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公用事业 Code § 40332(a) 根据本条征收的税款收入可用于该区的任何合法目的。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0332(b) 在根据本条征收税款的最初三年内,此类税款所产生的收入的25%应由该区分配给奥兰治县及其辖区内的城市,分配比例应为县或市(视情况而定)的人口占该区总人口的比例。就本款而言,县的人口应为该县非建制地区的人口。
(c)CA 公用事业 Code § 40332(c) 根据 (b) 款分配的收入应由县和城市用于资助公共交通服务,这些服务应与该区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相协调。县或任何城市也可使用这些收入来资助该区运营的公共交通服务。
(d)CA 公用事业 Code § 40332(d) 自根据本条首次征收税款之日起四年期满时,根据 (b) 款分配的、尚未用于公共交通服务的任何收入应归还给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