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84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与旧金山湾区捷运区(BART)相关的关键术语。“区”一词指整个BART系统,包括所有形式的交通工具,临时公交线路除外。 “雇员组织”被定义为在与BART的谈判和关系中代表该区雇员的团体。“独家代表”是指经认证的雇员组织,被认定为该区特定单位雇员的唯一谈判代表。

Section § 2884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改善本区内员工的管理方式以及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它确保员工可以自由选择并加入代表他们的组织,并在工作场所事务中拥有发言权。他们还可以选择一个组织,作为他们在相关群体中的专属代表。

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拥有特定权力)负责执行本法律中规定的规则。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9(a) 本章的主要宗旨是,通过提供统一的基础,承认雇员自由选择加入雇员组织、获得代表、选择一个雇员组织作为适当单位内雇员的专属代表,并让雇员在工作中拥有发言权的权利,从而促进本区内人事管理和雇主与雇员关系的改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49(b) 根据《政府法典》第3541条设立的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以及该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3541.3条所述的权力和职责,应酌情拥有执行本章的管辖权。

Section § 28850

Explanation
如果大多数员工希望有工会代表,区董事会必须就工资、工时和工作条件等条款与他们进行谈判。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委员会可以帮助做出决定。仲裁委员会由双方代表组成,如果需要,还会有一名中立的第五名成员。这名仲裁员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区不得签订基于特定特征进行歧视的合同,但可以排除那些主张推翻政府的人员。区也不能因这些相同的原因在招聘或就业方面进行歧视。

Section § 288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对某个雇员团体是否真正代表了大多数工人,或者该工人团体是否适合进行集体谈判存在不确定性,这个问题应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调解与和解服务局。他们将举行公开听证会,以决定谈判单位的界限以及是否就代表权进行投票等事宜。一旦某个雇员团体被认证代表工人,他们的代表资格在至少一年内或直到当前劳动协议结束(以较晚者为准)之前,不得因代表权问题而受到质疑。

Section § 2885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域从公有或私有的公用事业公司接管设施,它必须雇用在该公司工作至少75天的员工。这些员工在区域内获得类似职位,无需通过考试,并根据他们过去的记录保留病假、资历和休假。此规定仅适用于董事会选定的某些管理人员或主管。

Section § 288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如果一个区(域)从一个拥有养老金计划的公用事业那里接管设施,只要在购买价格中考虑了该公用事业对养老金的财务责任,那么参与该养老金计划的人将保留他们的权利和福利。

无论区(域)通过征用权程序或其他方式,从拥有正在运行的养老金计划的公有或私有公用事业收购现有设施时,该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和受益人应继续享有与该既定制度相关的权利、特权、福利、义务和地位;但前提是,该公用事业因该养老金计划而产生的未偿义务和负债已在购买该公用事业的价格中得到考虑、计入并作出折让。

Section § 2885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一个区收购一家公用事业公司时,该协议或命令必须明确规定谁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以及这些福利具体是什么,正如第28853条所概述的。

有权获得第28853条规定的养老金福利的人员以及所提供的福利,应在区收购任何公用事业的协议或命令中予以明确规定。

Section § 288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正在从一家已被收购的公用事业公司领取或有权获得养老金福利的个人,加入该区的退休金制度。这需要个人和该区双方都同意才能实现。

Section § 2885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专属代表(例如工会)被允许在与区的往来中代表其成员行事。雇员也有权由这些专属代表代表。 此外,本法律确保,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无意负面影响专属代表或雇员根据现有法律享有的任何权利,即使这些法律发生变化。

Section § 288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在对员工工作范围内的事务做出任何改变之前,必须向专属代表发出合理的书面通知。此通知的目的是为了给代表足够的时间,与地区就这些拟议的改变进行谈判。

Section § 288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区对雇员或雇员组织采取某些行动是违法的。地区不能因雇员行使其权利而惩罚或歧视他们,不能剥夺雇员组织的权利,不能拒绝与雇员代表真诚协商,也不能干涉雇员组织的成立或管理。此外,地区不得偏袒任何雇员组织,并且必须真诚地参与双方同意的争议解决程序。

地区进行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8(a)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因为他们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在本款中,“雇员”包括向该地区申请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8(b) 剥夺雇员组织本章保障的权利。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8(c) 拒绝或未能与独家代表真诚会面并协商。明知而向独家代表提供不准确的信息,无论是否应信息请求而提供,均构成地区拒绝或未能与独家代表真诚会面并协商。
(d)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8(d) 支配或干涉任何雇员组织的成立或管理,或向其提供财政或其他支持,或以任何方式鼓励雇员加入某个雇员组织而非另一个。
(e)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8(e) 拒绝真诚参与双方同意的僵局解决程序。

