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3010

Explanation
这一条规定,本章里的规则和指导原则用来解释本部分法规应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除非情况很明显需要用别的方式来理解。

Section § 103011

Explanation

本节将“区”一词明确定义为圣马特奥县交通运输区。

“区”指圣马特奥县交通运输区。

Section § 103012

Explanation
本节将“交通运输”或“交通运输服务”定义为通过任何交通方式运送人员及其小件行李和包裹。

Section § 103013

Explanation

本节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定义为交通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取得的任何财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该区为交通服务或目的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Section § 10301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董事会”、“委员会”或“董事”这些词都特指该区的董事会。

Section § 103015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规定,在本法规中,“县”一词特指圣马特奥县。

“县”指圣马特奥县。

Section § 10301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监事会”一词,指的是县监事会。

“监事会”指县监事会。

Section § 103016

Explanation
“公共机构”一词指的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各种政府机构,例如州政府本身、县、市、区以及其他行政区划。它还包括与这些实体相关的任何部门或机构。

Section § 103017

Explanation

本节将“系统”一词定义为该区目前拥有或计划拥有的所有用于交通目的的交通相关结构和设施。

“系统”指该区拥有或持有、或将拥有或持有的所有用于交通目的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

Section § 103018

Explanation

“收入”是指区域通过运营其系统所获得的所有资金。这包括费率、票价、通行费和租金等。它还包括任何利息、出售证券所得的利润,或区域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所产生的资金。

“收入”指区域因系统运营而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或为区域账户的所有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或其他收入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的普遍性,任何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出售任何证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以及以任何方式从区域拥有、运营或随时维护的任何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对价。

Section § 1030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人”一词,涵盖了个人、商号、公司和信托等多种商业实体。但它明确将公共机构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商业信托,或上述任何实体的接管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第103016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

Section § 103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设立”一词,包括建造、完成、购买、扩建或改变某物路线等行为。然而,它明确排除了对该区已拥有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行。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取得、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对该区已取得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Section § 10302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共交通服务中何为“现有系统”。要被视为现有系统,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必须在1974年1月1日之前完全在该县境内运营,或在1973年其至少75%的创收里程在该县境内完成。然而,此定义不包括任何包租方承运人或客运班车公司提供的包租服务。

“现有系统”指任何公共或私人所有的公用事业的公共交通服务或系统,或其下属部门,该服务或系统于1974年1月1日完全在该县境内运营,或在1973年其至少75%的创收车辆里程在该县境内运营,但不包括包租方承运人或客运班车公司提供的包租服务。

Section § 10302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现有出租车服务”指一种不受公共事业委员会管辖的出租车服务。这种服务包括可提供独享或合乘服务的出租车,在县内可随叫随到,并且外观独特,配有计价器。该服务必须在1974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