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权力与职能零售交易和使用税
Section § 103350
本法律允许管理委员会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特定条款,并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宪法》,通过零售交易和使用税条例。如果税率不超过0.5%且在2026年1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委员会可以征收超过常规限额的税。
税收收入旨在用于一系列与交通相关的项目和服务,例如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改善。委员会可以自行管理此支出计划,或将其移交给圣马特奥县交通管理局。但是,如果已根据《税收和税法典》的不同条款征收了另一项税,委员会则不能征收这项新税。
Section § 10335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聘请州平衡委员会来帮助设立一项交易和使用税条例。该区域必须支付这些服务费用,其中包括某些准备性工作。如果对服务费用金额存在争议,将采用另一特定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解决程序。
Section § 103354
Section § 103356
Section § 103357
本节允许该区发行债券,这些债券的偿还资金来自零售销售和使用税。但是,任何时候未偿还的债务总额是有限制的。这个限额包括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总和,但不应超过预期的税收收入。如果债券的偿还资金已经存入信托账户或托管账户,那么这些债券就不计入未偿还债务限额。
Section § 103358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发行一种叫做“有限税收债券”的债券,这些债券可以在需要时用税收来偿还。这些债券可以用零售销售税的收入或其他任何区级资源作担保。法律规定,偿还这些债券的优先级高于将税款用于其他项目,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一旦区对这些债券作出收入质押,该质押立即生效,并且其他人不能对此提出异议,即使他们不知道有这个质押。这种质押不需要实物交付,也不需要以任何特殊方式进行登记。
Section § 103359
本条允许区域发行利率会随时间变化的债券。它还允许区域决定这些利率多久变化一次以及何时支付利息。此外,在发行这些债券时,区域可以签订协议以确保有足够的现金流或提高信用评级。
Section § 103360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通过其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投票通过的决议发行有限税债券。债券可以根据1941年《收益债券法》发行,用于特定目的,这些目的被认定为“企业”,且收益来自零售税。某些关于债券发行的法律限制不适用于此,但该区必须在决议中列出债券目的、最高本金金额、期限、利率和销售价格等详细信息。
与债券流程相关的定义包括“决议”是指设定发行条款的文件,以及“财务代理人”是指处理债券事务的实体。债券可以分系列发行,具有不同的到期日,并且金额可以根据需要变化,直到达到授权的总额。
Section § 103360.1
本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发行再融资债券,以偿还其已发行的现有债券。这些再融资债券可以覆盖本金、任何因提前偿还而应支付的溢价,以及与再融资过程相关的所有费用。此外,它们还可以覆盖自再融资债券出售之日起的利息,直到旧债券被偿清。债券发行和销售的相同规则也适用于再融资债券。
Section § 103360.2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通过发行临时票据(称为债券预支票据)来借款。当债券已获批准但尚未出售时,就可以使用这些票据。区域可以续期这些票据,但总期限从第一张票据交付之日起不能超过五年。
区域可以使用现有资金或税收收入来偿还这些票据及其利息。如果到债券最终出售时仍未偿还,则必须使用债券销售所得来偿还。
通过这些票据借款的金额不能超过尚未发行的已授权债券的总额,并减去任何其他已发行的未偿付票据的金额。发行这些票据的流程与出售债券的流程类似。此外,这些票据可以包含与区域决议中类似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03361
Section § 103362
本法律条款为实体发行债券和签订协议提供了一种新方式,无需遵循其他现有规则或法律。它的目的是补充而非取代其他法律赋予的现有权力。在本法律生效之前发行且已受特定调查和批准的任何债券,仍需经过这些程序。
Section § 103363
本节规定了质疑与零售交易和使用相关的某些税收和债券有效性的时限。如果有人想对这些税收提出异议,他们必须在1990年7月1日之前启动程序。对于债券,异议必须在同一日期之前提出,或者在新债券获批后的六个月内提出。如果错过了这些截止日期,这些金融工具将被视为有效且无可争议。然而,法律仍然允许在这些截止日期之前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对其提出质疑。