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1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将其财政库中的任何额外资金投资于某些类型的金融工具。这些包括该区自身的债券、美国政府证券、由联邦法案(如《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支持的债务、州国库券或债券,以及根据加州法律通常用于投资县级资金的其他投资。

然而,这些投资受限于任何可能限制或约束该区可进行投资类型的协议,特别是当涉及现有债务时。

受限于该区与其任何债务持有人之间限制或约束投资类别的任何协议或契约,该区可将其财政库中的任何盈余资金,包括任何偿债基金、准备金或为该区任何未偿债务持有人利益而设立或建立的其他基金中的资金,投资于以下任何一种: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a) 其自身的债券。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b) 美国国库券、债务凭证、票据、美国债券,或以美国政府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担保的任何其他债务凭证。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c) 根据《联邦住房贷款银行法》或《国家住房法》发行的债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d) 本州或本州内任何公共公司、市政公司、公共区或政治分区的国库券或债券,这些国库券或债券依法可作为公共资金存款的担保。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9100(e)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一般法律的规定,县级资金可被投入的任何投资。

Section § 29101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投资于债券、国库券或类似债务。你可以在它们首次发行时直接购买,也可以在之后购买。

Section § 291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区投资于债券、国库券或类似的债务,它可以随时出售这些投资,并用这笔钱购买新的投资。

Section § 291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持有债券、国库券或其他金融债务时,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将其出售。这些出售所得的资金应专门用于当初购买这些债券或国库券时所设定的特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