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指圣马特奥县交通运输区。
圣马特奥县交通区定义
Section § 103013
本节将“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定义为交通区为提供交通服务而拥有或计划取得的任何财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交通工程”或“交通设施”指该区为交通服务或目的而拥有或将要取得的任何或所有不动产和动产、设备、权利或权益。
交通工程 交通设施 不动产
Section § 103017
本节将“系统”一词定义为该区目前拥有或计划拥有的所有用于交通目的的交通相关结构和设施。
“系统”指该区拥有或持有、或将拥有或持有的所有用于交通目的的交通工程和交通设施。
交通工程 交通设施 区属所有
Section § 103018
“收入”是指区域通过运营其系统所获得的所有资金。这包括费率、票价、通行费和租金等。它还包括任何利息、出售证券所得的利润,或区域拥有或管理的财产所产生的资金。
“收入”指区域因系统运营而实际收到或应收的,或为区域账户的所有费率、票价、通行费、租金或其他收入和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前述各项的普遍性,任何资金或证券所产生的利息,出售任何证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润,以及以任何方式从区域拥有、运营或随时维护的任何财产中获得的任何对价。
收入 费率 票价
Section § 103019
本法律定义了“人”一词,涵盖了个人、商号、公司和信托等多种商业实体。但它明确将公共机构排除在此定义之外。
“人”包括任何个人、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商业信托,或上述任何实体的接管人、受托人或财产管理人,但不包括第103016条所定义的公共机构。
人的定义 个人 商号
Section § 103020
本法律条文定义了“设立”一词,包括建造、完成、购买、扩建或改变某物路线等行为。然而,它明确排除了对该区已拥有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行。
“设立”包括设立、建造、完成、取得、扩建或改道。但是,它不包括对该区已取得的任何现有系统的维护和运营。
设立 建造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