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2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术语,特别是与奥兰治县公共交通系统相关的术语。“设立”一词涵盖了建造、取得或改造公共交通系统等一系列行动,但不包括仅仅运营或维护现有系统。“现有系统”指的是任何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共交通系统,其全部或大部分在奥兰治县运营,并且自1982年1月1日以来一直在运行。

本章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a)CA 公用事业 Code § 40221(a)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取得、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对本区所取得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b)CA 公用事业 Code § 40221(b) “现有系统”指任何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公用事业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其完全位于奥兰治县境内,或其在前一公历年度至少75%的创收车辆里程在奥兰治县境内运营,且自1982年1月1日以来一直在运营。

Section § 40222

Explanation
在一个区设立任何可能抢走现有公共交通系统顾客或利润的新服务或系统之前,它必须首先通知目前运营该现有系统的公用事业机构。该通知必须详细说明拟议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并明确区计划何时启动该服务或系统。

Section § 402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个区不能启动或运营一个新的服务或系统,直到它购买了现有的系统或其计划使用的部分。基本上,他们必须先完成购买,然后才能对其进行任何新的操作。

Section § 402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购买一个现有系统或其一部分时,价格的计算方式是:首先估算如果重新建造一个全新的系统需要多少钱,并加上该系统作为正常运营业务的现有价值。然后,从这个总额中减去因使用磨损、损坏和技术过时等原因造成的价值减少(即折旧)。

Section § 402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和一个公用事业公司就转让现有公用事业系统的购买价格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他们无法达成一致,他们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确定价格,共同决定仲裁员和仲裁程序。如果无论哪种方式都未能达成协议,价格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在该系统最有价值部分所在的县确定。

Section § 402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第85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涉及出售现有系统或其部分的合同。此外,公共事业委员会对这些合同或出售不具有管辖权。

第85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现有系统或其任何部分的出售合同或出售,且公共事业委员会对此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