区属车站规定高度、密度和容积率的最低允许限值,以及停车的最高允许最低和最高限额。BART TOD指南(2017)中表1和图1公布的分区标准应作为董事会在采纳TOD分区标准时必须遵守的最低允许密度和高度限值,以及最高允许停车限值。董事会不得为每种车站类型的TOD分区标准设定低于“住宅目标高度”列中数字乘以0.6的容积率限值。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3) 董事会为每个车站采纳的TOD分区标准不得设定高于以下两个高度中较大者的最低允许高度限值: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3)(A) 第29010.7条(a)款(1)项(A)分项中定义的“最高批准高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3)(B) BART TOD指南(2017)图1中公布的分区标准中目标高度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4)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4)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4)(A) TOD分区标准应于2020年7月1日前采纳,此后可根据本条进行修订。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4)(A)(B)
(i)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4)(A)(B)(i) 如果董事会因任何原因未能在2020年7月1日前为某个车站采纳新标准,则BART TOD指南(2017)的表1应作为TOD分区标准,连同BART TOD指南(2017)图1中确定的交通导向型地点类型,直到董事会为该车站采纳新的TOD分区标准为止。
(ii)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4)(A)(B)(i)(ii) 如果BART TOD指南(2017)的表1作为任何车站的TOD分区标准,则每种车站类型的最低允许容积率限值应通过将“住宅目标高度”列中的数字乘以0.6来计算。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5) 对于某个车站,如果根据该区的评估,开发面积大于0.5英亩的符合条件的TOD项目不切实际,则该区无需为其制定TOD分区标准。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a)(6) 董事会为每个车站采纳的TOD分区标准应反映该区车站所服务的不同社区的多样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 TOD分区标准的采纳和修订应符合以下所有规定: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1) 该区应举行公开听证会,征求公众对拟议的TOD分区标准或其拟议变更的意见。该区应直接联系相关地方管辖区以及每个车站周边的关注社区。在范围界定会议之前或期间,该区应与车站所在地的每个管辖区会面,以及任何相关的基础设施机构。根据本条要求进行的磋商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1)(A) 审查该管辖区的住房需求。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1)(B) 审查该管辖区过去一年中已批准和建成的TOD项目。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1)(C) 审查该区过去一年在该管辖区内提出的任何TOD项目。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1)(D) 讨论该区提出的任何项目开发中遇到的任何障碍。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2) 在董事会审议TOD分区标准的公开听证会前不少于30天,该区应发布公告并向公众提供标准草案。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b)(3) 董事会应在首次公开听证会后不少于30天,在董事会公开通知的会议上采纳或否决任何拟议的TOD分区标准。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c) 在采纳TOD分区标准之前或同时,董事会应批准区属房地产上TOD项目的出行需求管理要求,这些要求应符合区车站可达性、区可持续性和区TOD政策目标。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d)(1) 如果地方分区与车站的TOD分区标准不一致,地方管辖区应采纳符合TOD分区标准的地方分区条例,并在董事会为该车站采纳TOD分区标准之日起两年内生效,或者,如果董事会尚未为该车站采纳TOD分区标准,则应在2022年7月1日前生效。
(j)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j) 因本条规定而生效的区划,应被视为与地方批准的区划相同,适用于所有目的,包括密度奖励法和住房问责法。
(k)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6(k) 本条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01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适用于区站附近的某些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它设定了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除非当地分区允许更高或更密集的项目,但排除了某些BART TOD标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损害的项目可免除适用。与区合作的开发商可以简化审批流程,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这些项目可以申请容积率奖励,从而在享受简化审批的同时,获得更高的高度和密度。必须遵守当地设计标准,只要它们不与TOD分区要求相冲突。这项法律是临时性的,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1) 本节仅适用于符合以下两项要求的合格TOD项目: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1)(A) 其高度低于或等于在2018年7月1日,距离区站地块或入口半英里范围内,混合用途或住宅用途的最高批准高度之上的一层或15英尺,其中“最高批准高度”是指根据分区规定(包括市政法规和任何涵盖区站物业的特定或区域规划)允许的最高高度,包括需要有条件批准的高度。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1)(B) 其容积率等于或小于满足 subparagraph (A) 的层数乘以0.6。
(2)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2)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2)(A) 如果当地分区标准允许的高度或容积率高于 paragraph (1) 中的要求,则本节适用于符合当地分区标准要求的任何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2)(A)(B) Subparagraph (A) 不适用于为遵守 Section 29010.6 的 subdivision (d) 的 paragraph (1) 而通过的当地分区标准,也不适用于根据 Section 29010.6 的 subdivision (d) 的 paragraph (2) 已成为当地分区的BART TOD标准。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a)(3) 本节不适用于当地管辖区认定该项目将对公共健康和安全造成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65589.5 的 subdivision (d) 的 paragraph (2) 所述的特定不利影响,且没有可行方法能令人满意地减轻或避免该不利影响的项目。
(b)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b)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b)(1) 与区签订独家谈判协议的开发商可以提交开发申请,该开发受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65913.4 规定的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约束,且无需有条件使用许可证。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b)(2) 符合 subdivision (a) 要求的合格TOD项目,无需遵守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65913.4 的 subdivision (a) 中的客观规划标准,即可获得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的资格,本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c) 合格TOD项目的开发商可以根据 Government Code Section 65915 申请容积率奖励。对于根据 subdivision (b) 提交的申请,Government Code Section 65915 中使用的术语“最大允许总住宅密度”包括 subdivision (a) 的 paragraph (1) 的 subparagraph (A) 中定义的最高批准高度,以及 subdivision (a) 的 paragraph (1) 的 subparagraph (B) 中描述的容积率要求。在增加任何通过容积率奖励获得的高度增加、密度增加、豁免或优惠之前,符合 subdivision (a) 的 paragraph (1) 要求的项目,在增加容积率奖励后仍有资格根据本节获得简化审批。
(d)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d)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d)(1) 区应确保任何其他适用的当地设计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不禁止TOD分区标准要求的最低高度、最低密度、最低容积率和最大停车位限额,都应作为一般指导纳入TOD开发商的考量。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d)(2) TOD开发商应遵守任何适用的当地设计标准,只要这些标准不禁止TOD分区标准要求的最低高度、最低密度、最低容积率和最大停车位限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7(e)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于该日期废止。