Section § 28859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雇员组织(如工会)从事某些损害雇员权利的行为属于非法。它们不得因雇员行使其权利而惩罚、威胁或干涉他们。此外,这些组织必须就雇员事宜与学区真诚谈判,并参与其已同意的争议解决程序。

雇员组织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9(a) 对雇员施加或威胁施加报复,歧视或威胁歧视雇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涉、限制或胁迫雇员,原因在于他们行使本章保障的权利。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9(b) 拒绝或未能就其作为专属代表的任何雇员与学区真诚地会面和谈判。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59(c) 拒绝真诚地参与双方同意的僵局解决程序。

Section § 288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它不取代关于冲突和紧急法院行动的某些现有政府法典要求,这些要求仍然是主要规则。它还规定,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PERB)是唯一初步决定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有根据以及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的机构。但是,如果你因非法罢工而寻求损害赔偿,PERB不能裁定罢工准备费用或罢工本身造成的损失。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0(a) 本章不得取代或替代《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点五部第三章(自第3610条起)的规定,且根据《政府法典》第3612条至第3614条(含)规定提供的僵局解决和禁令救济程序仍应具有排他性。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0(b) 关于不公平行为指控是否合理,以及如果合理,为实现本章目的所需的适当补救措施的初步决定,属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专属管辖范围,但因非法罢工而追讨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无权裁定罢工准备费用作为损害赔偿,也无权裁定因非法罢工期间或作为非法罢工后果而产生的成本、费用或收入损失作为损害赔偿。

Section § 28861

Explanation

如果您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工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不满意,您可以请求法院审查,但委员会决定不立案的情况除外。您必须在30天内向该区运营所在地的上诉区法院提交此请求。法院将接管案件并通知委员会,委员会必须在10天内提供案件记录,除非获得延期。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执行、修改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如果委员会的事实认定有充分证据支持,则该认定是最终的。

如果您错过了30天的期限,委员会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决定。如果当事方请求强制执行,委员会必须遵守并提供不遵守的证据。如果得到证实,法院将强制执行该命令,但不会重新评估决定的实质内容。

(a)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1(a) 任何控告方、被控方或介入方,如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在不公平劳工行为案件中的最终决定或命令感到不满,但该委员会不予立案的决定除外,可就该决定或命令申请特别救济令状。
(b)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1(b) 特别救济令状的申请应提交至对该区运营所在任何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区法院。申请应在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最终决定或命令发布之日,或驳回复议命令发布之日(如适用)起30天内提交。申请提交后,法院应促使通知送达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此后对该诉讼程序拥有管辖权。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在收到法院书记员通知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经该委员会认证的诉讼记录,除非法院因正当理由延长该期限。法院有权准予其认为公正和适当的任何临时救济或禁制令,并以同样方式作出并登记判决,以执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内容执行,或全部或部分撤销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对事实问题(包括最终事实)的认定,如果得到综合考虑全部记录的充分证据支持,应具有决定性。《民事诉讼法典》第三部分第一章(自第1067条起)关于令状的规定,除本条具体取代的情形外,应适用于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程序。
(c)CA 公用事业 Code § 28861(c) 如果申请对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决定或命令的特别救济的期限已届满,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可在对导致该决定或命令发生的事件所在县具有管辖权的上诉区法院或高等法院寻求强制执行任何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在10天内回应诉讼当事方关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为何未寻求法院强制执行最终决定或命令的任何询问。如果回应未表明已遵守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的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根据当事方的请求寻求强制执行该最终决定或命令。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应向法院提交经该委员会认证的诉讼记录,以及披露不遵守决定或命令情况的适当证据。如果经听证后,法院认定该命令是根据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制定的程序发布的,并且该个人或实体拒绝遵守该命令,法院应通过强制执行令状或其他适当程序强制执行该命令。法院不得审查该命令的实质内容。

Section § 28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对本章所做的修改不应与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现有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此外,对本法律的任何解释都应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PERB)对其他法律中类似条款的解释保持一致。

本章,经增设本条的法案修订后,不得解释为与任何集体谈判协议相冲突,且不得实施以废止学区与雇员组织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协议。本章的解释应与公共雇佣关系委员会对其所执行的其他法规中并行条款的解释保持一致。

Section § 288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某些与代表权和权利相关的公共就业法律适用于特定的区域及其雇员。它明确指出,尽管法律的另一部分通常可能有不同的规定,但就这些目的而言,该区域被视为一个公共雇主。

《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1.5章(自第3555条起)适用于该区及其雇员。尽管《政府法典》第3558.8条第(i)款第(1)项第(B)分项有规定,但就《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1.5章(自第3555条起)而言,该区是一个公共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