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快速交通设施与服务
Section § 29031
本法律条款允许一个区域管理快速交通所需的各种设施,例如铁路线和公交车站。这些设施可以在地上、地下或公共区域上方运行。但是,在州高速公路上安装任何设施都需要获得交通部的批准,而在其他州公路上安装的设施则必须遵守特定的法规。
Section § 29032
Section § 29033
Section § 29034
Section § 29034.5
区可以批准并入或其他附属关系,但它必须优先提供截至1971年1月1日已有的服务,然后才能使用资金在其原始边界之外扩大服务。唯一的例外是将BART从戴利市站以南延伸至旧金山机场。
由区外资金资助的延伸线以及对现有车站和车辆段的改进是允许的。“服务承诺”指的是将服务扩大到旧金山周边特定城市和旧金山部分地区。
Section § 29034.6
这项法律概述了将BART设施延伸至西匹兹堡或更东部的计划。建设应在1991年前开始,前提是满足特定的资金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康特拉科斯塔县选民批准增加销售税,以及旧金山湾区桥梁通行费的增加。该延伸项目需要4.25亿美元,这笔资金应来自这些新税收、区董事会拨出的储备金,以及可能来自与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协议的额外资金。
如果预期资金未能完全到位,该区应在替代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延伸服务。此外,法律鼓励该区寻求其他资金来源以完成延伸项目。
Section § 29034.7
这项法律要求区域在1991年12月31日前开始建设延伸至都柏林和温泉的设施,前提是资金协议和批准已到位。对于都柏林延伸项目,必须与阿拉米达县交通委员会签订协议;对于温泉延伸项目,都柏林延伸项目必须已获得资金,并且联邦和环境批准必须已获得。区域董事会的任务是通过拨付储备金、确保资本出资以及从增加的桥梁通行费和其他来源寻求额外资金来资助这些项目。如果未能获得计划中的全部资金,法律仍敦促区域在现有资金允许的范围内努力完成这些延伸项目。
Section § 29035.5
都会交通委员会通过的第3434号决议,为旧金山湾区制定了一项重要的区域公共交通扩建计划。该计划包含众多项目,例如将湾区捷运延伸至新区域、建设新的铁路连接线、提升加州火车和首都走廊等现有铁路服务,以及发展快速公交系统。每个项目都有特定的赞助方负责实施,以确保该区域公共交通的全面改善。
Section § 29038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级服务的费率和收费应如何设定。这些费率和收费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投票决定,并且必须合理。费率的制定应能覆盖运营成本,确保有资金用于维修和维护,允许购置新设备,并为其他必要的区级目的提供资金。简而言之,费率应产生足够的收入来覆盖所有这些财务责任,同时仍保持实用性。
Section § 29039
这项法律允许某个区域内的县、市或市政当局的管理机构向区委员会请求举行听证会。他们可以质疑该区设定的费率或收费是否公平,或者质疑该区关于设施选址的计划。听证会请求必须是书面的,并明确说明要讨论的问题。
Section § 29040
如果县或市就区域事务请求举行听证会,区域委员会必须安排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必须在请求提交后的15到60天内举行。委员会还有责任通知请求方,并通过发布公告使听证会公开。
Section § 29042
Section § 29043
在本条规定的听证会中,任何口头证据都必须在宣誓或声明后作出。尽管听证会不必严格遵循证据和证人的技术规则,但它可以采纳在重要商业事务中通常被依赖的任何相关证据,即使这些证据在普通的民事诉讼中通常不被采纳。传闻证据可以用来澄清直接证据,但不能单独作为支持决定的依据,除非它在民事案件中即使有异议也能被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