Section § 290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采取多项措施,以防止在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流失,并避免租户被搬迁。如果受这些项目影响的任何住房被拆除,必须用相同或更低收入水平的单元进行替换,并且可负担性限制必须维持55年。被搬迁的租户必须在附近获得同等或更好的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并获得搬迁援助。

法律规定,TOD项目中至少20%的住房必须预留给低收入家庭,如果地方包容性住房法律更严格,则必须遵守地方规定。还必须遵守劳动政策。此外,区域拥有的土地上30%的住房必须是经济适用房,并定期报告合规情况。对于在这些新规定生效前已获批准的项目,区域可以豁免新的分区规定。本法规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 区域应采取以下所有措施,以避免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流失并防止租户的直接搬迁: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1) 要求任何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如果在开发协议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涉及拆除以下任何类型的住房,应遵守一项政策,该政策要求将所有这些住房单元替换为相同或更低收入水平的住房: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1)(A) 受备案契约、条例或法律约束的住房,该契约、条例或法律限制租金或销售价格在可负担水平,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2.5或50053条所定义,供中等、较低或极低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居住,分别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50093或50105条所定义。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1)(B) 通过公共实体有效行使其警察权力而受任何形式的租金或价格管制约束的住房。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1)(C) 在开发协议批准之日起五年内曾被一名低收入且非自愿搬离的主要租户居住的住房。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2) 作为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区域内任何地块开发的条件,第 (1) 款所述的替代住房单元应受备案的可负担性限制。如果是拆除租赁单元,替代单元应是具有至少55年限制的租赁单元,租金水平应与之前的限制相同,或者,如果没有租金限制,则租金应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53条所定义的、最近居住该单元的租户可负担的水平,或者,如果无法确定最近租户的收入水平,则租金应是《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79.5条所定义的、低收入家庭可负担的水平。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3) 禁止拆除任何由低收入租户居住的单元,除非区域或TOD开发商已书面形式向租户提供一个同等或更好的替代经济适用住房单元,该单元可在同一区域车站半英里范围内供被搬迁租户入住,且租金不超过租户之前的租金。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4) 要求新单元的入住时间不得早于根据第 (3) 款,所有希望迁入替代单元的符合条件的租户都能获得替代经济适用住房单元的日期。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5) 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16章(第7260条起)的规定,向因符合条件的TOD项目而直接从住房单元搬迁的低收入租户提供搬迁援助。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6) 与地方司法管辖区协调,制定一项战略,以实现以下两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6)(A) 在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区域内及周边,特别是在MTC区域交通计划中定义的关注社区,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选择并激励租户保护,以应对因市场和开发条件变化可能导致的居民搬迁。该战略应具体解决拆除任何现有住房单元所产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的缓解措施。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a)(6)(B) 在TOD项目内部及周边为基本工人提供住房,特别是为极低、低和中等收入工人提供住房。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b) 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应做到以下两点: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b)(1)
(A)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b)(1)(A) 在提议建设住房的情况下,限制至少20%的住宅单元供极低和低收入家庭居住,且租赁单元应受至少55年的备案可负担性限制,自住单元应受至少45年的备案可负担性限制,除了(a)款第(3)项所述的替代经济适用住房单元外,优先考虑为极低和低收入家庭提供住宅单元。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b)(1)(A)(B) 如果地方司法管辖区的包容性住房要求规定了比(A)项所述更高的经济适用单元百分比或更深层次的可负担性,则该司法管辖区的可负担性百分比要求应取代(A)项的要求。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8(b)(1)(A)(C) 区域应制定并实施一套评估经济适用住房提案的方法,该方法将考虑提案的经济适用住房数量和可负担性深度,以及提案在符合本节要求方面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Section § 2901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对特定的公共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拥有全面的设计和许可决定权,前提是这些项目不符合另一条款中列出的某些条件。然而,这项权力是临时的,并将在2029年1月1日终止。

