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5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区域与县之间的协议,仅在其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并可强制执行。区域的董事会必须通过一项详细解释该协议的正式法令,表明其最终确定该协议的意图。

该协议依照本章规定的方式获得批准后,应生效并对该区域和该县具有约束力。该区域的董事会应通过一项详细阐明该协议的法令,声明其意图使该协议由该区域执行。

Section § 29521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一项条例以及详细说明公共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的通知,必须在该地区广泛发行的当地报纸上刊登。听证会必须安排在条例公布后至少30天,但不超过60天。

该条例,连同确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应在该区出版的一份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确定的听证时间应自条例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 (30) 天,亦不超过六十 (60) 天。

Section § 295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任何对该事项感兴趣的人,在听证会期间,向该区的董事会提交关于一项协议执行的书面异议。

Section § 295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区域的董事会必须在听证会后决定是否执行一项协议。如果有人对协议有异议,他们需要书面提交。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则被视为他们同意任何变更,例如改变区域边界,以及协议本身。

Section § 29524

Explanation
一个区的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多次推迟关于某项协议的听证会。他们每次都不需要发出新的通知,只要他们在会议记录中记录下新的时间和地点即可。

Section § 2952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没有异议,或者任何异议被驳回,区域的董事会将正式批准并授权一项协议。该协议一旦由县签署,并遵循特定程序,即告生效。

Section § 29526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签署协议时,他们需要在协议上注明日期,并将一份副本提交给区秘书以及将被并入该区的县的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