Section § 2901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一个区域与开发商就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达成独家谈判协议,该协议将保证开发商有权按照特定的旧规定继续项目,即使这些规定后来被废除。这些规定在第29010.6至29010.9条中有所阐述。然而,这项规定是临时性的,将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0(a) 当区域与开发商就符合条件的TOD项目开发签订排他性谈判协议时,该协议应赋予开发商既得权利,使其能够基本符合第29010.6、29010.7、29010.8和29010.9条的规定进行开发。但是,如果第29010.6、29010.7、29010.8或29010.9条被废止,该协议应赋予开发商既得权利,使其能够基本符合协议签订时生效的那些规定进行符合条件的TOD项目。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0(b) 本条仅在2031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010.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一个区在2027年7月1日之前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需要评估区内车站周边交通导向型开发(TOD)政策的有效性。

报告必须包括几个部分: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启动的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所需的平均时间;交通导向型开发(TOD)区域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出行行为数据;2019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项目中住房的可负担性;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所使用的审批流程摘要;以及不同类型审批流程之间的成本比较。该区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因素。本节将于2031年1月1日废止,且报告必须遵守特定的合规规定。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a) 在2027年7月1日之前,该区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评估本章规定是否有效加速并提高区内车站周边交通导向型开发(TOD)的质量。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1) 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启动的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的平均交付时间。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2) 交通导向型开发(TOD)区域居民和工作人员出行行为及选择的数据摘要。
(3)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3)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区内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的住房可负担性摘要。
(4)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4) 哪些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是根据简化审批流程交付的,哪些是根据自由裁量审批流程交付的摘要。
(5)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5) 自由裁量型和行政型交通导向型开发(TOD)项目的成本比较。
(6)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b)(6) 该区认为与立法机构考虑是否延长适用于本章的日落条款日期相关的其他因素。
(c)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c)
(1)Copy 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c)(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
(2)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1(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节于2031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29010.1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本条中概述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截至2018年7月1日没有未获产权或未开发土地的站点区域,除非此类土地权利到期。“未开发土地”可能指停车场等。

此外,它允许开发商申请密度奖励,这是地方政府为鼓励高密度开发而提供的激励措施,且不受本条限制。

最后,这些规定是暂时的,本节将于2029年1月1日失效。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2(a) 本条不适用于截至2018年7月1日没有未获产权或未开发土地的区域站点,除非该站点的产权到期。为此目的,“未开发土地”包括但不限于地面停车场。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2(b) 本条不应排除或限制开发商寻求或应用密度奖励的能力,包括根据《政府法典》第65915条从地方政府获得的优惠和激励措施。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010.12(c) 本节仅在2029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29011

Explanation

董事会可以决定某些记录、地图、书籍或文件对该区是否已不再有用,如果是,则可以授权将其出售、销毁或处理。

无论何时,只要董事会通过决议认定该区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持有的任何记录、地图、书籍或文件对该区已无进一步价值,董事会即可授权对其进行出售、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